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分局:
現將《廣安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落實。
廣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2日
廣安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辦法
一、目的和依據
為強化食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意識,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過程管理,提升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及要求
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審查細則及良好生產規范,并結合企業自愿認證的質量保證體系等有關要求,對自身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定期的檢查、評價、整改并形成自查報告的系列工作的總稱。
食品生產者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所生產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企業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指定人員進行獨立、系統、全面、定期的自查,也可聘請外部人員或專家進行獨立的質量審計或體系檢查。
(一)自查的主要內容。
1.機構與人員;
2.廠房與設施、設備;
3.原輔料與成品;
4.文件管理;
5.生產管理;
6.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7.委托生產與委托檢驗;
8.產品銷售與召回;
9.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項。
(二)食品安全自查的頻次。
1.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1月末和7月末進行自查。
2.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自查一次。
3.出現生產異常、質量問題或質量波動要及時開展全面自查工作,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遞交自查報告。
三、自查報告主要內容
食品安全自查應當有記錄,自查完成后應當形成自查報告,自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產企業綜述。
1.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傳真、聯系電話(包括出現緊急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時的聯系人、聯系電話)。
2.企業的生產情況。
(1)企業獲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活動;
(2)生產產品的品種和數量;
3.報告期間內重大變更情況。
(1)質量體系組織架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負責人、管理者代表、質量受權人、技術、生產、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檢驗主要崗位責任人員變化情況;
(2)生產環境、主要生產設備、標準及檢驗設備變更情況;
(3)主要原輔料供應商的變化情況。
(4)產品設計變更、生產工藝變更情況。一是產品的設計變更,變更后的驗證、確認;二是生產工藝的變更,變更后的驗證、確認。
(二)生產管理狀況。
1.廠房、設施設備和生產環境情況。一是主要生產設備、檢驗儀器等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保養、檢定校準情況;二是生產環境(清潔作業區)的控制、監測情況。
2.不合格產品控制情況。一是對于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產生原因、整改措施、效果驗證情況;二是對于出廠檢驗、風險監測、監督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產生原因、整改措施、效果驗證的情況。
3.人員培訓和管理情況。對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相關人員開展的各類培訓、考核情況及對化驗人員實際能力評價等內容。
4.追溯體系建設情況。從原料采購、入廠、發放、生產、包裝、入庫、銷售等各環節信息的記錄情況及符合情況;
5.產品檢驗能力情況。企業檢驗能力應滿足生產需要,實施委托檢驗的,委托協議的有效性。
(三)制度管理情況。
企業各項制度的制定、實施、記錄和存檔情況。
(四)其它情況。
1.與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強制標準的收集和宣貫情況;
2.自查周期內接受監管情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各類監督檢查、抽檢監測及結論;
3.產品標簽標識標注情況;
4.自查的時間、范圍、內容、發現的問題、隱患以及采取的措施、整改的情況及效果;
5.其他自查情況。
五、食品安全自查情況的處置
(一)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和排除;
(二)對于不能當場處理的安全問題,如設施、設備不合格、需要重建,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影響到食品安全的,應當采取整改措施;
(三)自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或現有條件已經不符合許可的基本條件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及時向所在地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四)對自查過程中需停產整改的,由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企業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或經檢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
廣安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報告表
現將《廣安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落實。
廣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2日
廣安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辦法
一、目的和依據
為強化食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意識,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過程管理,提升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及要求
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審查細則及良好生產規范,并結合企業自愿認證的質量保證體系等有關要求,對自身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定期的檢查、評價、整改并形成自查報告的系列工作的總稱。
食品生產者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所生產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企業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指定人員進行獨立、系統、全面、定期的自查,也可聘請外部人員或專家進行獨立的質量審計或體系檢查。
(一)自查的主要內容。
1.機構與人員;
2.廠房與設施、設備;
3.原輔料與成品;
4.文件管理;
5.生產管理;
6.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7.委托生產與委托檢驗;
8.產品銷售與召回;
9.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項。
(二)食品安全自查的頻次。
1.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1月末和7月末進行自查。
2.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自查一次。
3.出現生產異常、質量問題或質量波動要及時開展全面自查工作,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遞交自查報告。
三、自查報告主要內容
食品安全自查應當有記錄,自查完成后應當形成自查報告,自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產企業綜述。
1.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傳真、聯系電話(包括出現緊急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時的聯系人、聯系電話)。
2.企業的生產情況。
(1)企業獲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活動;
(2)生產產品的品種和數量;
3.報告期間內重大變更情況。
(1)質量體系組織架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負責人、管理者代表、質量受權人、技術、生產、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檢驗主要崗位責任人員變化情況;
(2)生產環境、主要生產設備、標準及檢驗設備變更情況;
(3)主要原輔料供應商的變化情況。
(4)產品設計變更、生產工藝變更情況。一是產品的設計變更,變更后的驗證、確認;二是生產工藝的變更,變更后的驗證、確認。
(二)生產管理狀況。
1.廠房、設施設備和生產環境情況。一是主要生產設備、檢驗儀器等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保養、檢定校準情況;二是生產環境(清潔作業區)的控制、監測情況。
2.不合格產品控制情況。一是對于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產生原因、整改措施、效果驗證情況;二是對于出廠檢驗、風險監測、監督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產生原因、整改措施、效果驗證的情況。
3.人員培訓和管理情況。對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相關人員開展的各類培訓、考核情況及對化驗人員實際能力評價等內容。
4.追溯體系建設情況。從原料采購、入廠、發放、生產、包裝、入庫、銷售等各環節信息的記錄情況及符合情況;
5.產品檢驗能力情況。企業檢驗能力應滿足生產需要,實施委托檢驗的,委托協議的有效性。
(三)制度管理情況。
企業各項制度的制定、實施、記錄和存檔情況。
(四)其它情況。
1.與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強制標準的收集和宣貫情況;
2.自查周期內接受監管情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各類監督檢查、抽檢監測及結論;
3.產品標簽標識標注情況;
4.自查的時間、范圍、內容、發現的問題、隱患以及采取的措施、整改的情況及效果;
5.其他自查情況。
五、食品安全自查情況的處置
(一)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和排除;
(二)對于不能當場處理的安全問題,如設施、設備不合格、需要重建,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影響到食品安全的,應當采取整改措施;
(三)自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或現有條件已經不符合許可的基本條件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及時向所在地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四)對自查過程中需停產整改的,由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企業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或經檢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