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健全事權清晰、權責明確、上下協調、運轉高效、執行有力的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機制,適應食品藥品監管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現將《關于進一步明確烏魯木齊市、區(縣)兩級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事權劃分的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2016年9月18日
關于進一步明確烏魯木齊市、區(縣)兩級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事權劃分的規定
為適應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建立職責清晰、運轉高效、上下聯動的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機制,有效解決執法實踐中容易出現的重復執法和監管真空問題,現進一步明確烏魯木齊市、區(縣)兩級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事權劃分規定如下:
一、事權劃分原則
(一)屬地與分級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在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框架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職責,并將督查情況及時通報,作為本級政府考核評議下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強化全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市局落實直接監管對象的直接監管責任,區(縣)局落實除自治區、市局直接監管對象外的其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對象的監管責任,建立“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權和責任體系。
(二)權責統一原則。市、區(縣)兩級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范圍內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強化層級監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權對區(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職權事項進行指導與監督,并對違反法律法規做出的行政行為予以撤銷。
(三)效能優先原則。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科學合理配置市、區(縣)兩級食品行政許可和監管權限,更好地發揮區(縣)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就近監管的優勢,避免多頭監管、重復執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四)督查指導原則。全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服從和服務于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大局;上級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指導、考核,聽取下級部門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督促下級部門依法行政,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下級部門要服從并配合上級業務部門的工作協調和指揮。
二、事權劃分內容
(一)食品生產監管事權劃分
1.事權劃分依據
依據一:《食品安全法》(共有依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依據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依據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新食藥監[2016]19號
第二條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及其監督檢查,必須遵守本辦法。
依據四:《關于下放食品生產許可權限的通知》新食藥監[2016]67號
(一)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許可權限
負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等8類食品的生產許可工作(附件1)。
(二)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許可權限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烏魯木齊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哈密市、阿勒泰地區、吐魯番市、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拉爾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糧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調味料等25類食品的生產許可工作。
依據五:進一步落實市委市政府事權下放要求。
2.食品生產監管事權劃分內容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①負責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餅干,冷凍飲品,薯類和 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產品,糕點,蜂產品,肉制品,飲料,酒類(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其他酒),方便食品,罐頭等15類(附件2)食品的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局依法實施食品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②負責全市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指導全市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工作。
③組織落實上級部署的食品生產安全專項檢查,制定全市食品生產安全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督實施食品生產安全標準、技術和管理規范;制定全市食品生產檢查年度計劃、檢查標準、考評指標,并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④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抽樣任務和監管工作需要,制定全市食品生產抽樣計劃并組織實施。
⑤負責督促區(縣)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職責。
⑥負責對高風險、生產規模大的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飛行檢查企業名單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企業的風險等級、質量狀況、生產情況、誠信管理等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制定);負責組織實施上級部署開展的專項監督抽驗不合格企業的后續處理工作。
⑦負責市級重大活動食品生產安全保障。
⑧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配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和督查工作。
縣級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①負責轄區內除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許可外的其他類食品(附件3)的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手續辦理工作。
②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③組織落實市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年度各項工作部署,結合轄區內食品生產監管難點、熱點問題,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④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下達的抽樣任務和監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級食品生產環節抽樣計劃并組織實施。積極完成本級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下達的抽樣任務,負責抽檢不合格企業的后續處理工作。
⑤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管工作,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技術和管理規范。受理轄區內食品生產舉報案件調查、處理。
⑥負責本級重大活動食品生產安全保障工作。
⑦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或委托的其它事項。配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和督查工作。
(二)食品經營監管事權劃分
1.事權劃分依據
依據一:《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
依據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共有依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依據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新食藥監食〔2016〕77號(共有依據)
第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屬地管理。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機關。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地州市和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依據四:進一步落實市委市政府事權下放要求。
2.事權劃分內容
〈餐飲服務環節事權劃分〉
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①負責食品經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為800平方以上且不含800平方)、中央廚房總部(不含門店)、四星、五星級酒店及涉及重大活動保障的個別三星級酒店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局依法實施食品經營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②負責在全市范圍內組織實施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審查規范;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指導、監督各區(縣)局開展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依據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制定安排全市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③負責實施食品經營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跨區(縣)重大、復雜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上級部門督(交)辦案件的查處。
④組織實施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的抽樣檢驗、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⑤負責全市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監管人員和管轄范圍內食品經營餐飲服務單位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本管轄范圍內食品經營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具體管理工作。
⑥負責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⑦承擔自治區、市級重大活動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⑧負責指導全市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⑨完成上級委托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①負責轄區內(不含市局許可監管范圍)的特大型、大、中、小、微型餐館、飲品店、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大學、大中專、中小學食堂(含托幼機構)、建筑工地食堂和家庭小飯桌及三星級酒店(除市級管轄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800平方以下且含800平方)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
②組織實施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審查規范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開展各類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開展餐飲服務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③負責實施許可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
④負責轄區內所有食品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調查處理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⑤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的抽樣檢驗、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⑥負責開展食品經營餐飲服務單位專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本管轄范圍內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具體管理工作。
⑦承擔轄區內重大活動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⑧承擔上級委托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實施許可的餐飲服務單位自設的存儲(含冷庫)、運輸、物流配送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食品經營流通環節事權劃分〉
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①負責自治區、市級注冊的食品經營主體準入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局依法實施食品經營流通環節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②負責擬定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考核區(縣)局開展食品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③負責全市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 監督履行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④負責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系統工作落實。
⑤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完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落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分析掌握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對風險監測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預警和警示。
⑥負責對全市大型農貿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重點區域的重點食品質量抽檢工作,并對抽檢情況進行反饋通報。
