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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青海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青食藥監餐〔2016〕32號)

   2016-04-22 432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計生委(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計生委(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2016〕12號),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29號)要求,現就做好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餐飲服務場所行政許可及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好取消餐飲服務場所衛生許可證相關工作
 
  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是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減少重復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認真落實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整合調整工作,加強溝通合作,密切配合。
 
  衛生計生部門取消對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家許可,統一監管。衛生計生部門停止對上述4類場所衛生許可申請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審批,并注銷對上述4類場所的衛生許可證。同時,衛生計生部門要將已發放的上述4類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基本情況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盡快開展監管工作。
 
  二、依法依規做好食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和《青海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實施細則》、《青海省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的要求,依法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批和發放行為,通過改進監管方式、建立信用體系、完善科學的抽檢制度、建立健全責任追溯制度和黑名單制度以及市場推出機制等措施,加強對4類餐飲服務場所的監管,及時全面掌握4類餐飲服務單位基本情況,實現監管主體全覆蓋。要注重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切實保障餐飲服務場所食品安全。
 
  衛生計生部門要主動監測、收集、分析、調查、核實相關傳染病疫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指導采取預防和應對措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傳染病疫情及隱患的報告后,要及時向衛生計生部門通報。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整合調整工作落實到位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溝通協調,于2016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合調整工作。在整合調整期間,要確保工作不斷不亂、人員隊伍穩定、積極穩妥推進。同時要加強宣傳,提高媒體、企業和公眾對許可整合調整工作的知曉度。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要及時了解整合調整工作的落實情況,組織開展督查指導,確保工作整合調整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對整合調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省衛生計生委。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青海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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