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工作,確保省級儲備糧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達到管住管好、保質保值、結構優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據《四川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川府發[2003] 2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4]13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糧食局為省級儲備糧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省級儲備糧負總責。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管理工作實行省糧食局統一領導下的各市(州)、縣(市區)糧食局分級負責制,各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制。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是以符合省級儲備糧質量標準的當年產新的糧食替換計劃指定輪換庫存糧食的業務。
第四條 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承儲企業在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糧油政策,自覺維護國家利益。輪換要準確分析市場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確保質量、管好用好輪換費用補貼和節約費用的原則,切實加強管理,提高輪換效益。
第五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各級農發行和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輪換糧食品質的認定
第六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以儲存年限為依據,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標準。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和理化品質檢測結果,對不宜存糧食,必須進行輪換。對宜存糧食,已達到儲存規定年限且品質控制指標已接近不宜存標準的,必須進行輪換;對沒有達到儲存規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場時機,有利于降低輪換成本的,經省批準,也可進行輪換。
(一)品質檢測
品質檢測執行國家糧食局、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的通知》(國糧發〔2000〕143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稻谷和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的通知》(國糧發[2004] 43號)的有關規定,并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糧油質檢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二)各品種儲存年限(以當年生產的糧食入庫計算):稻谷2年;小麥3年;三州(涼山州安寧河流域地區按內地儲存年限執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麥4年。
第三章 輪換形式
第七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種輪換、不同品種輪換、同庫點輪換和不同庫點輪換等。具體輪換方式主要有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銷邊購等。
第八條 因先銷后購形成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對確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必須提前報經省糧食局批準。
第九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市場進行。根據具體情況,可采取多種方式輪換。具體采取何種方式,除省上另有規定外由各承儲庫確定。
第十條 輪換計劃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下達,基層農發行依據聯合文件安排發放輪換貸款。
第四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 省糧食局對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具體職責:
(一)對省級儲備糧輪換數量、品種、質量、盈虧負相應的組織管理責任。
(二)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和管理省級儲備糧輪換臺帳,統計省儲備糧分庫點、分數量、分品種、分價位、分地區及輪換執行情況的全面信息數據收集整理,負責對輪換實際結果進行清算,并抄送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對儲備糧輪換的質量狀況及購銷政策執行情況等組織抽查。
(三)負責收集、分析發布糧油市場信息,指導輪換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競買競賣、招投標工作。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負責按本辦法確定的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和省定的輪換計劃及時撥付輪換費用,配合省糧食局對儲備糧輪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農發行負責督促基層農發行執行聯合文件,并按輪換進度提供省級儲備糧輪換貸款。配合省糧食局對省儲備糧輪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州)糧食局對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具體職責:
(一)對省級儲備糧輪換數量、品種、質量、盈虧負相應的組織管理責任。
(二)在省糧食局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各省級儲備糧承儲庫的輪換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匯總各省級儲備糧承儲庫輪換臺帳,并將各庫點輪換結果按月匯總上報省糧食局。負責對輪換情況進行統計、審計、財務、質量等監督檢查,并根據情況對儲備糧輪換的數量、質量狀況及購銷政策執行情況等組織檢查。
(三)負責在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將轄區內各庫點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等檢查結果上報省糧食局,11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輪換計劃建議上報省糧食局。
(四)負責收集、分析糧油市場信息,定期向各承儲庫發布信息,以指導輪換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各承儲庫省級儲備糧輪換在省糧油批發中心競買的組織工作以及競賣的送樣工作。
第十五條 縣(市區)糧食局對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具體職責:
(一)對省級儲備糧輪換數量、品種、質量、盈虧負相應的組織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縣(市區)內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的具體領導和管理。
(三)積極為省級儲備糧輪換協調落實糧源。
(四)每年4月15日和10月10日前必須按規定對承儲庫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化驗,并將結果報告市州糧食局。同時,于10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輪換計劃建議上報市州糧食局。
第十六條 省定承儲企業是省級儲備糧輪換任務的具體承擔者,對輪換數量、品種、質量、盈虧等負有直接責任。其具體職責:
(一)承儲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糧油政策和省有關輪換規定。
(二)準確分析和把握市場情況,及時組織銷售輪出陳糧,購入符合質量標準的新糧,并全面完成出入庫各項具體工作。
(三)承儲企業按規定建立、登錄儲備糧輪換臺帳(包括出入庫糧食合同及憑據), 并按月報縣(市區)糧食局,由縣(市區)糧食局報市州糧食局備案。承儲企業負責人對輪換臺帳的真實性、準確性負直接責任。
(四)在省規定范圍內,對本企業儲備糧輪換自負盈虧。
第五章 輪換的價格、資金和費用
第十七條 輪換的作價原則:
(一)實行同品種等量輪換以及加工等形式輪換的,采取庫存結算價不變的方式進行,即輪入的糧食按輪出糧食入庫結算價格記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輪入、輪出的成交價格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批準進行不同品種輪換的,其輪入品種的入庫結算價格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確定。輪出品種的成交價格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價格形成(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根據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下達的輪換計劃文件,向開戶的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辦理貸款。
輪出省級儲備糧業務回籠的資金,要及時足額歸還農發行貸款。
第十九條 輪換費用(含新陳品質差價)暫定為:在一個輪換期內,輪換費用實行一次性撥補,補貼標準為每斤原糧內地0.05元、三州0.07元。并在輪換期工作開展初期實行預撥80%,待驗收合格后進行清算。
承儲企業輪換補貼收入納入企業當期盈虧, 有盈利的、應提取并建立輪換風險基金,用于彌補輪換虧損。
省對各承儲企業輪換費用補貼實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經考核,對于認真執行本辦法、操作規范、輪換取得較好效益的各級管理機構、承儲庫點和個人,由省糧食局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一律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和扣回撥付的輪換費用;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對主要負責人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期對儲備糧質量進行檢化驗的;
(二)輪換前未向省糧食局書面報告的;
(三)未經批準超過規定期限沒有輪入儲備糧造成空庫的;
(四)未及時輪換,造成儲備糧陳化損失的;
(五)輪入糧食的質量達不到儲備糧標準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換儲備糧品種的;
(七)未輪報輪,套取補貼的;
(八)擠占挪用省儲糧購進、輪換、銷售資金的;
(九)弄虛作假,不真實填報儲備糧輪換臺帳數據的,不按時登錄輪換臺帳數據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ΟΟ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