⑦負責健全全市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完善“黑名單”制度,運用信用懲戒機制,促進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⑧負責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狀況的調查和評價工作,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⑨負責全市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各項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
⑩完成上級委托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①負責轄區內(除自治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許可外的)食品經營主體準入的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
②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市場清查等。
③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流通環節經營行為的監管,包括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按照規定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貯存和檢查、管理,及時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履行法律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等。
④利用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系統,做好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準入、銷售、退市機制,強化流通企業主體責任。
⑤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流通環節各類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消費舉報(申訴類)案件的調查、處理及反饋工作。
⑦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抽檢任務及抽檢后處理結果的調查、處理及查辦工作。
⑧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預警和處置工作,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⑨依法查處轄區內食品經營流通環節各類食品經營違法行為。
⑩完成上級部門委托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事權劃分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如存在管轄不明或者爭議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三、事權劃分的落實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食品藥品監管事權劃分,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服務效能、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各區(縣)局要從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積極推進,確保轄區內各項監管職責落實到位。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實。烏魯木齊市、區(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有“一盤棋”的意識,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積極探索有利于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工作機制。要堅持問題導向,以防控風險、排查隱患為目標,建立健全風險研判機制,制定風險清單,強化風險預警、風險監測、風險防控、風險處置能力,著力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產品的監管,防止出現系統性、行業性、區域性的問題。
(三)強化監督,務求實效。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大責任目標和工作績效考核力度,及時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對工作中存在的推諉、扯皮現象,造成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級食品生產許可權限劃分目錄
附件1: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的8類食品生產許可權限目錄
序號 | 產品類別 | 產品名稱及申證單元 | 備注 |
1 | 乳制品 | 乳制品[液體乳(巴氏殺菌乳、高溫殺菌乳、滅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調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煉乳、奶油、干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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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酒類 | 白酒及食用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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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殊膳食食品 | 特殊膳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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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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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嬰幼兒配方乳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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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醫學用途食品 | 暫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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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食品 | 酵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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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添加劑 | 按照GB2760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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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序號 | 產品類別 | 產品名稱及申證單元 | 備注 |
1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半精煉、全精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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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氫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黃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 | |||
食用動物油脂(牛油、羊油等) | |||
2 | 餅干 | 餅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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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冷凍飲品 | 冷凍飲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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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薯類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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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類食品 | |||
5 | 蔬菜制品 | 蔬菜食品[醬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熱風干燥蔬菜、冷凍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漬使用據)、其他 蔬菜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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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果制品 | 蜜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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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醬) |
| ||
7 | 蛋制品 | 蛋制品(再制蛋類、干蛋類、冰蛋類、其他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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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可可及焙炒咖啡 產品 | 可可制品 |
|
焙炒咖啡 | |||
9 | 糕點 | 糕點(烘烤類糕點、油炸類糕點、蒸煮類糕點。熟粉類糕點、月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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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蜂產品 | 蜂產品[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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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肉制品 | 肉制品(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發酵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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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飲料 | 飲料[瓶(桶)裝飲用水類(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其他飲用水)、碳酸飲料(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機蔬菜之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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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酒類 | 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其他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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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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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罐頭 | 罐頭(畜禽水產罐頭、果蔬罐頭、其他罐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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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序號 | 產品類別 | 產品名稱及申證單元 | 備注 |
1 | 糧食加工品 | 小麥粉(通用、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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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
掛面 | |||
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分類制成品) | |||
2 | 食糖 | 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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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速凍食品 | 速凍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凍其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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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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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凍 | |||
5 | 茶葉 | 茶葉(綠茶、紅茶、烏龍茶、黃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緊壓茶)、邊銷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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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茶制品、代用茶 | |||
6 | 炒貨食品及堅果 制品 | 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烘炒類、油炸類、其他類)(分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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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產制品 | 水產加工品[干制水產品、鹽漬水產品、魚糜制品(熟制魚糜灌腸、凍魚糜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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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產加工品(水產調味品、水生動物油脂及制品、風味魚制品、生食水產品、水產深加工品) | |||
8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淀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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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糖(葡萄糖、飴糖、麥芽糖、異構化糖等) | |||
9 | 豆制品 | 豆制品(發酵性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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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調味品制品 | 醬油、食醋、味精、雞精、醬類、調味料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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