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加快推進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形成符合國情省情的鹽業管理體制,培育我省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鹽業龍頭企業,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保障食鹽質量。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引領行業發展。
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統籌推進各項改革工作。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鹽業法規政策,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監管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標。通過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專業化監管體制和食鹽儲備制度,保持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供應價格基本穩定,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和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2016年底前構建省市兩級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體系;2017年6月30日前編制完成省級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政企分離;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各項任務,形成鹽業市場監管到位、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符合國情省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四)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嚴格落實國家有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的要求,以國發〔2016〕25號文印發之前已獲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含多品種食鹽)的企業為基數,省內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五)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以國發〔2016〕25號文印發之前已獲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含多品種食鹽)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我省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帶頭實行集體食堂用鹽直接供應制度,保障集體食堂用鹽安全。實施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抓緊制定《廣東省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財政廳、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六)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堅持政企分開改革方向,鹽業主管機構、食鹽安全監管機構要與鹽業公司分開。完善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作為省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省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縣級以上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作為當地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我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抓緊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從2017年1月1日起,將食鹽納入廣東“智慧食藥監”項目,列為全省食品安全重點監管領域之一,建設我省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省編辦要抓緊制定《廣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機構、職責和人員編制調整辦法。(省編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配合)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七)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依托廣東省產權交易集團在線交易服務優勢和省鹽業集團專業化營銷管理優勢,建設廣東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為廣東食鹽市場各類交易主體提供服務,實現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與食鹽電子追溯體系互聯互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省鹽務局抓緊制定《廣東省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商務廳、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產權交易集團配合)
(八)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我省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同時,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故意囤積食鹽、哄抬食鹽價格、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穩定。省發展改革委要抓緊制定《廣東省食鹽價格監測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配合)
(九)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政策,在我省2005年放開小工業鹽及兩堿工業鹽市場和價格的基礎上,進一步清理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抓緊制定《廣東省工業鹽管理辦法》。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加強督促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十)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按照企業承儲、動態儲備、費用包干、統一調度的原則,采取長期儲備、定期輪換的經營和管理模式,政府儲備量按不低于我省50天食鹽消費量確定,省承擔不低于20天儲備量,各地級以上市承擔不低于30天儲備量。省級儲備由省鹽業集團承儲,地級以上市儲備由當地鹽業企業承儲,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落實國家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于2016年12月底前落實儲備任務,并抓緊制定《廣東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財政廳、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四、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十一)嚴格規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照國家新的規范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十二)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東網、智慧食藥監平臺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抓緊制定《廣東省鹽業企業信用系統建設方案》,并于2017年底前建立廣東涉鹽企業信用記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業協會配合)
(十三)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特別是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食鹽加碘標準,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我省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省邊遠貧困地區群眾食用碘鹽供應由省鹽業集團負責組織保障,各級財政可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省鹽業集團要會同省衛生計生委研究制定實施非碘鹽銷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鹽銷售網點,豐富非碘鹽品種供應。(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省委宣傳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農業廳,省鹽業集團配合)
(十四)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政府應急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業集團配合)
(十五)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國發〔2016〕25號文有關要求,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省鹽業集團在改革過程中做優做強,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積極支持省鹽業集團加快發展,確保我省食鹽供應主渠道地位,重點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建設、食鹽銷售渠道拓展、國家級生態海鹽研發中心建設、鹽場土地保護開發,以及解決在崗職工分流安置、離退休人員待遇等方面,給予省鹽業集團政策扶持,促進省鹽業集團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將解決省鹽業集團及下屬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統籌考慮,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政策扶持。全省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撥等方面稅費優惠政策。(省國資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地稅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省國稅局配合)
五、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改革任務
(十六)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國發〔2016〕25號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國家新的鹽業法規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之前,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業集團(鹽務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強鹽業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鹽業監管相關費用由各級財政合理安排,省財政廳要抓緊制定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財政補助方案。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本方案印發后,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范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各地、省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七)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省鹽業主管機構、法制辦等部門要根據國家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抓緊制定我省鹽業法規政策修訂工作計劃,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提出立改廢建議,按立法程序修訂《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推動健全鹽業法律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法制辦配合)
(十八)強化宣傳引導。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食鹽安全投訴舉報體系建設,暢通食鹽安全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微信、微博、網站等媒體,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內容的宣傳解讀,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綜合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及時宣傳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販假鹽典型案例,公開制販假鹽企業“黑名單”,營造強大輿論聲勢,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委宣傳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十九)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責任,加強對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本方案及省編辦、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等部門配套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場監管、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食鹽供應應急等工作,加大打擊制販假鹽力度,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供應安全、質量安全,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扎實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各地級以上市具體工作方案要于2017年3月底前出臺并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具體工作方案要于2017年6月底前出臺并組織實施。在各地工作方案完成之前,要積極配合省同步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
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細化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職責,按規定時間節點出臺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嚴格監督執行。發揮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形成監管合力。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加強檢查指導和效果評估,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現將《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加快推進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形成符合國情省情的鹽業管理體制,培育我省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鹽業龍頭企業,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保障食鹽質量。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引領行業發展。
