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農墾總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實施辦法(試行)》,經省局第1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生產安全隱患,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下同)生產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有因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規范、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和預防為主的理念,做到嚴格檢查、嚴厲查處、嚴肅問責,積極化解風險,震懾不法食品生產企業,提升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質量把控能力。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食品生產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大型和高風險食品生產者。
設區的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飛行檢查。
對于同一有因事項,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當年已經開展飛行檢查的,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重復飛行檢查。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轄區開展的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做好后期處置工作。
第五條 開展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應預先制定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計劃(詳見附件1),明確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對象、檢查內容等事項,并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 飛行檢查的對象是食品生產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進行重點核查:
(一)涉及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問題等食品生產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較高的重點食品生產企業或大型食品生產企業;
(二)被媒體曝光或經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產品在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問題或監督抽檢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情形,具有較高風險隱患的;
(三)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不能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
(四)涉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企業有較嚴重違法生產記錄或其他導致風險等級調高情形的;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產品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企業被責任約談后未按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具有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等潛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九)其他需要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七條 飛行檢查重點內容為企業生產許可條件持續保持情況、原輔材料采購驗證、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把關等關鍵環節、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八條 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般應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組成,組長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有行政執法資質的人員擔任。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等參加檢查。檢查組人員確定后,檢查組長可視情況召集相關人員集中進行專業知識以及檢查要點培訓。
第九條 飛行檢查時間由檢查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查組應當適時將到達時間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知的被檢查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及時到場協助檢查,協助檢查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未經檢查組長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查安排情況事先告知相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條 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后,檢查人員應當出《行政執法證》等相關證件、文件,通報檢查要求,立即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組應按現場監督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在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或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分析研究。必要時,可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相應行政措施。
第十一條 檢查組進入食品生產者生產場所進行檢查,食品生產者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被檢查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阻撓、干涉檢查:
(一)拒絕、拖延、限制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拒絕或者限制抽取樣品、錄像、拍照和復印等調查取證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合同、記錄、票據、賬簿、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四)聲稱主要負責人、主管或者相關工作人員不在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檢查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八)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檢查組對被檢查食品生產者拒絕、阻撓、干涉檢查的行為應當進行書面記錄,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對食品生產者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等措施。必要時,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立案查處。
食品生產者應當針對相關問題立即整改,并及時向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逐級上報飛行檢查后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發現食品生產者存在可以當場整改的問題,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整改。
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嚴重風險隱患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檢查組應對食品生產者提出的相關整改措施及現場整改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發現食品生產企業涉嫌違法的相關線索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檢查組應當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開展調查。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到多個縣區的,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查處;涉及到多個地市的,應由省局牽頭組織查處;涉及到外省的,由省局通報相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飛行檢查報告、飛行檢查記錄、相關證據等材料,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對被檢查企業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情況緊急的,應當依具體情況在現場或檢查結束后24小時內報告。
現場檢查結束后,組織實施食品生產飛行檢查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送關于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置的督辦函(見附件2),向企業發送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警示函(見附件3)。
第十七條 檢查組認為需要延伸檢查其他關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延期駐留當地督查督辦的,報派出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飛行檢查后處理工作的跟蹤督辦,協調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完成后處理工作,并及時將飛行檢查后處理的相關資料上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 飛行檢查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飛行檢查反饋情況,負責組織轄區監管部門對飛行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依法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上報整改情況及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未按照法定、相關規定要求履行職責,或敷衍拖延的,檢查組可以約談告誡相關負責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程序提請相關人事或監察部門追責。
第二十一條 飛行檢查的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整改情況等記錄存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組織和參加實施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廉政、保密紀律規定,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和舉報人等相關信息,對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檢查人員和相關人員在檢查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飛行檢查的經費由組織實施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保障,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飛行檢查聘用有關外部專家或專業人員的,相關費用按照聘用機關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依據的,須報經局領導批準。
第二十四條 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區域性、普遍性監管問題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問題的,省局可以約談相關市、縣級局主要負責人,并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省局應當建立飛行檢查情況通報制度。對飛行檢查情況采取通報(見附件4)等方式公開檢查信息。對檢查中發現的典型案例,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計劃
2. 關于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置的督辦函
3.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警示函
4.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情況通報
附件1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計劃.doc
附件2 關于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置的督辦函.doc
附件3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警示函.doc
附件4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情況通報.doc
