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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月子會所食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回函(滬食藥監餐飲函〔2017〕133號)

   2017-06-09 924
核心提示: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月子會所分會:  你會來函已收悉。關于本市月子會所是否需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問題,經研究現答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月子會所分會:
 
  你會來函已收悉。關于本市月子會所是否需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月子會所與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單位(如產婦住宿的酒店賓館,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許可持有者)簽訂協議,在其食品經營許可核準的場地范圍內,使用其場地和設施加工制作食品供產婦食用的,月子會所無需另行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采用上述運營模式的月子會所,應遵守《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重點落實以下食品安全責任,確保產婦及新生兒飲食安全:
 
  (一)月子會所應與食品經營許可持有者簽訂包含食品安全責任的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月子會所應遵守食品經營許可持有者現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月子餐食品安全進行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通過A類食品安全知識考核。
 
  (三)月子會所應會同食品經營許可持有者落實月子餐食品原料的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并確保食品原料安全可追溯。
 
  (四)從事月子餐加工制作的人員應經健康體檢合格,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通過從事崗位對應類別的食品安全知識考核后方可上崗。
 
  (五)不得加工供應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倡導月子會所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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