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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發放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7-04-17 396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全面加強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發放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
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全面加強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發放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保健食品批發經營許可實施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許可申請受理、審批權限
 
  根據便民高效原則,保健食品批發經營許可由各鎮(街、園區)分局(監督站)(以下統稱為分局(監督站))負責統一受理。
 
  對于同一申請人申請事項涉及普通食品銷售、保健食品批發的,由分局(監督站)負責統一受理,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以掃描件或拍照片電子版)移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監管科OA郵(dgbjspk@163.com),市局許可承辦工作人員2個工作日內對保健食品批發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回復受理分局(監督站)。需要現場核查的,由市局指派審查組長,會同相關分局(監督站)開展聯合審查。市局、分局(監督站)按職責權限和規定時限分別作出現場核查結果、許可決定,由受理分局(監督站)按規定時限完成制證、加蓋公章并送達申請單位。市局、相關分局(監督站)應及時將《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和《東莞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審核意見表》等紙質材料移送原受理分局(監督站)歸檔。
 
  對于申請人申請事項為專營保健食品批發的,由分局(監督站)負責統一受理,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料(以掃描件或拍照片電子版)移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監管科OA郵箱,市局許可承辦工作人員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回復受理分局(監督站)。需要現場核查的,由市局指派工作人員負責審查。市局按職責權限和規定時限作出現場核查結果、許可決定,由受理分局(監督站)按規定時限完成制證、加蓋公章并送達申請單位。市局應及時將《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和《東莞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審核意見表》等紙質材料移送原受理分局(監督站)歸檔。
 
  二、關于增加相關申報資料問題
 
  對涉及保健食品批發的食品經營許可新辦申請材料,除按《東莞市食品經營許可辦事指南(試行)》要求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經過培訓、考核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證明;
 
  2.提交與保健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庫設施設備清單;
 
  3.提交相適應的保健食品倉庫平面布局圖。
 
  三、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打印問題
 
  《食品經營許可證》涉及保健食品的經營項目,按照“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批發)”或“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零售)”進行打印。
 
  四、其他問題
 
  1.現場許可核查表暫定使用《廣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所附《第一類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2.保健食品批發外設倉庫變化,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分局(監督站)報告,分局(監督站)收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向市局保健食品科,市局保健食品監管科將根據情況組織跟蹤檢查。


 
地區: 廣東 東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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