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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11號)

   2017-02-10 209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4日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精神,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堅持齊抓共管。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壓實責任、健全機制、形成合力。

  堅持問題導向。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聚焦主體責任落實不力、風險隱患排查整改不徹底、安全監管存在盲區死角等問題,進一步完善措施、細化要求、整改到位。

  堅持科學預防。加快安全科技創新,積極推動信息網絡技術應用,建設智慧安監,推進危險崗位“機器換人”,提升產業安全發展水平,進一步強化本質安全。

  堅持系統治理。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行業治理和社會治理相結合的綜合治理體系,統籌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市場等手段,落實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

  (二)工作目標。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合力進一步提升,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進一步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各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進一步摸清,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機制初步建立,安全風險預防大數據平臺開始發揮作用。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更趨合理,涉及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工作高質量完成,重大安全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礎進一步夯實,綜合治理體系初步形成,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初步顯現,安全保障水平明顯提高,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治理內容和工作措施

  (一)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

  1.加強統籌協調。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形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整體合力。安監部門要切實履行規劃、制度、標準和政策制(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職責,建立定期會商機制,研究、部署和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重點工作。

  2.強化部門安全管理職責。嚴格落實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安委〔2016〕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職責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123號)要求,依法依規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3.依法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宣傳貫徹,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定期對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符合性審核,探索建立企業履行法定職責量化考核制度。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積極采取扶持措施,引導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檢查,規范檢查內容,完善檢查標準,提高執法檢查的專業性、精準性、有效性,依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曝光力度。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黑名單制度,利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進一步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4.建立責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加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在“平安浙江”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中的權重。按照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落實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責任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追究事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二)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預防大數據平臺。

  5.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全鏈條安全風險。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單位對危險化學品風險摸排的主體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安委〔2016〕7號文件規定,負責指導本行業危險化學品風險摸排工作,并制定安全風險數據采集規范。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督促轄區內相關單位全面履行危險化學品風險摸排和數據填報義務并進行檢查。

  6.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數據庫。在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基礎上,根據行業特點建立分層級管理的安全風險數據庫。數據庫應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性質、規模、主要負責人、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和危險化學品名稱、最大儲存量、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等安全風險信息。涉及重大安全風險及跨區域安全風險的重大危險源、高危化學品、油氣管道、城鎮燃氣、危險貨物運輸等統一建立全省數據庫。

  7.構建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預防大數據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建設,指導、協調和推進各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數據庫建設,加強省級重大安全風險及跨區域安全風險數據庫管理,推進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整合。依托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形成政府建設管理、企業申報信息、數據共建共享、部門分工監管的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預防大數據平臺。

  8.發揮安全風險預防大數據平臺的作用。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及相關安監部門要充分利用平臺實施安全管理,督促企業和危險貨物托運人認真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安全標簽的要求,確保將危險特性和處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給下游企業、用戶、使用人員和應急處置人員。依托平臺開展安全公共服務,通過公布咨詢電話和公開已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為社會公眾、相關單位、政府及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咨詢和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服務。

  9.鼓勵企業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提高企業自身安全管理能力。靈活運用各種方式,探索實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電子追蹤標識制度,及時登記記錄全流向、閉環化的危險化學品信息數據,基本實現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

  (三)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10.統籌優化產業布局。綜合資源供給、環境容量、安全保障、產業基礎等因素,在推進“多規合一”工作中,優化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明確縣域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的鼓勵、限制與退出意見,嚴格控制新增化工園區的設立。通過規劃編制和區域安全風險評估,科學設置生產區域、儲存場所、經營市場和運輸干道,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要求。

  11.全面實施涉及人口密集區和列入限制、退出規劃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作。通過規劃調整和定量風險評估,確定停產整頓、轉產、搬遷和關閉企業的名單。制定搬遷關閉工作計劃和方案以及關停并轉、退城入園的綜合性支持政策,通過專項建設基金等給予支持。

  12.加強化工園區(集聚區)安全風險管控。全面開展化工園區(集聚區)區域定量風險評估,科學確定區域風險等級和風險容量,提出有效降低區域安全風險的政策措施。重點化工園區(集聚區)和距離周邊居民區較近的化工園區(集聚區)以物理隔離方式實施封閉化管理,對暫時無法實施物理隔離的,以電子監控方式實施半封閉化管理。完善為化工園區公共管廊設施配套的報警和監控裝備。積極推進重點化工園區(集聚區)安全監管、危險源監控、人流物流管控、應急保障和醫療救助“五個一體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搭建智慧安監平臺,實現線上監控預警和線下執法檢查的高效聯動。

