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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

   2014-12-16 217
核心提示: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市場監管制度流通環節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為了加強食品市場日常規范化管理,強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市場監管制度流通環節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為了加強食品市場日常規范化管理,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場巡查工作,強化市場日常監管

 ?。ㄒ唬┦称肥袌鲅膊槭鞘称匪幤繁O管機構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重要方式。監管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巡查計劃,突出巡查重點,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層層落實巡查監管責任,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食品質量、經營行為和食品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二)監管機構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管重心下移,切實把市場巡查的任務落實到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不斷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場巡查重點,提高規范化程度

 ?。ㄈ┎橹黧w資格,看食品經營者是否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許可和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ㄋ模┎榻涗N食品,看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ㄎ澹┎榘b標識,看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六)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ㄆ撸┎榻洜I者自律情況,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創新巡查監管方式方法,提升市場監管水平

  (八)監管機構應當以食品藥品監管所為單位,對本轄區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和明確巡查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和任務,認真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ň牛┦称匪幤繁O管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食藥監管機構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日常信息;引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ㄊ┦称匪幤繁O管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信息,及時收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數據信息。

  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ㄊ唬┍O管機構應當運用無線網絡執法平臺、移動查詢終端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積極引導和指導商場、超市推進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的電子化管理,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購、貯存、運輸、交易、退市和食品質量管理等環節的電子監控體系,積極推動有條件的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逐步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五、強化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十二)監管機構應當落實記載市場巡查事項和處理結果,并經巡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建立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檔案,充分利用巡查監管情況和信息,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巡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提高食品市場巡查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ㄊ┍O管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以當地消費者投(申)訴、舉報多和與當地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品種為重點,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十四)監管機構在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經營者有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流通環節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經營場所和特點,明確對各類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重點、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一、嚴格監督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入市食品質量合格

 ?。ㄒ唬┍O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索證索票、進貨臺帳“兩項制度”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食品藥品監管所要結合日常市場巡查,督促其完善“兩項制度”和落實法定責任與義務。

 ?。ǘ┕膭詈鸵龑в袟l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健全“兩項制度”的電子臺賬?;鶎颖O管所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絡,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三)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方法,采取隨機抽取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食品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健全“兩項制度”落實的情況。

 ?。ㄋ模┕膭钌虉?、超市等企業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或送檢,加強對配備有檢測設備的商場、超市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其自檢行為。

  (五)切實加強對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進口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種類的質量安全的監管,重點檢查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督促商場、超市等企業針對處于保質期內、臨近保質期、保質期屆滿等不同情況的食品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鶎邮称匪幤繁O管所要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經營動態信息。

  二、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售臺帳,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七)監管機構在監督批發企業履行好查驗義務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的同時,應當監督食品批發企業記好銷貨臺賬。

 ?。ò耍﹪栏癖O督批發企業向食品進貨單位提供與食品零售單位的進貨憑證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銷貨憑證。

  三、嚴格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市場開辦者切實承擔法定義務

 ?。ň牛┍O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查驗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場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義務。

 ?。ㄊ┦称匪幤繁O管所要結合日常巡查,加強對市場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的監督檢查。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沒有履行對場內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審查,發現場內違法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報告的,食藥所應當監督其改正,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ㄊ唬┦称匪幤繁O管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

  四、嚴格監督食品店落實查驗制度,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十二)監督食品店落實查驗制度,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ㄊ┕膭钍称返暝陟柟踢M貨臺帳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其管理水平和經濟實力,采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計算機管理等多種方式,進行進貨查驗記錄。

  流通環節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規范食品市場質量準入行為,切實監督食品經營者把好食品進貨關

  (一)監管機構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監督食品經營者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1、監督經營者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并由食品經營者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

  2、監督經營者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由食品經營者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3、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者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ǘ┛h級及其以上地方食藥監管機關依法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批發記錄義務

