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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二氧化硫檢測結果判定依據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291號)

   2013-05-13 871
核心提示:  貴州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魔芋粉檢測結果判定依據標準的請示》(黔衛函〔2012〕25號)收悉。經研究, 現回復如下:  《

  貴州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魔芋粉檢測結果判定依據標準的請示》(黔衛函〔2012〕25號)收悉。經研究, 現回復如下: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的二氧化硫殘留量,適用于按照標準規定允許使用二氧化硫、焦亞硫酸鉀等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不包括魔芋粉。你省應當深入調查魔芋粉中二氧化硫殘留的具體原因,依法查處違法使用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劑行為。

  專此函復。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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