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實施辦法(試行)》,經省局第1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生產安全隱患,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下同)生產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有因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規范、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和預防為主的理念,做到嚴格檢查、嚴厲查處、嚴肅問責,積極化解風險,震懾不法食品生產企業,提升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質量把控能力。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食品生產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大型和高風險食品生產者。
設區的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飛行檢查。
對于同一有因事項,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當年已經開展飛行檢查的,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重復飛行檢查。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轄區開展的食品生產飛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做好后期處置工作。
第五條 開展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應預先制定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計劃(詳見附件1),明確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對象、檢查內容等事項,并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 飛行檢查的對象是食品生產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進行重點核查:
(一)涉及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問題等食品生產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較高的重點食品生產企業或大型食品生產企業;
(二)被媒體曝光或經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產品在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問題或監督抽檢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情形,具有較高風險隱患的;
(三)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不能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
(四)涉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企業有較嚴重違法生產記錄或其他導致風險等級調高情形的;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產品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企業被責任約談后未按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具有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等潛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九)其他需要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七條 飛行檢查重點內容為企業生產許可條件持續保持情況、原輔材料采購驗證、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把關等關鍵環節、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八條 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般應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組成,組長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有行政執法資質的人員擔任。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等參加檢查。檢查組人員確定后,檢查組長可視情況召集相關人員集中進行專業知識以及檢查要點培訓。
第九條 飛行檢查時間由檢查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查組應當適時將到達時間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知的被檢查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及時到場協助檢查,協助檢查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未經檢查組長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查安排情況事先告知相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條 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后,檢查人員應當出《行政執法證》等相關證件、文件,通報檢查要求,立即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組應按現場監督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在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或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分析研究。必要時,可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相應行政措施。
第十一條 檢查組進入食品生產者生產場所進行檢查,食品生產者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被檢查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阻撓、干涉檢查:
(一)拒絕、拖延、限制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拒絕或者限制抽取樣品、錄像、拍照和復印等調查取證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合同、記錄、票據、賬簿、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四)聲稱主要負責人、主管或者相關工作人員不在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檢查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八)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檢查組對被檢查食品生產者拒絕、阻撓、干涉檢查的行為應當進行書面記錄,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對食品生產者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等措施。必要時,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立案查處。
食品生產者應當針對相關問題立即整改,并及時向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逐級上報飛行檢查后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發現食品生產者存在可以當場整改的問題,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整改。
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嚴重風險隱患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檢查組應對食品生產者提出的相關整改措施及現場整改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發現食品生產企業涉嫌違法的相關線索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檢查組應當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開展調查。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到多個縣區的,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查處;涉及到多個地市的,應由省局牽頭組織查處;涉及到外省的,由省局通報相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飛行檢查報告、飛行檢查記錄、相關證據等材料,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對被檢查企業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情況緊急的,應當依具體情況在現場或檢查結束后24小時內報告。
現場檢查結束后,組織實施食品生產飛行檢查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送關于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置的督辦函(見附件2),向企業發送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警示函(見附件3)。
第十七條 檢查組認為需要延伸檢查其他關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延期駐留當地督查督辦的,報派出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飛行檢查后處理工作的跟蹤督辦,協調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完成后處理工作,并及時將飛行檢查后處理的相關資料上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 飛行檢查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飛行檢查反饋情況,負責組織轄區監管部門對飛行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依法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上報整改情況及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未按照法定、相關規定要求履行職責,或敷衍拖延的,檢查組可以約談告誡相關負責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程序提請相關人事或監察部門追責。
第二十一條 飛行檢查的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整改情況等記錄存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組織和參加實施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廉政、保密紀律規定,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和舉報人等相關信息,對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檢查人員和相關人員在檢查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飛行檢查的經費由組織實施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保障,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飛行檢查聘用有關外部專家或專業人員的,相關費用按照聘用機關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依據的,須報經局領導批準。
第二十四條 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區域性、普遍性監管問題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問題的,省局可以約談相關市、縣級局主要負責人,并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省局應當建立飛行檢查情況通報制度。對飛行檢查情況采取通報(見附件4)等方式公開檢查信息。對檢查中發現的典型案例,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計劃
2. 關于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置的督辦函
3.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警示函
4.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情況通報
附件1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計劃.doc
附件2 關于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置的督辦函.doc
附件3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警示函.doc
附件4 食品生產飛行檢查情況通報.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