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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行政審批管理及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4〕39號)

   2014-04-29 724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行政審批管理及責任追究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行政審批管理及責任追究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行政審批管理及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審批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審批的實施、評價和監督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管理。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工作。
 
  行政機關負責對其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及行政審批責任人行政審批履職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建立統一的行政審批平臺,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并推進網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現行政審批信息資源共享。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對進駐行政審批平臺的事項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嚴格按照目錄實施行政審批。
 
  第六條  行政審批責任追究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實行嚴格的問責制。
 
  第二章  行政審批的實施
 
  第七條  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海南省行政審批業務標準規范》制定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明確審批依據、條件、期限、流程、裁量準則、收費標準、所需材料和申請辦法、申請書格式文本等事項,報同級目錄管理機構備案,并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擺放在受理場所顯著位置。
 
  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公開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和首問負責制。
 
  第九條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行政機關的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應當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接收,向其他行政機關轉送申請材料,并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
 
  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同步審批,按照審批時限要求分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協商確定負責統一接收、轉送申請材料和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經協商無法確定的,應當由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確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受理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其向具有審批職能的有關部門申請;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請人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注明日期,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的書面憑證,應當說明理由。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應當確定行政審批審查人依法審查,及時作出審查意見。
 
  對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審批申請,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調查、論證、聽證、咨詢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聽取意見,并通過集體審查的方式提出審查意見。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審批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與其他關系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在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并就意見采納情況作出書面反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下,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送達。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批準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同時列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平等對待,不得歧視。
 
  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決定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數量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在法定時限內壓縮審批時限,對外公布承諾期限。
 
  第十九條  已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依法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不能按時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行政審批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延長審批時限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審批步驟,不得拆分實施。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業技術組織。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和對實施行政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審批時將上述事項所需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和對實施行政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包括公示費、公證費、登記費、登記證工本費、培訓費及其他費用。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章  行政審批評價
 
  第二十四條  省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全省行政審批事項的評價制度和標準體系。
 
  第二十五條  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審批評價標準,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審批進行評價。
 
  本省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滿3年的,實施機關應當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行政審批設定機關及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組織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專項評價。
 
  第二十六條  組織行政審批事項評價的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第三方機構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價。
 
  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價,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經評價,行政審批事項確需調整的,應通過原設定程序進行調整。
 
  第四章  行政審批監督
 
  第二十八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糾正和處理行政審批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設定及實施情況的管理。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執行情況、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審批投訴和違法行為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規范行政審批工作程序,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批職責權限,加強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的監督。
 
  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原以行政審批方式管理的事項轉移給社會組織的,承接該事項的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承接事項的管理方式、管理規范、辦理程序等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制定后續監督方案,對社會組織實施承接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建立社會組織信息披露機制,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承接事項、管理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行政審批實施和管理監督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公開其行政審批職責、行政審批監督制度、獲得授權或委托的依據以及舉報、投訴方式。
 
  行政審批的實施情況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穩私的以外,應當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及行政審批平臺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三條  各級管理及監督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開接受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各級管理及監督機關舉報和投訴行政審批違法行為,接到舉報和投訴的機關應當依法核實處理,并及時將核實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備案事項、日常管理事項、服務事項或者其他事項的監督檢查,發現行政機關以上述事項名義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的,應當責令該行政機關停止實施,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補正而沒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以及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等,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依法依紀應當處分的,予以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和對實施行政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承接原以行政審批方式管理事項的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管理責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海南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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