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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贛食藥監餐〔2016〕10號)

   2017-01-04 917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整合后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109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依法推進食品經營許可的基礎上,就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餐飲服務場所公共衛生許可整合后,對食品經營許可相關條件等事項做出相應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衛生條件,按照《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二、在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含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的食品經營許可條件中,增加以下內容:
 
  (一)保持就餐場所的空氣流通;
 
 ?。ǘ┚哂卸ㄆ谇逑聪究照{及通風設施的制度;
 
 ?。ㄈ┬l生間具有獨立排風系統;
 
 ?。ㄋ模┚哂卸ㄆ谇鍧嵭l生間的制度。
 
  三、按照《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要求,《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第十二條中“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應當包括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制度、定期清潔衛生間制度的內容;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有就餐場所的,應當保持就餐場所空氣流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應具有獨立排風系統,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
 
  各地在現場檢查時,應將上述內容分別歸并入《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檢查表及核查結果判定標準》中的“管理制度、通風排煙調溫設施、廁所”核查內容中,按核查項目重要性中較高要求對待,依法做好食品經營許可工作。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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