  13.加強重大危險源和跨區域安全風險管控。建立安監部門與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之間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信息共享機制。督促有關企業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與評估;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要求,完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全面開展國家戰略石油儲備庫和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硝酸銨、硝化棉、氰化鈉等高危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全過程管控。探索實施氰化鈉等劇毒化學品專庫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逐步實施電子示蹤管理。

  14.加強運輸過程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規定要求,包裝、裝卸、運輸和管理危險貨物。落實各部門、企業和單位的責任,提高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準入門檻,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建立裝貨前運輸車輛、人員、罐體及單據等查驗制度,嚴把裝卸關,加強日常監管。加快為港口、碼頭、機場、鐵路等交通樞紐危險貨物集中場所配套的危險貨物查驗、處置、救援等安全設施建設。

  15.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能力建設。實現市場需求和處置能力基本匹配,督促企業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廢棄處置過程的環境安全管理。

  16.嚴格安全準入。建立完善涉及公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建設項目公眾參與機制。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階段,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施發展改革、經信、公安、國土資源、環保、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安監、海洋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嚴禁在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鼓勵各設區市根據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

  17.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管理。嚴格落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加強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監督管理,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及儲存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依法嚴肅追究因設計、施工質量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責任。確保舟山民營綠色石化基地等重大項目安全推進。

  (四)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18.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繼續加大支持力度,推動重點區域依托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明晰隊伍和裝備配備標準,提高應急處置的實戰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應急救援決策支撐系統,提升應急決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探索建立應急救援專業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專業化的應急處置。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隊伍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無償儲備、有償使用,政府補貼、企業負責的應急物資儲備機制。

  19.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強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管力量,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開展監管人員專業化培訓,達到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于在職人員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水平。合理設置用于儲存罰沒、扣押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實現專庫存放。

  20.大力推進社會化服務。加快培育社會化、專業化服務機構,引導和激發企業服務需求,鼓勵中小微企業訂單式、協作式購買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服務,引入市場化“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安全生產服務競爭性選擇機制,促進安全生產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切實解決部分中小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管不好的問題。鼓勵區域性大型龍頭企業提供社會化服務。加大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力度,持續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嚴格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管,規范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行為,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有不良記錄的中介機構,報請有權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追究相關責任并予以曝光。

  21.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危險化學品領域建立安全生產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通過向第三方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為企業提供投保(信貸)前安全風險評估、保險(信貸)期內定期安全檢查等專業服務,有效防范和化解因安全生產風險引發的金融風險。

  22.進一步發揮科技引領作用。繼續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推動化工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速現有企業自動化控制、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改造升級,減少危險崗位作業人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能工廠,利用智能化裝備改造生產線,全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加快智慧園區建設。支持大型骨干企業引進國內外高端人才,建設國際前沿水平的安全風險工程實驗室,解決我省精細化工領域因工藝安全核心數據缺失而導致的工藝設計不完善等突出問題。支持企業開展工業工藝中資源、過程和產品的綠色化技術研究,尋求有毒有害原料、易燃易爆工藝的產品和技術替代。大力推廣應用風險管理、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等先進管理方法手段。

  23.加快化工安全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化工重點地區加快人才培養,將化工安全納入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開展化工高層次人才培養和開辦化工安全網絡教育。利用大型化工企業資源,建立化工安全培訓教育基地,提升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針對性、專業性和實用性。鼓勵化工企業通過定向培養、校企聯合辦學和學徒制等方式,加快培養產業工人,確保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達到崗位技能要求。

  24.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化工園區公眾開放日制度,創新方式方法,加強正面主動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普及活動,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與對危險化學品的科學認知水平。及時分析、收集國內外各類典型事故案例,建立完善本地區、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案例庫。

  三、時間進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1月開始至2019年11月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部署階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總體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細化措施;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動員部署,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整治階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開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三)總結階段(2019年11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成果。省級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要書面報告省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由省安委會組織領導。省安委會視情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推動各項工作落實。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

  (二)抓緊部署落實。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時限要求,于2017年2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今后按季度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三)加強溝通協調。省級有關部門要分別確定1名處級聯絡員和1名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和協調,并將名單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四)強化督查考核。省安委會辦公室要定期通報工作情況,適時組織對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7日印發



 
地區: 浙江
標簽: 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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