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總 則
為了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發揮地方儲備糧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蘇州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市范圍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
二、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或者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三、市糧食局為地方儲備糧管理的責任主體。市糧食局依據省、市政府下達的儲備規模和我市實際供求狀況,牽頭制定全市儲備糧的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費用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對儲備糧的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市農發行根據計劃數量,保證資金及時供應,并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四、地方儲備糧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管理與運作方式。太倉市糧食購銷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為我市儲備糧管理運作主體,受市糧食局的委托,對地方儲備糧進行合同管理、資金管理和費用結算等業務管理。
五、地方儲備糧的采購、儲存、銷售、輪換和動用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及地方規定的各種基金、收費。
采 購
六、地方儲備糧的采購,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糧食市場價格行情和儲備輪換情況,采取招標采購、委托采購、基地采購等方式進行。
(一)即由市糧食局、財政局等部門明確采購時間、品種、數量、質量等規定后向社會發布招標信息,收到投標書后,在規定時間內公開開標,確定中標糧源,在賣方支付一定保證金后當場簽訂合同。采用這種方式入庫的儲備糧,其入庫成本價格為實際中標糧源的平均價。
(二)即由市糧食局、財政局等部門以文件形式明確儲備糧采購時間、品種、數量、質量、價格、費用等規定,并委托承儲企業完成采購任務。
(三)即按照"政府搭臺、部門服務、企業操作"的原則,在本市建立優質糧源基地和在蘇北、東北主產區建立儲備糧源基地。按照《蘇州市水稻價外補貼政策意見》(蘇府〔2008〕36號)文件精神,地方儲備糧應優先采購本市優質糧源基地的糧食,其他基地糧食隨行就市組織入庫。
(七)地方儲備糧采購的信貸資金由市農發行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辦法》的有關要求執行。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局會同財政局根據隨行就市、費用合理的原則確定。
(八)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必須是當年(糧食年度)生產的新糧,并且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嚴禁劃轉陳年庫存糧食。
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檢測,由具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儲 存
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職業技能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和會計、統計等專業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3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具有實行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條件。
十、市糧食局根據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從具備地方儲備糧承儲條件的企業中擇優選擇承儲企業,并相應建立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考核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十一、承儲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
十二、承儲企業必須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十三、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運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水平。
十四、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十五、承儲企業對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安全負責。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負責該儲備糧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十六、承儲企業應當在市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信貸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結算方面的有關規定。
十七、承儲企業應當做好地方儲備糧的統計工作,單獨設立地方儲備糧臺賬,及時反映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地方儲備糧數量和成本,保證會計賬、統計賬、保管賬(卡)和市糧食局的臺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八、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舊糧頂替新糧,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八)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輪 換
十九、地方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證糧食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二十、在保證儲備規模的前提下,儲備糧必須及時輪換。儲備粳稻、小麥的儲存年限分別為不超過1.5年和3年。輪換時須擇機分期分批進行,避免集中輪換壓力,每批的輪空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正常情況下輪換方案由市糧食局和承儲企業根據糧食市場動態確定。特殊情況下的輪換,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提出具體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十一、地方儲備糧輪換銷售,根據糧食市場行情采用公開競價銷售或委托承儲企業銷售的方式。委托銷售的價格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動 用
二十二、地方儲備糧的動用權屬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
市糧食局要按照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市范圍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動用地方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發改、財政、物價等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抄送同級農業發展銀行。
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實施。動用方案中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義務。
二十六、動用地方儲備糧,其價格由市物價局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財政局與承儲企業結算。
二十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
費 用
二十八、地方儲備糧所發生的銀行利息、儲存保管費、輪換費用及合理的價差,由市財政安排。
二十九、貸款利息,由市財政局根據當期貸款規模和規定利率核實結算。保管費按每年每公斤0.08元補貼,在核定的輪換架空期內,儲存保管費仍按規定費率結算;輪換費用按平均每年每公斤0.04元補貼,由購銷公司用于地方儲備糧輪換過程中的各項費用支出。
三十、動用或輪換地方儲備糧發生價差虧損的,發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財政撥補;發生盈余的,由市糧食購銷公司設立專戶,用于市級儲備糧輪換的豐歉調節。
監督檢查
三十一、市糧食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督管理。
財政、農發行應當加強對地方儲備糧補貼資金、收購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監督。
三十二、市糧食局負責建立地方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客觀地反映地方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倉存和保管狀況,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
三十三、糧食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狀況;
(二)了解和檢查地方儲備糧收購、輪換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三十四、農發行依法對地方儲備糧的信貸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五、承儲企業對糧食、財政和農發行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三十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糧食局等部門舉報。
市糧食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查處;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相關責任
三十七、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賠償責任,并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的;
(二)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三)入庫地方儲備糧品種質量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和要求的;
(四)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五)地方儲備糧出現安全問題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補救不力造成壞糧或降等降價損失的;執行輪換或動用指令不力造成損失的;
(六)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
附 則
三十八、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2002年3月10日太倉市糧食局、太倉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太倉市支行制訂下發的《太倉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