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我市“放管服”改革,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現將《重慶市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清單(2021年版)》)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清單管理
《清單(2021年版)》列出91項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包括在辦理行政審批過程中必須由申請人或行政審批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行政審批部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凡未納入《清單(2021年版)》的事項,行政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
二、實行動態調整
《清單(2021年版)》統一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在本通知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在網上辦事大廳和門戶網站公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因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國務院決定新增、取消、變更等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后,及時調整并公布。
三、加強服務監管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95號)要求,進一步梳理本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開展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情況,推進各類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序入駐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監管,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配套制度和服務標準,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范中介服務收費,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質效。
《清單(2021年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2020年版)》(渝府發〔2020〕2號)不再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2021年版)
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主項名稱 | 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子項名稱 |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設定依據 | 委托主體 | 備注 |
1 | 專業機構意見書編制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 無 | 市網信辦 | 具有相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 |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1號)第六條、第七條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 | 申請人 | 申請人為企業法人 |
2 | 學校資產評估報告編制 | 實施高等專科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的中外(含內地與港澳臺)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 無 | 市教委 | 具有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十條 | 申請人 | |
3 | 實驗動物設施環境質量檢測報告出具 |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 | 無 | 市科技局 | 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且檢測能力滿足《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要求檢測項目的機構 | 1.《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第八條 2.《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財字〔2001〕545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3.《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國科發財字〔1997〕593號)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4.《重慶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第八條、第九條 5.《重慶市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渝科委發〔2010〕11號)第六條 | 審批 部門 | |
4 |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或瓶裝供應站(點)安全評價 | 燃氣經營許可 | 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 | 區縣經濟信息部門 | 安全評價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2.《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第九條 | 申請人 | |
5 | 安全評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 無 | 市經濟信息委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六條、第七條 | 申請人 |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 無 | 市經濟信息委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條、第九條 | 申請人 | |||
6 | 財務審計報告編制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審批 | 無 | 區縣宗教事務部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條 2.《重慶市宗教事務條例》第五十八條 3.《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 | 申請人 | |
7 | 注冊資金驗資憑證出具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審批 | 無 | 區縣宗教事務部門 | 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 2.《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 | 申請人 | |
8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 無 | 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條第一款 | 申請人 | |
9 |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注冊資金、凈資產、專用設備凈值評估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 無 | 市公安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二條 2.《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2.1b、6.2.2.2b、6.2.2.3b、6.2.2.4b、8.1.1.2b | 申請人 | |
10 |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安全評價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 無 | 市、區縣 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存儲倉庫安全評價機構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二條 2.《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a、6.2.2.1a、6.2.2.2a、6.2.2.3a、6.2.2.4a、8.1.1.1a、8.1.1.2a | 申請人 | |
11 | 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 | 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審批 | 無 | 市、區縣 公安機關 | 一、二級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2.《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 申請人 | |
12 | 槍彈庫室安全檢測報告 | 營業性射擊場的設立審批 | 無 | 市公安局 | 社會專業安防檢測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2.《槍支(彈藥)庫室風險等級劃分與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6.2 | 申請人 | |
民用槍支、彈藥配售許可 | 無 | 市公安局 | 申請人 | |||||
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許可 | 無 | 市公安局 | 申請人 | |||||
民用槍支持槍許可 | 無 | 市公安局 | 申請人 | |||||
13 | 出具驗資報告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市、區縣 民政部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 申請人 | 不包括社會團體注冊資金變更驗資 |
基金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基金會成立登記 | 市民政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九條 | 申請人 | 不包括原始基金變更驗資 | ||
14 |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注冊資金變更驗資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市、區縣 民政部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九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8號)第六條、第十二條 | 申請人 |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
15 | 慈善組織前兩年財務審計 | 公開募捐資格審核 | 無 | 市、區縣 民政部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9號)第六條 | 申請人 | |
16 | 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勞務派遣經營、變更、延續、注銷許可 | 市、區縣 人力社保部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八條 3.《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附件第24項 | 申請人 | |
17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財務清算報告編制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市、區縣 人力社保部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 2.《重慶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渝教民發〔2018〕4號)第十條、第十一條 3.《重慶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渝教民發〔2018〕5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申請人 | |
18 | 規劃核實測量(規劃放線測量)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無 | 市、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 具有規劃測量資質的測繪機構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 審批 部門 |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審批 部門 | |||||||
