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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落實吉林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吉食安辦發[2013]35號)

   2013-08-28 224
核心提示: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食品行業從業人員誠信守法意識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能力,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品安全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關于落實吉林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做好貫徹落實和宣傳培訓工作,保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知曉相關規定并按照規定要求明確食品安全總監,履行自查、報告等義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信用檔案建立、信息公示、舉報獎勵和執法監督等工作中落實相關規定要求,建立政府監管、市場引導、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共同發揮作用的有效機制,促進我省食品安全水平提高。
 
  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5日
 
  關于落實吉林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食品行業從業人員誠信守法意識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能力,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在吉林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質量安全主管人員對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逐級落實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加強全員、全過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
 
  第五條 建立食品安全總監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當指定一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為食品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質量安全主管人員,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總監實施備案管理(見附件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更換食品安全總監時,應當及時通知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對違法違規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對被吊銷證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總監和其他責任人,依法實行行業禁入。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許可方可生產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持續保持許可條件;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四)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五)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并保存進貨查驗記錄,不采購和使用應當取得許可但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許可證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采購和使用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且未經檢驗合格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六)食品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并保存生產過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情況記錄和出廠檢驗記錄,并向食品經營單位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并保存食品銷售記錄;
 
  (七)生產經營的食品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附有標簽、標注;
 
  (八)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發現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九)按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生產經營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并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危害發生;
 
  (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自查,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確自查時間、自查內容和自查工作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自查記錄(見附件2),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按規定取得證照,證照是否在有效期內;
 
  (二)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防護情況是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是否取得相關證明;
 
  (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是否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是否制訂了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是否經有關部門備案;
 
  (四)食品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銷售等場所是否整潔、無污染;
 
  (五)生產經營用水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是否安全;
 
  (六)原材料采購驗證和生產經營記錄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七)食品添加劑是否按規定管理,是否經有關部門備案;
 
  (八)檢驗儀器設備是否按生產要求配置和使用,生產經營的食品是否按規定檢驗;
 
  (九)不合格食品原料、半成品和產品的處理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十)食品及其原輔料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留樣;
 
  (十一)委托生產或受托生產、分裝和委托檢驗等情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十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主動報告以下事項:
 
  (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情況和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
 
  (二)影響食品安全的重點環節、關鍵工藝和質量控制點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情況;
 
  (三)執行食品安全標準變化和食品質量波動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五)食品召回情況;
 
  (六)涉及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舉報投訴及其處理情況;
 
  (七)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重大情況。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指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完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鼓勵、支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用GMP、HACCP等先進管理規范,制定實施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有關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等食品安全信息,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引導消費者選擇正規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合格食品。
 
  第十三條 食品行業管理部門和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誠信守法生產經營,推動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吉林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按照吉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附件 1.   食品安全總監備案表.doc
 
  2.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自查記錄.doc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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