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黑龍江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黑龍江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構建社會信用體系,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黑龍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黑政發〔2016〕13號),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我省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健全法制,規范發展。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強化應用”的原則,以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為主要內容,以信用法規制度和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設為基礎,以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為核心,以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服務市場發展為支撐,努力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全面建設誠信黑龍江,為推動黑龍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全面振興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社會信用制度和標準體系基本健全;跨地區、跨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初步形成,以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信用信息數據庫為基礎的信用信息歸集交換體系有效運行;以大數據和“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社會征信體系基本形成;信用承諾、信用核查、信用報告應用制度全面推行,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建立健全;信用服務市場規范有序,信用服務機構公信力和競爭力明顯提升;誠信理念深入人心,全社會誠信意識普遍增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取得明顯進展,經濟社會發展信用環境明顯改善,市場和社會滿意度大幅提高。
黑龍江省“十三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要目標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1.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健全依法決策機制,重大決策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程序。積極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強化權力制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權力,不斷完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中介服務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明確政府發揮作用邊界,推進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工作,規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克服行政行為的隨意性。
2.大力推動政務信息公開。提高政府數據開放意識,有序開放政府數據,方便全社會開發利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3.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把政務履約和踐諾納入政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把發展規劃和政府工作報告中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落實情況以及為百姓辦實事的情況作為評價政府誠信水平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妥善處理好新舊政策銜接,不得隨意給投資者許愿、變規劃、變政策。尊重并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強和完善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廣泛開展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和教育,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
4.突出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加強政府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推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核查制度,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1.生產領域信用建設。以食品、藥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建立健全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加強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生產和加工環節的信用管理,建立部門間產品質量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進綠色有機食品企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涵蓋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包裝儲運、專用生產資料等環節的技術標準體系,打造綠色食品誠信品牌。
2.流通領域信用建設。推進批發零售、商貿物流、住宿餐飲及居民生活服務行業信用建設,開展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市場混淆行為、虛假宣傳、商業欺詐、商業詆毀、商業賄賂等的查處力度。促進商貿流通企業與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合作開展各類信用消費業務。推進對外經濟貿易信用建設,進一步加強對外貿易、援外、對外投資合作等領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和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管理。
3.金融領域信用建設。加大對金融欺詐、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內幕交易、制售假保單、騙保騙賠、披露虛假信息、非法集資、逃套騙匯等金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強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依法查處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等行為。深化資本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針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深化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服務誠信管理,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監管工作人員、消費者的誠信教育。
4.稅務領域信用建設。加強稅務領域信用分類管理,完善國地稅聯合納稅信用等級評價方式和指標,建立完善稅務“黑名單”制度,利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專欄”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進行公布,建立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開展納稅人基礎信息、各類交易信息、財產保有和轉讓信息以及納稅記錄等涉稅信息的交換、比對和應用工作。依法依規征繳稅費,嚴禁對企業征收“過頭稅”。
5.價格領域信用建設。指導企業和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規范和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實行經營者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依法查處捏造和散布漲價信息、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失信行為,完善經營者價格誠信制度。
6.安全生產領域信用建設。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以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和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為重點,完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