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統籌推進各項改革工作。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鹽業法規政策,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監管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標。通過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專業化監管體制和食鹽儲備制度,保持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供應價格基本穩定,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和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2016年底前構建省市兩級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體系;2017年6月30日前編制完成省級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政企分離;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各項任務,形成鹽業市場監管到位、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符合國情省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四)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嚴格落實國家有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的要求,以國發〔2016〕25號文印發之前已獲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含多品種食鹽)的企業為基數,省內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五)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以國發〔2016〕25號文印發之前已獲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含多品種食鹽)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我省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帶頭實行集體食堂用鹽直接供應制度,保障集體食堂用鹽安全。實施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抓緊制定《廣東省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財政廳、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六)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堅持政企分開改革方向,鹽業主管機構、食鹽安全監管機構要與鹽業公司分開。完善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作為省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省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縣級以上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作為當地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我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抓緊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從2017年1月1日起,將食鹽納入廣東“智慧食藥監”項目,列為全省食品安全重點監管領域之一,建設我省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省編辦要抓緊制定《廣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機構、職責和人員編制調整辦法。(省編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配合)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七)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依托廣東省產權交易集團在線交易服務優勢和省鹽業集團專業化營銷管理優勢,建設廣東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為廣東食鹽市場各類交易主體提供服務,實現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與食鹽電子追溯體系互聯互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省鹽務局抓緊制定《廣東省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商務廳、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產權交易集團配合)
(八)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我省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同時,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故意囤積食鹽、哄抬食鹽價格、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穩定。省發展改革委要抓緊制定《廣東省食鹽價格監測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配合)
(九)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政策,在我省2005年放開小工業鹽及兩堿工業鹽市場和價格的基礎上,進一步清理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抓緊制定《廣東省工業鹽管理辦法》。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加強督促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十)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按照企業承儲、動態儲備、費用包干、統一調度的原則,采取長期儲備、定期輪換的經營和管理模式,政府儲備量按不低于我省50天食鹽消費量確定,省承擔不低于20天儲備量,各地級以上市承擔不低于30天儲備量。省級儲備由省鹽業集團承儲,地級以上市儲備由當地鹽業企業承儲,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落實國家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于2016年12月底前落實儲備任務,并抓緊制定《廣東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財政廳、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四、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十一)嚴格規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照國家新的規范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十二)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東網、智慧食藥監平臺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抓緊制定《廣東省鹽業企業信用系統建設方案》,并于2017年底前建立廣東涉鹽企業信用記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業協會配合)
(十三)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特別是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食鹽加碘標準,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我省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省邊遠貧困地區群眾食用碘鹽供應由省鹽業集團負責組織保障,各級財政可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省鹽業集團要會同省衛生計生委研究制定實施非碘鹽銷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鹽銷售網點,豐富非碘鹽品種供應。(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省委宣傳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農業廳,省鹽業集團配合)
(十四)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政府應急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業集團配合)
(十五)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國發〔2016〕25號文有關要求,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省鹽業集團在改革過程中做優做強,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積極支持省鹽業集團加快發展,確保我省食鹽供應主渠道地位,重點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建設、食鹽銷售渠道拓展、國家級生態海鹽研發中心建設、鹽場土地保護開發,以及解決在崗職工分流安置、離退休人員待遇等方面,給予省鹽業集團政策扶持,促進省鹽業集團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將解決省鹽業集團及下屬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統籌考慮,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政策扶持。全省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撥等方面稅費優惠政策。(省國資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地稅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省國稅局配合)
五、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改革任務
(十六)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國發〔2016〕25號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國家新的鹽業法規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之前,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業集團(鹽務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強鹽業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鹽業監管相關費用由各級財政合理安排,省財政廳要抓緊制定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財政補助方案。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本方案印發后,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范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各地、省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七)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省鹽業主管機構、法制辦等部門要根據國家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抓緊制定我省鹽業法規政策修訂工作計劃,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提出立改廢建議,按立法程序修訂《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推動健全鹽業法律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法制辦配合)
(十八)強化宣傳引導。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食鹽安全投訴舉報體系建設,暢通食鹽安全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微信、微博、網站等媒體,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內容的宣傳解讀,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綜合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及時宣傳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販假鹽典型案例,公開制販假鹽企業“黑名單”,營造強大輿論聲勢,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委宣傳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十九)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責任,加強對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本方案及省編辦、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等部門配套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場監管、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食鹽供應應急等工作,加大打擊制販假鹽力度,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供應安全、質量安全,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扎實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各地級以上市具體工作方案要于2017年3月底前出臺并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具體工作方案要于2017年6月底前出臺并組織實施。在各地工作方案完成之前,要積極配合省同步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
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細化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職責,按規定時間節點出臺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嚴格監督執行。發揮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形成監管合力。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加強檢查指導和效果評估,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