  1、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并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準,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范裝訂或者粘貼成冊。臺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3、監督食品批發企業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制作批發記錄臺賬,記錄應當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臺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進貨或銷售記錄臺賬。

 ?。ㄈ┛h級及其以上地方食藥監管機關積極鼓勵引導食品經營者采用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經營者依法對查驗的許可證件、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以及建立的進銷貨臺賬,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實行計算機管理。

  二、嚴格實施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ㄋ模┛h級及其以上地方食藥監管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切實做好食品質量監管執法工作。

  1、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其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依法監督檢查經銷食品的包裝標識。檢查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進口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3、依法監督檢查食品市場開辦者履行義務。檢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4、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情況。檢查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分類監管,切實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ㄎ澹┮婪訌妼︻A包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預包裝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項目。監督食品經營者銷售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預包裝食品;監督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婪訌妼ι⒀b食品經營的監管。對散裝食品,重點監督食品經營者在貯存散裝食品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七)依法加強對進口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進口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相關手續等項目。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四、嚴格監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退市,切實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

  (八)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主動退市的義務。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食藥監管機構。

  (九)對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食藥監管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將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況記入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類管理系統。

  (十)依法對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實施跟蹤監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食藥監管機關,通報相關地食藥監管機構,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一、認真實施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嚴格抽樣檢驗工作程序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本轄區范圍內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

 ?。ǘ┦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三)應當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采用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采用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對該企業食品抽樣檢驗的判定依據。

 ?。ㄋ模α魍ōh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進貨查驗情況;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ㄎ澹┍桓嬷谋怀闃訖z驗人或標稱食品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二、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食品自檢體系,嚴格防范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

 ?。┓e極引導有條件的大中型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所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檢。

  (七)督促食品經營企業以消費者投(申)訴、舉報多或銷售量大的食品品種為重點,加大自行抽檢或送檢的力度,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三、強化對抽樣檢驗結果的綜合分析和運用,依法報告和發布抽樣檢驗信息

 ?。ò耍┛h級及其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時,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抄告相關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被抄告的相關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上報本地食品安全委員會,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ň牛┛h級及其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對食品抽樣檢驗結果涉及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應當上報本地食品安全委員會。

  (十)縣級及其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和綜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及時發現轄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進行消費提示、警示,開展消費引導;根據工作需要,向行業協會通報抽樣檢驗信息,促進行業自律。

  四、認真開展快速檢測工作,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ㄊ唬┛h級及其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應當對消費者申(投)訴、舉報多的食品,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ㄊ嵤┛焖贆z測發現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將食品樣本送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并依據檢驗結果進行處理。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檢驗機構未出具檢驗結果之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采取暫停銷售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切實保障抽樣檢驗經費的落實

  (十三)對實施抽樣檢驗工作的執法人員要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ㄊ模┛h級及其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

  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流通許可行為,保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效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

  第一條 在本省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或其它經營方式從事食品流通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流通環節的商場超市、便利店、市場內的食品經營者可以從事食品現場制售,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二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指經營者不通過店鋪銷售,由食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郵政、電視、電話、自動售貨機等方式銷售食品,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標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經營方式應當核定為零售,不得經營散裝食品,應當在銷售前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消費者食品標簽上的內容。

  第三條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現場制售四種類別核定。

  第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并符合以下條件:

  1.食品經營場所應當符合登記注冊的有關要求,經營場所應當與營業執照標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2.食品經營場所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3.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在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25米以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食品經營場所的地面、墻面、頂面應當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的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5.食品經營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6.食品經營場所設有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當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并符合以下條件:

  1.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2.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符合食品貯存條件的陳列或擺放設備,建議使用自帶溫度顯示的設備。

  3.食品經營者經營散裝食品的,應當設置更衣室和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當具有盛放散裝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設備、銷售人員的洗手消毒設備、存放廢棄物的容器。