7.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建設。制定針對招標人、供應商、投標人、競買人、評標評審專家、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建立涵蓋公共資源交易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鼓勵市場主體運用信用信息和相關評價結果,將其作為公共資源交易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8.項目管理領域信用建設。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政府網站,集中公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我省項目(企業)法人信用等級信息庫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將有申報虛假項目、提供虛假要件、無故不開工建設、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挪用政府建設資金等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9.交通運輸領域信用建設。圍繞旅客運輸、貨物運輸、運輸站場、運輸工具檢驗與維修、駕駛員培訓以及相關服務機構等重點方向,將誠信監管納入運輸行政管理日常工作。建立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與資質審批、執業資格注冊等審批審核事項的關聯管理機制,鼓勵運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10.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企業客戶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評估制度,推行電子商務主體身份標識制度。嚴厲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制假售假、商標侵權、傳銷活動、虛假廣告、以次充好、服務違約等違法行為,打擊內外勾結、偽造流量和商業信譽的行為,對失信主體建立行業限期禁入制度。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行為的監督規范,暢通網絡維權渠道。
11.會展、廣告領域信用建設。推動展會主辦機構誠信辦展,踐行誠信服務公約,建立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單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廣信用服務和產品的應用。建立健全廣告業信用分類管理制度,打擊各類虛假廣告,突出廣告制作、傳播環節各參與者責任,完善廣告活動主體失信懲戒機制和嚴重失信淘汰機制。
12.中介服務業信用建設。建立實施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披露制度,重點加強公證仲裁類、律師類、司法鑒定類、會計類、擔保類、鑒證類、檢驗檢測類、評估類、認證類、代理類、經紀類、職業介紹類、咨詢類、交易類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規范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承諾制、執業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規收費制、執業記錄制等制度。實行對中介機構及其執業活動聯合監管,對于違規壟斷經營、收費不合理、提供虛假報告的中介機構予以嚴處。
(三)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1.醫藥衛生領域信用建設。推進醫院評審評價和醫師定期考核,開展醫務人員醫德綜合評價。懲戒收受賄賂,打擊非法行醫、出租承包科室、過度醫療、發布虛假違規醫療廣告等違法失信行為。開展藥品安全誠信承諾活動,嚴厲打擊制假販假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全面建立藥品價格、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開展誠信醫院、誠信藥店創建活動。
2.教育、科研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教師誠信制度,開展教師誠信承諾活動。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培養誠實守信良好習慣,為提高全民族誠信素質奠定基礎。規范科技誠信管理,建立“一站式”申報平臺,將各類計劃系統全部納入“科技計劃綜合管理系統”。探索開發研發項目專家網上評審系統,實現科技計劃項目形式審查、業務審查、行業專家評審全過程網上操作;完善科技誠信數據庫,將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無故不履行項目合同義務等科研不端行為的單位列入“黑名單”,減少或取消其申報科技項目指標,并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互聯共享。
3.社會保障領域信用建設。嚴格核定已參保單位和參保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數,促進參保單位和參保人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加強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待遇生存認證工作,杜絕騙取冒領養老保險金行為。將醫保醫生誠信評價結果與醫保處方結合權相結合,將參保人員誠信評價結果與參保人員待遇享受資格相結合。加大對醫保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等社會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享受人員違規、欺詐、騙保等行為的懲戒力度,防止和打擊各種騙保行為。
4.勞動用工領域信用建設。落實和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制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公示制度和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辦法。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質量效能,建立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案件公示制度,依法保護用工雙方合法權益。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的管理,推動企業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打擊各種黑中介、黑用工等違法失信行為。
5.社會福利領域信用建設。推進社會救助信用建設,對采取虛假承諾、提供虛假佐證材料、故意隱匿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等行為,故意或惡意騙取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專項救助等救助待遇的個人以及為申請救助對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黑名單”;推進養老服務業信用建設,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和企業準入、監管、退出等環節的審核監督,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機構、企業的誠信檔案和誠信記錄,嚴厲打擊欺騙、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各類失信行為;推進慈善事業信用建設,鼓勵支持組織機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信譽度高、服務能力強的慈善組織發展,依法進行募捐資格許可,規范募捐行為,推進信息公開和信息披露。
6.環境保護領域信用建設。制定《黑龍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分級管理。根據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等不同等級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發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環保、發改、人民銀行、銀監機構及其他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并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環保誠信企業在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評選優秀、銀行信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方面采取激勵性措施,對環保警示和不良企業實行嚴格環境管理,采取系列約束性或懲戒性措施。
7.旅游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機構、旅游從業人員和不文明游客信用記錄。制定旅游從業人員誠信服務準則,建立旅游業消費者意見反饋和投訴記錄與公開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區和星級飯店信用等級第三方評估制度。開展誠信旅行社和誠信導游員推選活動。加強旅游市場綜合執法,設立涉旅投訴平臺,依法嚴厲打擊“黑導游”和誘導、欺騙、強迫游客消費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的行為,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
8.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重大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信息公開制度,推進專利、商標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建立知識產權誠信信息管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等制度,將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行為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并開展聯合懲戒。引導企業建立商標、版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管理、評估制度,提高企業運用、管理、保護知識產權意識。
9.互聯網應用及服務領域信用建設。推進網絡誠信建設,培育依法辦網、誠信用網理念,逐步落實網絡實名制,完善網絡信用建設的法制保障,大力推進網絡信用監管機制建設。建立網絡信用評價體系,對互聯網企業的服務經營行為、上網人員的網上行為進行信用評估。建立涵蓋互聯網企業、上網個人的網絡信用檔案,建立網絡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機制,大力推動網絡信用信息在社會各領域推廣應用。建立網絡信用“黑名單”制度,將實施網絡欺詐、造謠傳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嚴重網絡失信行為的企業、個人列入黑名單,采取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措施,通報相關部門并進行公開曝光。
