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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的通知(青食藥監食流〔2016〕10號)

   2016-02-15 1016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號)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7號)已頒布實施,為有效推進流通、餐飲“兩證合一”,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行為,我們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同時,就我省全面啟用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局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啟用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工作部署,抓緊聯系省局信息中心,盡快獲取食品經營許可系統正式版網址和用戶名及密碼等重要信息,全面開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和許可證新發、換證工作,力爭在第二季度前全面完成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啟用工作。
 
  二、在發放新《食品經營許可證》前的過渡時期,各地仍按照原工作程序和規定做好流通環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不得擅自停止許可證申請受理、發放等工作,要求做到無縫銜接。
 
  三、各地在正式啟用新證前,我省原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許可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相關審核證明文件仍然有效。
 
  四、各地要統籌安排省局下撥給各縣(區)食藥局的開辦經費,盡快購買與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相匹配的打印機(分辨率600dpi以上,寬幅可容納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確保新證打印工作順利開展。
 
  請各地在省局網站(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辦事指南”欄目)下載食品經營許可業務相匹配的各類格式文書。
 
  省局信息中心聯系人:余海洋 電話:0971-8868793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日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審查通則(試行)》以及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文件要求,現就全省食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等工作,制定如下規定:
 
  一、領取許可證的對象及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領取許可證的對象:凡在本省內從事食品(保健品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單位食堂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的條件:申請者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
 
  二、許可證的受理審查權限
 
  青海省境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發放工作應當遵循市(州)和縣(區)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級管理,堅持誰監管、誰審核、誰發證,先照后證、一審一核、一地一證,依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具體受理審核發放的職責劃分為:
 
  (一)食品銷售環節
 
  1、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銷售環節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組織領導、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
 
  2、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和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是銷售環節食品經營許可的許可機關,具體工作由負責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和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屬從事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派出機構作為初審機關具體承擔受理、初審和現場核查工作。其中:許可機關承擔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銷售環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初審機關受許可機關的委托,具體負責對轄區銷售環節食品經營主體辦理申領、變更、延續、換證、注銷、撤銷許可證的受理、初審和現場核查工作。
 
  3、初審、審核發證實行“一審一核制”。即:初審(主要包括:申請、變更、延續、換證、注銷、撤銷許可的受理,經營場所、設施、布局、人員的現場核查)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所(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或片區監管人員承擔,并由食品藥品監督所(市場監管所)所長審核;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和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未設立食品藥品監督所(市場監管所)的,由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和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片區監管人員初審、科室負責人審核;初審通過后由初審機關報許可機關審核發證,審核發證(主要包括:申請、變更、延續、換證、注銷、撤銷許可的書式審查、發證等核審事項)應當由許可機關業務人員具體承擔,主管或分管局長核準。核準同意后,由初審機關向申請人送達《食品經營許可證》。
 
  4、申請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以自動售貨設備經營者所在行政區域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許可;申請互聯網食品銷售的應當以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所在行政區域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許可。
 
  (二)餐飲服務環節
 
  1、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導檢查。
 
  2、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各市(州)和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三)保健食品銷售環節
 
  1、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保健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組織領導、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市(州)和縣(區)兩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保健食品許可機關。
 
  2、保健食品批發企業和連鎖公司總部由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及初審,初審通過后,出具初審意見,報市(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后,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保健食品零售企業和連鎖公司門店的初審和許可機關同為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對涵蓋銷售、餐飲、保健食品三個環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不同的同一經營主體,按照分級分類原則開展審核,最終許可管理權限最高的許可機關為發證機關。
 
  三、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酒類和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糕點類、自制飲品及其他類食品銷售或制售的;
 
  (二)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包括兩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
 
  (三)前店后廠臨街商鋪現制現售食品的;
 
  (四)商場、超市內獨立從事現制現售食品的;
 
  (五)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以外銷售其自己生產的食品;
 
  (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非本企業生產的食品;
 
  (七)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
 
  (八)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
 
  四、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自己生產的食品;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三)無固定經營場所,采取流動式經營的食品攤販;
 
  (四)銷售食品添加劑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部隊專用食品銷售、鐵路和民航運營中的食品銷售。
 
  五、許可證辦理流程及事項
 
  (一)食品經營許可主體確認
 
  1、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3、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其所隸屬的企業(法人)為許可申請人;
 
  4、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
 
  1、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2、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三)許可應當審核的材料。申請人提交許可申請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審核以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食品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7、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保健食品還應當提供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8、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和制度的材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9、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四)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決定
 
  1、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
 
  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并依據《行政許可法》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經營許可證》受理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事人能夠當場補正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當事人不能當場補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以當事人重新提交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日;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6)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許可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
 
  (7)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食品經營許可的審核
 
  (1)申請人應當先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經營許可初審機關提出申請后,由初審機關對申報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初審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經初審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片區監管人員,由片區監管人員對經營者必須具備的經營條件、設施、場地等進行現場核查。初審及現場核查的時間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2)現場核查應當由初審機關指派兩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現場核查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表》(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表》)所設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
 
  (3)核查人員進行經營場所現場核查時,認真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現場核查表》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初審機關存檔。
 
  (4)對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報許可機關審核,經許可機關核準后,由許可機關制作、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現場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復查,對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報許可機關審核,經許可機關核準后,由許可機關制作、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現場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經初審機關書面審核和現場核查決定予以受理的,應在出具《受理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許可機關核審。
 
  3、現場核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其他法律法規、行政審批改革有規定不進行現場核查的,遵照其規定:
 
  a、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b、申請變更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c、申請許可期限延期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d、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a、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
 
  b、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
 
  c、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核準發證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管許可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1)許可機關主管許可工作的負責人負責食品經營許可核準工作,受理審查人員負責發證工作。
 
