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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我縣糧食市場管理的通告(汝政通〔2010〕16號)

   2011-03-23 799
核心提示: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為切實加強糧食市場的管理,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根據國務院2004年5月26日頒布《糧食流通管


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為切實加強糧食市場的管理,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根據國務院2004年5月26日頒布《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堅持依法經營糧食。凡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由縣以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取得資格許可證后,憑資格許可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持照經營,依法繳納稅費,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二、糧食收購要依法依規。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及時支付售糧款,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或其他款項;不得損害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三、糧食銷售要規范有序。糧食銷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不得短斤少兩、抄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四、嚴格統計報告制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等糧食經營者應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并向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并自覺接受其監督檢查。

  五、嚴格責任追究。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糧食收購有未按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者收購糧食壓級壓價,壟斷或者操縱價格等違法行為的,由物價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嚴格收購行為。糧食收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二)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糧款的;(三)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四)未建立糧食經營臺帳或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五)接受政府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

  七、通力合作,加強管理。縣糧食檢查監察大隊將對全縣糧食市場流通秩序實施常年稽查,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法對違規違法的糧食經營行為進行處罰。工商、糧食、質監、衛生、物價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堅決打擊無照經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

  八、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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