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3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促進和保障“一網通辦”改革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6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6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促進和保障“一網通辦”改革的決定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市“一網通辦”服務,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城市數字化轉型,創新體制機制,優化營商環境,切實便民利企,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推進“一網通辦”改革,整合數據資源,加強業務協同,優化服務流程,拓展服務范圍,構建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務體系,為個人以及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準的服務。
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一網通辦”改革工作的領導,明確本行政區域“一網通辦”改革的主管部門,構建分工明確、權責清晰、運轉高效的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各市級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領域“一網通辦”改革工作的統籌指導。
支持浦東新區在“一網通辦”改革機制、服務模式等方面率先進行創新探索;條件成熟時,可以在全市推廣。
三、本市強化“一網通辦”一體化平臺建設,依托“中國上海”門戶網站、“隨申辦”移動端、自助終端和線下辦事窗口,實現線上線下集成融合、標準一致、渠道互補,為個人以及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多渠道的服務。
本市各級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稱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網通辦”標準規范,實現服務事項全流程、一體化運行。本市各級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將其政務服務移動端應用統一接入“隨申辦”移動端,不再新建政務服務移動端。
本市加強區行政服務中心和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統稱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推進企業等市場主體事項向區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個人事項向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集中;明確辦事窗口的職責權限與操作流程,對能夠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當場辦理。
四、本市優化“一網通辦”業務流程,推進服務事項全程網辦,提供申請、受理、決定、送達等全流程全環節的網上服務。已經實現全程網辦的事項,申請人申請網上辦理的,不得要求其到現場辦理;申請材料可以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實時互通共享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
個人以及企業等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本市各級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其選擇的渠道辦理。
本市各級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對業務流程關聯度高的多個“一網通辦”服務事項推行集成辦理,實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辦理、統一發證,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應當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推行綜合窗口服務,實行綜合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
五、本市探索綜合窗口主動服務模式創新,強化審批要素標準化建設,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根據申請人的辦事需求,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等渠道,實時互通共享獲取相關信息,形成標準、完整、準確的申報材料,實現申請人“信息免填報、材料免提交”,申請事項一次咨詢一次辦成。
六、本市支持“一業一證”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通過“一網通辦”平臺集成辦理。
行業綜合許可證集成的信息與相關單項許可證具有同等證明力。行業綜合許可證在全市通用。
七、本市推行統一的電子證照服務,各級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在“一網通辦”服務中需要發放證照的,應當提供電子證照;申請人要求獲得實體證照的,應當確保同步發放的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信息一致。
個人以及企業等市場主體能夠提供本市電子證照的,免于提交實體證照,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市拓展電子證照在社會化服務領域的應用。
八、本市依托“一網通辦”平臺,推動“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加強各相關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促進相關領域、行業的監管信息歸集和共享,提高監管效能。
九、本市加強“一網通辦”服務中的數據管理和安全保障,各級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切實維護個人以及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十、本市推廣“隨申碼”的社會化應用,以“隨申碼”作為個人以及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數字身份識別碼,實現一碼通辦。依托市民主頁和企業專屬網頁,提供個性、精準、主動、智能服務。
“一網通辦”服務應當充分兼顧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的使用需求,解決特殊群體在運用智能技術方面遇到的困難。
十一、本市健全“一網通辦”服務“好差評”制度,實行一次一評、一事一評,拓展評價渠道,完善評價方式,為個人以及企業等市場主體對服務質量進行評價提供便利,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十二、“一網通辦”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部門“一網通辦”改革成效開展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工作與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三、本市加強長三角區域“一網通辦”改革的合作與交流,完善“跨省通辦”工作機制。推進長三角區域電子證照互認和數據資
源共享,打造高頻優質場景應用。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一網通辦”改革的實際需求,制定、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在有關地方性法規中作出規定,促進和保障“一網通辦”改革。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暫時調整、停止實施本市地方性法規中與“一網通辦”改革有關的部分規定。
十五、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一網通辦”改革的各項工作。
十六、本市保障“一網通辦”改革創新,在改革創新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本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