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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鄂衛發〔2006〕92 號)

   2010-05-05 591

  第三章 衛生應急準備與響應

  (一)衛生應急準備

  1、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⑴根據食物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的實際工作需要,修訂、補充

  和完善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起切合我省實際的、科學的、完善的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⑵組織制定食物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的各項技術操作規范和標準,使食物中毒事件衛生應急工作逐步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

  2、加強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與管理⑴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隊伍資料庫;

  ⑵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開展食物中毒事件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實戰能力和應急處理水平;

  ⑶加強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隊伍的裝備建設和管理,提高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隊伍的裝備水平。

  3、做好食物中毒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監測預警

  1、健全全省食品污染物監測網,對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裝熟肉、乳及乳制品、水發產品等進行監測預警;

  2、加強食物中毒信息庫的建設與管理,利用現有的公共衛生網絡,整合公共衛生信息資源,保證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信息

  的暢通、及時、準確;

  (三)食物中毒事件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食物中毒事件,也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依法報告食物中毒事件。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⑴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⑵各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⑶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⑷各級衛生監督機構;

  ⑸其他有關單位及個人。

  2、法定接受、報告和公布單位為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3、報告時限規定

  ⑴食物中毒事件監測報告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食物中毒事件,應當在2 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⑵衛生行政部門食物中毒事件的報告時限按如下要求實施:

  ①對于一般食物中毒突發事件(Ⅳ級),應在接到報告后6 小時內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②對于較大食物中毒突發事件(Ⅲ級),應當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2 小時內盡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國務院衛生

  行政部門及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③對于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級)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1 小時之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并同時上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報告內容

  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事件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

  制情況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事件進程。

  事件發生地食物中毒事件監測報告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情況,填寫《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調查處理結束后,應及時撰寫技術型總結報告。

  事件發生地衛生監督機構應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及中毒情況。

  ⑴首次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發生食物中毒的地點、單位名稱、發生時間、中毒人數(死亡人數)、主要中毒癥狀、可疑中毒食物,同時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已)采取的措施及報告單位、報告人員等。

  ⑵進程報告。應包括事件的發展和變化(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中毒人員情況等)、處置進程、事態評估、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內容。

  ⑶結案報告。按照食物中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事件結束后,由相應級別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后的2 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置情況進行總結。內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現場調查及樣品檢測結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

  果,事件處理經過、結果及原因分析和討論,成績與問題、建議等。

  食物中毒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的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行政控制決定等執法文書,監測記錄、采樣送檢單、檢驗原始記錄和報告、事件的技術型總結報告及結案報告等資料應歸檔保存。

  省衛生行政部門在每半年,將轄區內當年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進行分析匯總通報,并上報衛生部。

  (三)應急響應

  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

  1、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級響應

  ⑴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級)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預案,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進行綜合評估。同時組織醫療、疾控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食物中毒事件現場處理工作,按照

  規定向縣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轄區內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請求技術支持。

  ⑵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較大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預案,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與事件發生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組織現場處理工作,開展

  現場調查、醫療救治、樣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規定向市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較大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要加強對事件發生地區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現場進行督導,同時組織專家對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適時對本應

  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根據需要向本省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發展。

  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省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由省衛生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進行綜合評

  估。同時,迅速組織協調專業技術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和處理,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和樣品采集等控制措施,分析事件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按照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和可能涉及的地區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必要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請求技術支持。

  ⑷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略)

  2、應急處理措施

  ⑴醫療救治

  食物中毒發生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檢測樣本采集,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省、市醫療機構參與處理。

  ⑵事件現場流行病學調查

  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并按照《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1994)等要求,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初步判斷是否食物中毒及中毒類別。

  ⑶衛生監督調查

  衛生監督機構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采取衛生行政控制措施,調查工作由2 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

  (四)響應終止

  1、響應終止條件

  中毒食物已消除,中毒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沒有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 小時以上,經專家組評估后提出建議,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結束應急響應。

  2、響應終止程序

  ⑴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級)的響應終止程序。(略)

  ⑵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由省衛生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⑶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由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報告。

  ⑷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級)由縣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五)信息發布

  按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管轄原則,由負責應急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向社會發布食物中毒事件信息。

  (六)食物中毒事件的處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經調查取證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認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保 障

  (一)技術保障

  1、信息系統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承擔突發公共衛生(食物中毒)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

  加強食物中毒信息庫的建設與管理,利用現有的公共衛生網絡,整合公共衛生信息資源,保證應急處理信息的暢通、及時、準確;實現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

  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建立食品污染物檢測網,對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裝熟肉、乳及乳制品、水發產品等進行監測并加強抽檢工作;

  3、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各級應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求,建立1 個相應規模的緊急救援中心,并根據需要選擇綜合醫院急診科建立急救網絡。

  每個縣(市、區)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緊急救援機構。

  4、衛生監督執法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監督執法行為,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信息報告網絡,全面提高衛生監督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5、應急處理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應急處理隊伍資料庫,對應急處理隊伍實行計算機管理;根據突發公共衛生(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省衛生廳組織專家對省級和市級應急處理骨干進行定期培訓,各地負責對本級應急處理隊伍進行培訓。

  (二)物資保障

  省、市、縣三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負責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通訊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及儀器應急用診斷試劑、消毒滅菌藥械等物資的儲備。

  省、市、縣疾控中心實驗室應保證儲備常見食物中毒檢驗用標準品、中毒標準菌株和診斷試劑等,并使檢驗設備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各級醫療救治單位應儲備常見食物中毒特效救治藥品,隨時為食物中毒事件的患者提供有效醫療救治。

  (三)資金保障

  各級政府每年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購置和維護應急儲備所需物資,開展專項技術研究等所需經費以及有關技能培訓等經常性項目支出,并保證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和醫療救治等應急經費,以確保應急行動能夠及時快速啟動。

  所需經費由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列出預算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遇有重大或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各級財政部門應保證必需的資金供應。各級政府應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四)法律保障

  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規定。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應對食物中毒事件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制度。

  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管 理

  (一)預案的管理

  本預案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預案進行不定期演練評估,并根據食物中毒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二)預案的演練

  全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適時在全省范圍內進行整體方案的綜合演練。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應急預案的相應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的可以是綜合演練或就現場調查處理、檢驗檢測、醫療救治等分系統模擬演練,以提高應急處理技術水平和整體應急反應能力,及時對預案予以調整和修訂。

  (三)宣傳與培訓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對本地區食品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污染事故的發生,不斷提高我國食品衛生的總體水平。應定期或根據需要適時對衛生監督、疾病控制、衛生檢驗和醫療救治機構等有關管理人員和專

  業技術人員進行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以便及時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習交流國內外最新專業知識的進展,推廣應用先進檢驗監測技術。

  2、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利用電視、網絡、廣播、報紙、手冊、傳單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食物中毒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當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相關機構應采取積極措施,組織或配合做

  好應急防范和救治工作等宣傳教育,以提高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和面對食物中毒事件時的應對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四)責任與獎懲

  本預案規定的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以及不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因其過失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對社會公眾造成其他

  嚴重危害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一)名詞術語

  食物中毒事件:是指因攝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品攝入后出現的非傳染性(不屬于傳染病)的急性、亞急性疾病的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嚴重食品污染。

  (二)本預案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三)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湖北省衛生廳辦公室 2006 年12 月22 日印發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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