10.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各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現代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記錄,健全信用信息征集機制。推動建立包括地方政府及各相關部門、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等參與的信用評定工作機制,健全適合農村特點的信用評定指標體系和制度。推動制定以信用評定為基礎的農村社會成員的政策支持措施,在資金、技術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與支持。大力推進“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與評定,著力改善農村信用環境。
(四)大力推進司法公信建設。
1.法院公信建設。提升司法審判信息化水平,實現覆蓋審判工作全過程的全國四級法院審判信息互聯互通。推進強制執行案件信息公開,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建立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刑事犯罪人員等信息交換機制,對失信被執行人等主體實行聯合懲戒。提高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率。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鼓勵誠信交易、倡導互信合作、制裁商業欺詐和恣意違約毀約等失信行為,引導誠實守信風尚。
2.檢察機關公信建設。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創新檢務公開的手段和途徑,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繼續推行“陽光辦案”,嚴格管理制度,強化內外部監督,建立健全專項檢查、同步監督、責任追究機制。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規范和加強查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與應用的社會聯動機制。
3.公共安全領域公信建設。全面推行“陽光執法”,依法及時公開執法辦案的制度規范、程序時限等信息,對于辦案進展等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信息,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進一步加強人口信息同各地、各部門信息資源的交換和共享,完善人口信息資源庫建設。將自然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促進全社會成員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定期向社會公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并作為單位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將社會單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誠信管理,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4.司法行政系統公信建設。加強司法行政執法執業人員信用建設,增強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進一步提高監獄、戒毒場所、社區矯正機構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維護監獄服刑人員、戒毒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合法權益。大力推進司法行政信息公開,規范和創新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考試、司法鑒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推進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規范執業。建立和推行法律服務人員誠信承諾制度,規范律師與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中的關系。深化司法行政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
5.健全促進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礎。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嚴格規范司法行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錯案防范、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制度,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完善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群眾旁聽庭審等制度,健全和規范司法機關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制度。嚴格落實和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強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保持司法隊伍純潔性。
三、推進社會主體信用建設
(一)自然人信用建設。逐步建立自然人信用信息數據庫。依托國家人口信息資源庫,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征集匯總分散在行政管理部門的自然人社會經濟活動記錄信息,逐步實現全省范圍內自然人信用記錄全覆蓋。突出重點職業人群的信用管理,對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律師、會計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統計從業人員、審計師、評估師、認證和檢驗檢測從業人員、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保險經紀人、醫務人員、教師、科研人員、專利服務從業人員、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導游、執業獸醫等人員全面建立信用記錄,并實現政務共享查詢。完善職業行為操守規范,在職業資格取得、認定、職稱評定環節,推廣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并對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進行懲戒限制。
(二)企業信用建設。開展企業誠信承諾活動,在生產經營、市場經營、財務管理、合同履約和勞動用工等各方面強化信用自律。加快建立企業制假販假、偷逃貸款、惡意逃稅、違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監管體系,加大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力度。鼓勵企業執行《企業質量誠信管理實施規范》(GB/T29467-2012),面向社會發布質量信用報告。鼓勵企業建立科學的信用管理流程,設立信用管理師、建立客戶檔案、開展客戶誠信評價。強化企業在發債、借款、擔保等債權債務信用交易及生產經營活動中誠信履約。推動各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信用記錄,建立小微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在政策扶持、資金補助、授信額度、貸款期限、利率等方面對守信小微企業給予支持和優惠。
(三)事業單位信用建設。建立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加強和改進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監督檢查方式,建立投訴舉報處理記錄與公開制度,將嚴重失信的事業單位法人列入“黑名單”。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強事業單位法人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建立事業單位法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將事業單位法人信用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在事業單位績效評估、政策扶持、政府采購等方面應用事業單位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對重大工作失誤負有直接責任及相關責任的工作人員,實行失信聯動懲戒。探索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自律、公眾參與相結合的事業單位法人信用體系框架和運行機制,實現對事業單位法人信用情況監管和信用信息使用的常態化、信息化。
(四)社會組織信用建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法人信用信息資源歸集整合,推進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和共享。探索建立社會組織業務活動信息公開的有效途徑,完善社會組織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探索建立信用信息動態記錄、社會評價、誠信公示、“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將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和自律建設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實現信息共享和社會監督。建立社會組織評估長效機制。推進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采取第三方評估方式,盡快形成公平公開公正、科學規范的社會組織評估機制,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規范化建設,促進社會組織自我生存、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提高社會組織的公信力。積極探索社會組織信用監管,探索建立社會組織信用公示與警示制度。建立社會組織執法隊伍,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執法工作力度,加強日常服務與監管。
四、推進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一)建設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和共享交換平臺。