  經營散裝熟食的,還應當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式熟食柜,設可開合的取物窗(門),配備專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夾取及售賣,確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

  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設施。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洗手池的材質應為不透水、易清洗材質,水籠頭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

  4.食品經營者銷售水產品的,銷售區域應當與其他食品銷售區明顯分區或隔離;應當設有上下水及水池,水池周圍墻壁貼瓷磚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或冷凍貯存設備。銷售鮮活水產品的,應當配備有上下水的蓄養池。

  5.食品經營者銷售冷鮮畜禽產品的,配備的陳列設備應當符合生鮮食品的保鮮溫度要求,陳列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積水和污漬。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的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也可以由他人承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有健全的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貯存場所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應當分開擺放。散裝食品應當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接觸食品的人員、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店主頁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提交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網絡、微信等購物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的信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二、 許可證的申請、受理與發放

  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到許可機關受理窗口現場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經營場所的具體方位圖,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且經營場所未作變更的,經許可機關同意,營業執照復印件可以作為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明;

  6.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7.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申請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提供食用農產品進貨來源及產地情況、檢驗報告、冷鮮畜禽產品檢疫證明的說明。

  10.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按照下列情形確認:

  1.擬設立企業的申請人為擬設企業的全體投資人;

  2.已設立企業的申請人為企業;

  3.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其隸屬企業為許可申請人;

  4.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其經營者為許可申請人;

  5.承租商場超市的場地或柜臺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承租人為許可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提供的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材料首頁應當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當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次序整理,每項材料都應當按照要求簽字蓋章;

  2.申請書應當打印或用藍黑或黑色墨水筆填寫;

  3.除申請書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應當使用A4紙;

  4.外文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5.材料應當完整、清晰、準確,允許涂改處應當蓋章或簽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申請人要求,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必要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直接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可以不再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許可機關認為許可事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的期限內。許可機關應當將聽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三、許可證的變更、延續與補辦

  第二十二條 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

  變更名稱、企業負責人、主體類型的,可以先行變更營業執照,憑變更后的營業執照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

  涉及變更經營場所、許可范圍的,應當先行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再變更營業執照。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2.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1.僅變更名稱、主體類型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證明;

  2.僅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證明、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涉及變更經營場所、許可范圍的,提交與變更相關的材料和變更原因。變更經營場所、許可范圍的同時變更名稱和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經營場所,新的經營場所不屬于原許可機關管轄范圍的,經營者應當在原許可機關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憑注銷證明向新許可機關重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第二十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期限為三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

  2.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許可證污損的,提交污損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核準的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設備設施、空間布局、工藝流程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5.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同時申請變更名稱、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范圍(減項)的,可一并受理,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變更許可所需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遺失、污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供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

  2.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3.許可證污損的,提交污損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4.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四、 許可證的審核

  第二十八條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下實施許可證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擾。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違法或者不當審核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應當設置咨詢崗、受理審查崗、審核崗、核準崗、現場核查崗、發證崗、檔案整理崗等崗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等食品流通許可崗位工作人員參加食品流通許可相關知識的學習培訓。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設置食品流通許可崗位。

  第三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核準人制度。許可證核準人應當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辦理許可證審核發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審核、核準、發證。

  受理人員負責接收申請人提出的許可證申請,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簽署受理意見。予以受理的,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審查意見”一欄簽署“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建議準予許可”。不予受理的,應當參照予以受理的相關用語反向簽署意見,并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第三十二條 審核人對提交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復審,審查合格后,按照管轄原則指派現場核查機關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填寫《現場核查登記表》并簽署核查意見。

  受理人員和審核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三十三條 核準人對提交核準的全部許可資料進行審核,簽署核準意見。決定準予許可的,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核準意見”一欄簽署“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同意準予許可”。決定不準予許可的,應當參照準予的相關用語反向簽署意見,并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第三十四條 審核機關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核準等決定的,應當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出具的法律文書應當一式兩份,一份發給申請人,一份由經辦人簽字后由許可機關留存。

