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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贛食藥監辦〔2015〕11號)

   2015-09-10 568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屬相關單位:  為切實加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屬相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更好落實監管部門屬地巡查責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更好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屬地監管責任,增強監管工作針對性、科學性、規范性、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飛行檢查(以下簡稱飛行檢查)是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活動所實施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以及對下級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的工作督查。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飛行檢查。
 
  第四條 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科學處置的原則,圍繞安全風險防控開展,堅持嚴格檢查、嚴厲查處、嚴肅問責,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
 
  第五條 被檢查單位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公開檢查結果,對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舉報人信息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啟  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開展食品安全飛行檢查:
 
  (一)列入國家、省級重點整治范圍的和高風險食品需要重點整治的;
 
 ?。ǘ┍O督抽檢或者風險監測不合格的;
 
 ?。ㄈ┰洶l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違法生產經營記錄的;
 
  (四)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來源的線索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
 
 ?。ㄎ澹┤菀装l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
 
 ?。橹卮蠡顒犹峁┦称返?;
 
 ?。ㄆ撸κ称飞a經營申報資料真實性有疑問的或者企業有嚴重不守信記錄的;
 
  (八)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九條 開展飛行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事項、時間、人員構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開身份的方式進行調查的,檢查方案中應當予以明確。必要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飛行檢查。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的檢查組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人員應當是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或者取得本次檢查授權的其他人員,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
 
  飛行檢查可異地抽調監管人員參與,所抽調單位應全力配合,不得推諉。參加檢查的人員所從事的檢查活動與其個人利益之間可能發生矛盾或者沖突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一條  檢查組成員在指定地點集中后第一時間直接進入檢查現場,直接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檢查。檢查組人員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內容,不得透露檢查過程中的進展情況、發現的違法線索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可以適時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協助檢查,協助檢查的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組的指揮,必要時可以啟動協調機制,并及時派相關人員赴現場。
 
  第三章  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和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派開展監督檢查的執法證明文件(見附件1),通報檢查要求及被檢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檢查組可以視情況在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內公布檢查事由和聯系方式(見附件2)。因舉報實施的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當盡可能與舉報人取得聯系。
 
  第十五條 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檢查組要求,明確被檢查現場負責人,開放相關場所或者區域,配合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相關材料,如實回答檢查組的詢問。
 
  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當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等。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書面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收集或者復印相關文件資料、拍攝相關設施設備及物料等實物和現場情況、采集實物以及詢問有關人員等。詢問記錄應當包括詢問對象姓名、工作崗位和談話內容等,并經詢問對象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
 
  記錄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客觀真實反映現場檢查情況。
 
  飛行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及依法收集的相關資料、實物等,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中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七條 需要抽取成品及原料進行檢驗的,檢查組可以單獨抽樣或者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技術機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所抽取樣品的采樣費、檢驗費、鑒定費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八條 檢查組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組應當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一)需要增加檢查人員或者延伸檢查范圍的;
 
 ?。ǘ┬枰扇‘a品召回或者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案查處的;
 
 ?。ㄋ模┥嫦臃缸镄枰扑凸矙C關的;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需要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起止時間由檢查組根據檢查需要確定,以能夠查清查實問題為原則。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如實填寫《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見附件3),并向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通報檢查情況。被檢查單位有異議的,可以陳述和申辯,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負責人員應當簽字,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撰寫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證據、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組一般應當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檢查記錄、相關證據材料等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抄送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四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結果通報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書面報告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于每年年底前將該年度飛行檢查的總結報告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區域性、普遍性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上報。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飛行檢查結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被檢查企業負責人,依法實施限期整改、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檢查組根據檢查結果,填寫《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情況通報》(見附件4),通報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必要時向社會公布。省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可以直接查處,也可以指定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查處。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飛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原則上應當直接立案查處。
 
  由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應當對檢查組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跟蹤處理、依法查處,并按要求填寫《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結果處理報告單》(見附件5),上報組織飛行檢查的部門。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督導查處情況。
 
  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企業整改、產品召回等情況,當地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對整改召回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對仍未整改到位或按要求召回的企業,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必要時省局可直接對企業整改召回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八條 飛行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由負責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存儲等場所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逃避。
 
  第三十條  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逃避檢查:
 
 ?。ㄒ唬┩涎?、限制、拒絕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ㄈ┮月暦Q相關人員不在或者故意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ㄋ模┚芙^或者限制拍攝、復印、抽樣等取證工作的;
 
 ?。ㄎ澹┢渌慌浜蠙z查的情形。
 
  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檢查的行為應當進行書面記錄,責令改正并及時報告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部門;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無法完成檢查工作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因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且具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隱匿、偽造、銷毀有關證據材料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璧K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威脅檢查人員人身安全的;
 
 ?。ǘ╇[藏、轉移、變賣、損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封、扣押財物的;
 
 ?。ㄈ﹤卧?、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影響依法開展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檢查組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通報;對有關工作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泄露飛行檢查信息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的;
 
 ?。ㄈ┏鼍咛摷贆z查報告或者檢驗報告的;
 
  (四)干擾、拖延檢查或者拒絕立案查處的;
 
  (五)違反廉政紀律的;
 
 ?。┯衅渌麨E用職權或者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飛行檢查所需費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并予以足額保障。飛行檢查不得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攤派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從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1.   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書面通知單.doc
 
  2.   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公示.doc
 
  3.   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doc
 
  4.   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情況通報.doc
 
  5.   江西省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處理結果報告單.doc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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