1.建立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歸集整合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逃廢銀行債務、稅收違法等信用信息,建立完整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歸集整合自然人身份識別、職業資格、社會保險、學歷教育、贍養撫養、交通違法等信息,建立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此基礎上,歸集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信用信息,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2.建設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按照國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要求,統一信用信息標準、技術規范和政府內部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依托全省電子政務外網歸集各地、各部門、各行業信用信息,向上對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省內橫向連接中省直各部門,縱向建立覆蓋所有市地的信用信息傳輸通道,逐步實現地區間、部門間各類主體基礎信息、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換,形成全省統一的跨地區、跨部門、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二)加快推進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以數據標準化和應用標準化為原則,整合行業內的信用信息資源,建立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實現與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互聯互通。率先從工商管理、稅收管理、工程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流通服務、電子商務、價格、進出口、中介服務、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用工、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教育科研等重點領域開始,廣泛收集和及時處理行業內信用信息,加快建立法人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建立和規范行業或部門內部共享的數據庫。推動完善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擴大金融領域信用記錄的覆蓋面,逐步推進金融領域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三)推進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以需求為導向,在保護隱私、明確責任、及時準確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通過電子政務網絡,實現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與省級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以及與“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對接。建設“信用黑龍江”門戶網站,完善市場主體、自然人、政府部門信用信息的公開、查詢、服務以及政策法規發布、失信懲戒曝光等功能。支持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將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作為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推進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社會征信系統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鼓勵支持社會征信機構加強對已公開發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政務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對象的征信服務產品體系,滿足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和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
專欄1:推進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四)強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健全信用數據建立、備份、查詢和使用風險管理機制,探索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嚴格按照國家信息安全標準建設我省信用信息系統,開展安全等級評測,實行安全等級保護。
(五)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切實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信用服務機構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五、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一)加強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設。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地方立法,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于法有據,有法可依。制定信息征集、使用等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對各類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使用作出規定。在行政管理和服務領域推動建立信用核查、考核標準及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在行政管理和服務中建立和完善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各市地、各部門重點圍繞本部門(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各類主體信用信息目錄,推進各類主體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制度化管理。推進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人員管理、安全培訓、應用系統授權管理等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機制。各級政府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對誠實守信者實行“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稅收減免、招商引資等政府優惠政策中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礦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藥品及醫療耗材集中采購、PPP項目招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對誠實守信者給予優先考慮,讓信用成為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選樹和推介誠信典型。各級政府部門應將誠實守信者的優良信用信息在各級政府網站和“信用黑龍江”網站進行宣傳,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引導金融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對誠實守信者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得到更多機會和實惠。
(三)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
1.實施信用承諾制度。在行政審批中要求行政相對人作出信用承諾,將信用承諾信息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2.推進信用信息公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黑龍江”網站進行公示。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黑龍江”網站實現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的統一公示。
3.開展信用信息核查。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年審、年檢以及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安排或者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評先評優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應通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查詢相關信用信息,并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4.實施信用監管。推行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和“黑名單”等制度,建立跨部門失信聯合約束和綜合執法機制。建立健全信用分類、分級監管機制,制定市場主體失信行為等級劃分標準,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信用約束和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或消費者申(投)訴、舉報較多的失信主體,在日常監督檢查、相關榮譽稱號授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策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和新增項目審批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加大其失信成本。