  第三十五條 打證人員按照核準人核準的事項打印許可證正副本,不得修改核準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證人員應當對打印好的許可證正副本與核準的事項進行對照檢查,檢查的重點為許可證內容與核定的內容是否一致等。

  許可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明等合法有效證明領取許可證。無合法有效證明的,不得發給許可證。

  發證人員在發證時,應當審查領取人的相應通知書及身份證明,核對無誤后發放并簽字。

  第三十七條 規定錄入食品流通許可管理系統的許可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的設立申請應當審查的材料、事項和內容: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按規范填全,無空項;

  2.有《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名稱是否在有效期、是否與申請的一致);

  3.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4.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當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有貯存區域的也要標明;平面圖要清晰,原則上為打印版本,邊緣留2厘米裝訂空間;

  5.有與食品經營相關的操作流程文件;

  6.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7.有食品經營場所具體方位圖;

  8.有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9.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許可證延續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1.《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按照規定填寫;

  2.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營業執照》與《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3.繳回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四十條 許可證注銷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1.《食品流通注銷申請書》按照規定填寫;

  2.繳回原許可證正副本。(無法收回的應有書面說明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的公告)

  第四十一條 許可證補證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1.《食品流通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按照規定填寫;

  2.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的公告;

  3.《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污損的,在申請更換的同時予以收回。

  五、許可現場核查

  第四十二條 對僅申請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申請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經營地址名稱(實際地址不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主體類型,縮小原許可經營范圍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十三條 需要現場核查的,申請人的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銷售工具和設備。

  許可機關現場核查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1.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核查的內容、時間;

  2.熟悉和了解現場核查的有關內容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3.攜帶現場核查所需的專業測試工具、設備;

  4.攜帶現場核查所需的文書。

  上級許可機關受理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可以委托下級許可機關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十四條 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核查人員不少于兩人,并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

  2.運用有關專業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現場進行測試的,應當作記錄;

  3.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并請申請人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4.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重點現場核查:

  1.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

  2.從事食品物流配送的;

  3.審核機關認為應當進行重點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為客觀、真實反映食品經營環境,便于審核和核準,核準人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拍攝現場照片,作為審核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七條 許可證變更申請如涉及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變更的,現場核查標準應與許可證設立申請一致。許可證延續申請的,現場核查標準應與許可證設立申請一致。

  六、許可證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副本證面上應當說明:《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到原許可機關申請延續。

  第四十九條《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由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負責。

  空白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由許可機關指定人員管理并登記造冊。打印人員根據需要向管理人員領取,廢棄的《食品流通許可證》交回管理人員登記后銷毀或加蓋作廢戳記留存。

  第五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五十一條《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五十二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后,許可證證面信息應當在云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上予以公開。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決定:

  1.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2.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3.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4.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1.《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2.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3.《食品流通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核發準予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通知書。

  第五十六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行制定。

  七、幾項說明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散裝熟食,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以非預包裝形式零售,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包括熟肉制品、醬腌菜等種類。

  乳制品,指以生鮮牛(羊)乳及其制品為主要原料,經加熱干燥、冷凍或發酵等工藝加工制成的各種液體或固體食品。乳制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類別編號為0501或0502。

  第五十八條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的,應當及時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按新申請程序辦理。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已經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的,繼續有效。需要變更、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同級質監、工商部門的溝通和聯系,移交、管理、使用好已發放食品生產及流通許可證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承前啟后,依法做好食品許可管理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第六十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經營許可工作,除按照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外,同時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發布的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一并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所)的作用,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區、縣(含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派出機關)的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維護轄區食品市場消費安全。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應當堅持標本兼治、防打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战洜I戶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和上報;

 ?。ǘ┲笇?、監督轄區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證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不合格食品、問題食品等違法行為;

