各市州糧食局(商務和糧食局)、省糧油產品質量監測中心: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活動,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糧食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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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儲備糧油(以下簡稱“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活動,使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范圍:在儲的所有省級儲備糧。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工作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委托具有資質的省級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實施。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入庫新糧必檢,出庫陳糧必檢,在儲糧食抽檢”質量抽查制度,實施從新糧入庫到陳糧出庫的全程質量監督。
第五條 入庫新糧必檢:根據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計劃組織入庫和輪換入庫的當年產的新糧,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省級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扦樣檢驗,進行質量驗收。
第六條 出庫陳糧必檢:根據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計劃組織出庫和輪換出庫的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省級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扦樣檢驗,并出具有效的檢驗報告。
第七條 在儲糧食抽檢:由省糧行政管理部門下達計劃對在儲的省級儲備糧不定期扦樣檢驗,適時監管在儲糧食的質量。
第八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按照《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國糧發[2010]190號)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檢驗項目,包括國家標準《稻谷》(GB1350-2009)、《小麥》(GB1351-2008)、《玉米》(GB1353-2009)、《菜籽油》(GB1536-2004)所要求的等級質量指標和《稻谷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20569-2006)、《小麥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20571-2006)、《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20570-2006)、《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國儲發[2004]143號)中所列的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控制指標的必檢項目。
第十條 授權委托質檢機構的檢驗人員憑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委托書到各省級儲備糧承儲庫點扦樣,填寫《湖南省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單》(見附件一)一式三份,并由被檢單位認可簽字,委托單位、承檢機構、被檢單位各一份。
第十一條 封裝好的樣品由扦樣人員帶回或被檢單位送至承檢機構,由承檢機構按檢驗項目的要求檢驗。樣品檢驗工作于扦樣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檢驗工作完成后,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委托單位、承檢機構及被檢單位各一份。
第十三條 被檢單位對檢驗結果如有異議,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承檢機構提出要求復檢的書面申請報告(可傳真),并抄送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承檢機構對備用樣品復檢,復檢不重新扦樣,復檢結果為最終結果。復檢結果與檢驗結果一致,檢驗費用由申請復檢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授權質檢機構在扦樣檢驗工作結束后,匯總檢驗結果,建立省級儲備糧質量檔案,并寫出省級儲備糧質量扦樣檢驗工作總結。檢驗結果匯總表和檢驗工作總結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各一份)。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扦樣檢驗經費由省級財政專項安排,承檢機構不得向被檢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扦樣檢驗工作由承檢質檢機構經過專業培訓的質量檢驗人員負責,扦樣由2人以上的小組實施,各承儲企業協助實施完成,扦樣人員對樣品的代表性負責。
第十七條 參與扦樣檢驗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到公正、廉潔,認真負責,保證扦樣檢驗科學、公正,檢驗結果準確。
第十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市、縣級儲備糧的質量抽查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標準和有關文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活動,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糧食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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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儲備糧油(以下簡稱“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活動,使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范圍:在儲的所有省級儲備糧。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工作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委托具有資質的省級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實施。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入庫新糧必檢,出庫陳糧必檢,在儲糧食抽檢”質量抽查制度,實施從新糧入庫到陳糧出庫的全程質量監督。
第五條 入庫新糧必檢:根據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計劃組織入庫和輪換入庫的當年產的新糧,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省級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扦樣檢驗,進行質量驗收。
第六條 出庫陳糧必檢:根據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計劃組織出庫和輪換出庫的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省級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扦樣檢驗,并出具有效的檢驗報告。
第七條 在儲糧食抽檢:由省糧行政管理部門下達計劃對在儲的省級儲備糧不定期扦樣檢驗,適時監管在儲糧食的質量。
第八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按照《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國糧發[2010]190號)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檢驗項目,包括國家標準《稻谷》(GB1350-2009)、《小麥》(GB1351-2008)、《玉米》(GB1353-2009)、《菜籽油》(GB1536-2004)所要求的等級質量指標和《稻谷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20569-2006)、《小麥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20571-2006)、《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20570-2006)、《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國儲發[2004]143號)中所列的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控制指標的必檢項目。
第十條 授權委托質檢機構的檢驗人員憑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委托書到各省級儲備糧承儲庫點扦樣,填寫《湖南省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單》(見附件一)一式三份,并由被檢單位認可簽字,委托單位、承檢機構、被檢單位各一份。
第十一條 封裝好的樣品由扦樣人員帶回或被檢單位送至承檢機構,由承檢機構按檢驗項目的要求檢驗。樣品檢驗工作于扦樣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檢驗工作完成后,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委托單位、承檢機構及被檢單位各一份。
第十三條 被檢單位對檢驗結果如有異議,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承檢機構提出要求復檢的書面申請報告(可傳真),并抄送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承檢機構對備用樣品復檢,復檢不重新扦樣,復檢結果為最終結果。復檢結果與檢驗結果一致,檢驗費用由申請復檢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授權質檢機構在扦樣檢驗工作結束后,匯總檢驗結果,建立省級儲備糧質量檔案,并寫出省級儲備糧質量扦樣檢驗工作總結。檢驗結果匯總表和檢驗工作總結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各一份)。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扦樣檢驗經費由省級財政專項安排,承檢機構不得向被檢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扦樣檢驗工作由承檢質檢機構經過專業培訓的質量檢驗人員負責,扦樣由2人以上的小組實施,各承儲企業協助實施完成,扦樣人員對樣品的代表性負責。
第十七條 參與扦樣檢驗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到公正、廉潔,認真負責,保證扦樣檢驗科學、公正,檢驗結果準確。
第十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市、縣級儲備糧的質量抽查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標準和有關文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