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按照山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的指導意見》(魯市監發〔2021〕13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持續依法依職責加強對無照和相關無證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守法經營者得到保護、違法經營者受到懲處的誠信營商環境,現就加強全系統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厘清部門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的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行為是指: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職責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已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等違法行為。
二、明確工作重點
(一)重點行業。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食品、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餐飲、農資、煤炭銷售、特種設備,以及旅游、消防、礦山、生態環保等依法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內的行業及領域。
(二)重點區域。以商業街區、路街主干道、校園周邊、車站周邊、社區、城鄉結合部、各類商品交易場所和農貿市場為重點區域。
三、把握整治原則
(一)職責法定。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貫徹“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推進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整治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經營危化品、民爆用品、加油站點、網吧、住宿、體育運動、社會心理等行業,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及時向屬地政府匯報,爭取屬地政府支持。
(二)放管結合。要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積極推動區市政府出臺專門規定,明確場所和時間,明確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民勞務活動的種類,對符合規定的實施豁免登記。對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對新型業態、新興行業、新興領域,既要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也要避免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領域出現監管盲區。
(三)分類治理。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等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要堅決依法依職責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單位要深刻理解《辦法》和《意見》的內涵,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行為的危害性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大組織領導力度。要將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整治與迎接國家衛生城市復審和全國文明典范城市創建工作結合起來,制定落實方案,層層壓實責任,迅速開展工作。
(二)注重協調配合。查處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涉及系統內多個業務職能部門。各區市局要指定一個部門為總牽頭,相關業務部門積極配合,并主動加強與市局相關部門的對接,接受業務指導。及時建立臺賬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臺賬、投訴舉報臺賬和部門告知臺賬,依法處理投訴舉報。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對整治中發現的屬于其他主管部門查處的無證經營行為,及時抄告相關部門。
(三)營造良好氛圍。要繼續加大對《辦法》的宣傳培訓力度,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等形式廣泛宣傳,提高社會知曉度,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要加強“先照后證”“證照分離”改革后續監管,指導市場主體在取得營業執照后辦理相關許可審批。積極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通過微信公眾號、新聞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公眾對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行為進行舉報,消除監管治理盲區。
(四)加強信息報送。要及時報告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及工作經驗,對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大要案件要以簡報、專報等形式隨時報告。各區市局于12月10日前將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整治工作總結和《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整治工作年度統計表》(附件)通過金宏網報“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市場主體監督管理處”郵箱。
附件: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整治工作年度統計表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整治工作年度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2021年 月 日
項目 | 排查情況 | 處理情況 | 處罰情況 | |||||
排查市場主體戶數(戶) | 出動人員(人次) | 發現無證無照經營戶數(戶) | 無照(證)變有照(證)戶數(戶) | 取締戶數(戶) | 抄告相關部門戶數(戶) | 處罰戶數(戶) | 處罰金額(萬元) |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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