  (四)配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開展食品安全抽檢檢測工作,對轄區食品市場開展快速檢測工作;

  (五)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投(申)訴和舉報;

 ?。┌凑帐称钒踩畔⒐局贫鹊囊幎皶r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ò耍┺k理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進行規范和管理,許可證過期失效的,應當責令食品經營者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對拒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應當提請派出機關或注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其食品流通許可證;違法經營食品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提請派出機關或注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無證經營食品的,必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和取締。

  第六條 積極推行信用分類監管,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加強重點監管。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戶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戶口檔案,并運用計算機手段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經營戶口進行網絡化管理。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戶口檔案應當包括:注冊登記和行政許可的基本情況、主要經營情況和誠信守法情況。

  結合市場巡查、專項檢查、案件查處和受理消費者投(申)訴舉報工作,建立和完善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動態監管檔案,將食品經營者登記事項遵守情況、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經營活動守信情況、經營行為守法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地記入食品經營者的監管檔案。

  第七條 加強食品市場準入管理,禁止市場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b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的;

 ?。ǘ┹椪帐称?、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ㄎ澹┏^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驗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ò耍┎环蠂?、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ň牛诫s、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ㄊ﹤卧飚a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ㄊ唬┢渌`法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八條 應當通過培訓、現場咨詢等方式加強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ㄒ唬┻M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

 ?。ǘ┵忎N臺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三)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四)協議準入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

 ?。ㄎ澹┦袌鲩_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

  (六)食品質量自檢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ㄆ撸┦称吠耸兄贫取J称方洜I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加大對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其銷售食品的質量進行重點監管,發現有銷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九條 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對轄區范圍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分片劃段,落實巡查人員、監管責任和監管任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并為巡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斷提高監管手段的現代化水平。

  巡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做好巡查記錄,對發現的違法情況或突發問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處和妥善處置。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所對轄區食品市場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ㄒ唬┎榻洜I者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

  (二)查進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

 ?。ㄈ┎榻涗N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

  (四)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內容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

 ?。ㄎ澹┎槭袌鲩_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

  第十一條 按照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要求,結合轄區食品質量狀況,針對問題突出的食品和監管的薄弱環節,適時開展轄區食品市場專項檢查,積極配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所監督檢查本規范第七條規定禁止入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查處,及時追查其食品來源和流向,并通過告示等方式通知轄區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對未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經營;對標識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管所可以責令經營者退回供貨方嚴格規范;不能食用的,責令其銷毀;已售出的危及人體健康的食品,應當責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銷毀。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管所應當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管所應當進行回訪和跟蹤監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食品藥品監管所應當查驗其經依法檢驗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設立12331消費者投(申)訴舉報站,并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設立12331消費者權益聯絡站,及時受理消費者有關食品的咨詢和投(申)訴,按照投(申)訴處理程序及時處理食品消費糾紛;對涉及人身傷亡或者群眾群訴的,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機關,依法查處。

  接到關于食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規定的舉報,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對當場能夠認定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對當場難于認定的,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及時按程序進一步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轄區內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者死亡、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時,食品藥品監管所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機關,迅速進行現場調查,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處置。

  第十五條 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重大信息;指導、監督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記錄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方便有關單位和消費者查詢。

  第十六條 將監管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所管轄或者本所難于處理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報請派出機關處理,對不應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報請派出機關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在工作中應當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有關規定;對涉嫌食品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

  第十八條 發揮新聞媒體、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并與其他同級行政監管部門密切合作,對轄區食品安全進行綜合治理。

  指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設立食品質量聯絡員,建立食品藥品監管所與食品經營者的緊密溝通與聯系。

  通過在社區、村鎮、市場、學校等設立食品安全監督員等方式,鼓勵群眾舉報食品質量違法行為,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對食品市場的監督。

  及時解答消費者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詢,認真聽取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積極接受群眾監督。

  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2014年12月1 日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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