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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明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1-06-30 1020
核心提示:一、背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

一、背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二、目標任務

加強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審批的統一規范性,貫徹落實《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2號)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對“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實施“優化審批服務”改革的要求,取消許可證有效期,改為長期有效。并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取消行政許可有效期后,強化事后監管,提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管理水平。

三、主要內容

(一)取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登記注冊有效期的規定,取消辦理延續注冊登記的相關規定,并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登記證書》中的有效期;

(二)針對取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注冊登記有效期后的海關日常監管,進一步完善了場所退出機制,增加了按照《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并建立主管海關每年開展1次年度審核的機制;

(三)補充完善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的4個法律文書。

四、落實措施

監督指導各直屬海關落實修訂后的新公告關于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要求。

五、工作進展

完成對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7號(關于明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的修訂工作。

六、涉及范圍

涉及全國各直屬海關轄區內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的規范管理。

七、執行標準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7號(關于明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修訂之后的新公告。

八、注意事項

嚴格按照修訂后的新公告執行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審批管理。

九、關鍵詞詮釋

十、惠民利民舉措

(一)取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登記注冊的有效期,取消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辦理延續注冊登記的相關規定;

(二)完善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變更申請的具體范疇,并對不屬于“變更”的范疇進行了明確;另外,對變更、注銷的行政許可辦理程序,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補充完善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的4個法律文書。

十一、新舊政策差異

(一)原37號公告規定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登記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修訂后公告取消了有效期的規定,并取消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辦理延續注冊登記的相關規定;

(二)新公告增加了按照《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并建立主管海關每年開展1次年度審核的機制;

(三)原37號公告對于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變更申請的具體范疇規定的較為簡要,修訂后公告明確了具體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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