5.建立社會共治格局。通過政務信息公開和社會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為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利益相關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對政府活動和市場主體的監督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通過建立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方式,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通過社會媒體和互聯網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發揮現有的省政府企業和創業投訴中心、行風熱線等平臺在促進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失信舉報受理平臺,受理并處置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對全省各市縣政府及其部門、社會各行業的舉報行為。建立完善與失信懲戒要求相適應的司法配合體系,建立健全失信違法案件移交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加強對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查詢和應用,依法追究違法失信者的法律責任。
專欄2: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六、培育和規范信用服務市場
(一)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推動信用服務產品在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市場交易中的規模與創新應用。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政策引導和應用示范作用,激發信用服務的市場活力和社會動力,釋放信用服務市場需求。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政府資金補助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中廣泛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
(二)發展信用服務業。鼓勵發展信用咨詢、信用評估、信用擔保和信用保險等信用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關于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提高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鼓勵有實力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市場,為企業實施海外并購、國際招投標等提供服務。
(三)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專業化服務。支持信用服務機構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合作,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起全面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各環節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在充分保障政府信息安全基礎上,逐步開放各類信用信息,引導信用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提供專業化信用服務。
(四)加強信用服務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在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健康發展,規范從業機構行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確立信用服務機構的責任主體地位,強化信用服務行業自律,形成完善的約束機制。建立統一的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提升行業和機構的自律能力和水平。
七、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
(一)普及誠信教育。深入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將誠實守信貫穿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大力開展信用宣傳普及教育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屯、進家庭活動。在幼兒園、小學、中學到大學等各教育階段教學和職業技能培訓中增加誠信教育內容。建好用好道德講堂,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價值理念和道德規范。開展群眾道德評議活動,對誠信缺失、不講信用現象進行分析評議,引導人們誠實守信、遵德守禮。
(二)弘揚誠信文化。結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誠信文化宣傳力度,弘揚中華民族積極向善、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形成崇尚誠信、踐行誠信的社會風尚。注重正面引導,挖掘誠信典型事例,加強典型宣傳,使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追求。全面系統宣傳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識,推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果和經驗,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廣覆蓋的輿論宣傳網絡。
(三)開展誠信主題活動。開展“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誠信活動周”“質量月”“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6·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4”法制宣傳日等公益活動,突出誠信主題,營造誠信和諧的社會氛圍。積極開展“誠信示范企業創建”“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動,營造企業誠信經營的良好氛圍。積極倡導誠信自律,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要面向社會開展誠信服務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培養信用專業人才。加強信用管理學科建設,加強信用理論和信用政策研究,支持省內有條件的高校設置信用管理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在研究生培養中開設信用管理研究方向。鼓勵研究機構、服務機構開展信用理論與應用研究。加強對信用管理人員、信用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提高信用從業人員的整體業務水平,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人力資源儲備。
八、強化規劃實施保障
(一)健全組織保障。完善省、市、縣三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領導體系,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動轄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各市地縣區要明確信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以及各有關部門要將信用體系建設納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確分管領導、責任處室和具體負責人,確保工作任務有效落實。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落實各項重點工作任務,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二)強化工作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分解落實本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強化規劃實施責任的約束,建立健全主要目標任務實施跟蹤反饋機制,加強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分析規劃實施效果,提出推進規劃實施的對策建議。及時公開規劃實施的相關信息,增進政府與公眾的溝通互動,完善規劃實施的公眾參與和民主監督機制。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效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對推進不力、失信現象多發地區、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按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三)推動創新示范。選擇不同類型的地區和行業開展信用建設綜合示范。示范地區和行業在開展經濟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在信用制度建設、強化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創新信用監管方式、建立信用獎懲聯動機制等方面先行先試。
(四)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將應由政府負擔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大對信用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領域創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資金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信用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