  (2)許可機關主管許可工作的負責人對受理機關審查人員提交核準的事項和《現場核查表》進行審核,簽署“核準意見”。
 
  (3)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4)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依法舉行聽證。
 
  (5)申請人憑《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受理審查人員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五)《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延續、補辦、注銷、撤銷、換證
 
  1、《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
 
  (1)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經審核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食品經營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申請變更經營場所,新的經營場所不屬于原許可機關管轄范圍的,申請人應當在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食品經營許可后,憑注銷證明向新的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2)申請人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審核以下材料:
 
  a、《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b、《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c、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2、《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延續
 
  (1)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申請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程序辦理。
 
  (2)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原許可機關應當審核下列材料:
 
  a、《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b、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C、原許可項目核準的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d、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3)原許可機關受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后,應當重點審核原許可的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等是否有變化。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告知申請人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變更;條件未發生變化,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食品經營許可證》證號不變,發證日期按照延續申請核準之日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3、《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補辦
 
  食品經營者遺失、污損《食品經營許可證》,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原許可機關應當審核以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證申請書》;
 
  (2)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許可證污損的,提交污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食品經營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不變。
 
  4、《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注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a、《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提出申請延續的;
 
  b、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c、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d、依法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被吊銷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2)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A、《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b、《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c、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5、《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撤銷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a、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b、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c、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d、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e、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f、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2)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審查材料:
 
  a、《食品經營許可證撤銷申請書》;
 
  b、利害關系人身份證明;
 
  c、與撤銷相關的證明材料。
 
  6、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撤回
 
  (1)食品經營者申請撤回受理審核要求:在監管部門受理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食品經營者根據自身業務變化和意愿,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相關申請的。
 
  (2)撤回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a、《食品經營許可業務撤回申請書》;
 
  b、原《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7、《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換證
 
  (1)未到期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繼續有效,食品經營者可在許可證期滿30日前到原許可機關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換領《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注銷,并繳銷原《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正副本。
 
  (2)換證申請應審核的材料:
 
  a、《食品經營許可換證申請書》;
 
  b、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c、《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d、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六、《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均為5年,期滿后需要延期的,在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換發,換發后原許可證編號不變;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簽發人為許可機關食品經營許可的核準人。《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日常監督管理人為負責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管或者負責對食品經營者現場核查的人員。當日常監督管理人由于工作調整等原因發生變化時,通過簽章變更的方式直接在許可證上更換日常監管責任人;
 
  (四)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擺放或懸掛《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五)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建立食品經營許可的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負責發證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需將獲證食品經營者有關情況告知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和倉庫不在同一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轄區的,由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發證,同時函告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協助對倉庫進行監管;
 
  (六)許可機關受理工作現場要放置申請許可須知等資料,公示申請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許可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費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文書,并提供網上下載申請文書格式服務;
 
  (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樣式,統一印制《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的樣式,負責印制、發放與管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食品經營變更許可申請書》、《食品經營注銷許可申請書》等相關文書;
 
  (八)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七、《食品經營許可證》編碼規定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賦碼和使用。發證機關對發放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編碼,即“誰發證誰編碼”原則。如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證,則市、縣代碼輪空,以“0000”表示;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證,則縣代碼輪空,以“00”表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在全國范圍內是唯一的,任何一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只能擁有一個許可證編號,任何一個許可證編號只能賦予一個市場主體。市場主體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存續期間,許可證編號保持不變。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后,該許可證編號應被系統保留,不能再賦給其他市場主體。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中一位校驗碼為計算機自動產生。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防偽二維碼為計算機辦證系統自動產生。

  具體編號如圖所示: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樣板
 
  JY ×  ××  ××  ××  ××××××  ×
 
  1位校驗碼
 
  6位順序碼
 
  2位縣(區)代碼
 
  2位(州)代碼
 
  2位省代碼市
 
  1位主體業態碼
 
  主體業態代碼表

代碼

              名         稱

    1

   食品銷售經營者

    2

   餐飲服務經營者

    3

   單位食堂

青海省食品經營許可證行政區劃代碼規定

青海省(63)

                            西寧市(01)

市轄區(00)

城中區(01)

城東區(02)

城西區(03)

城北區(04)

大通縣(21)

湟源縣(22)

湟中縣(23)

 

 

                              海東市(02)

市轄區(00)

平安區(01)

樂都區(02)

民和縣(11)

互助縣(12)

化隆縣(27)

循化縣(28)

海東市工業園區(29)

 

                               海南州(25)

州轄區(00)

共和縣(01)

同德縣(22)

貴德縣(23)

興海縣(24)

貴南縣(25)                     

 

 

 

 

                              海西州(28)

州轄區(00)

格爾木市(01)

德令哈市(02)

烏蘭縣(21)

都蘭縣(22)

天峻縣(23)

大柴旦行委(24)

冷湖行委(25)

茫崖行委(26)

 

                              海北州(22)

州轄區(00)

門源縣(21)

祁連縣(22)

海晏縣(23)

剛察縣(24)

                              黃南州(23)

州轄區(00)

同仁縣(21)

尖扎縣(22)

澤庫縣(23)

河南縣(24)

                              果洛州(26)

州轄區(00)

瑪沁縣(21)

斑瑪縣(22)

甘德縣(23)

達日縣(24)

久治縣(25)

瑪多縣(26)

 

 

 

                              玉樹州(27)

州轄區(00)

玉樹縣(01)

雜多縣(22)

稱多縣(23)

治多縣(24)

囊謙縣(25)

曲麻萊縣(26)

 

 

 

                  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9)

局轄區(00)

 

 

 

 


     八、本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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