19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 | 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與設計審批 | 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市、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 具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2.《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 審批 部門 | |
20 | 商品房預售面積測繪報告(變更)編制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無 | 市、區縣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具有房屋面積測繪資質的機構 | 《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申請人 | |
21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含人防指揮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無 | 市、區縣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經市住房城鄉建委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條、第五條 | 申請人 | |
人防建設項目審批 | 建筑面積800m2以上單建式人防工程審批 | 市人民防空辦 | 經市住房城鄉建委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 | 申請人 | |||
22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檢測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無 | 市、區縣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范圍內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申請人 | |
23 | 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無 |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具備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 申請人 | |
24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無 |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具備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 |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第十三條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第十七條 | 申請人 | |
25 | 車輛性能綜合檢測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無 | 市、區縣交通部門 |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第十一條第一項 | 申請人 |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 無 | 區縣交通部門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第六條第一項 | 申請人 | ||||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無 | 區縣交通部門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八條第一項 | 申請人 |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無 | 區縣交通部門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第七條第一項 | 申請人 | ||||
26 | 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 | 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無 | 市、區縣交通部門 | 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機構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第三款 2.《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2017年第27號)第五條 | 申請人 | |
27 | 船員基本安全培訓或船員適任培訓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無 | 市、區縣交通部門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4號,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5號)第十條 | 申請人 | |
28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技術咨詢服務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市、區縣交通部門 | 進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咨詢單位名錄的機構(咨詢專業和范圍包括“公路專業評估咨詢”)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2.《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審批 部門 | |
29 | 水運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技術咨詢服務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市、區縣交通部門 | 具備不低于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2.《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第十九條 3.《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第十七條 | 審批 部門 | |
30 | 地方投資的鐵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技術咨詢服務 | 地方投資的鐵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無 | 市交通局 | 具備不低于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 《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審批 部門 | |
31 | 地方投資的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技術咨詢服務 | 地方投資的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無 | 市交通局 | 具備不低于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 1.《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2.《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第十條、第十五條 3.《運輸機場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2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審批 部門 | |
32 | 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技術咨詢服務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市、區縣交通部門 | 進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咨詢單位名錄的機構(咨詢專業和范圍包括“公路專業評估咨詢”) |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2號,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條 2.《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四條第三款 3.《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 審批 部門 | |
33 | 水運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技術咨詢服務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市、區縣交通部門 | 具備不低于原施工圖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2.《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第十九條 3.《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第十七條 | 審批 部門 | |
34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市、區縣水利部門 | 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 | 1.《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 2.《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號,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條 3.《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 4.《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39號)第十三條 | 申請人 | |
35 | 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報告編制 | 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批準 | 無 | 市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 | 1.《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第九條 2.《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長規計〔2010〕236號)第九條 | 申請人 | |
36 | 擬修建水庫工程的初步設計報告(或工程建設方案)編制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修建水庫審批 | 無 | 市、區縣 水利部門 | 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 | 1.《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號,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 2.《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 | 申請人 | |
37 | 出具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試驗報告、風險評估報告 | 農藥登記初審 | 無 | 市農業農村委 | 1.農業農村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 2.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簽署互認協定的境外相關實驗室 | 1.《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7號)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 2.《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第四條、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38 | 復核檢測 |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 無 | 市農業農村委 | 市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飼料檢驗機構 |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第六條 | 審批 部門 | |
39 | 漁業公務船員培訓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無 | 市、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申請人 | |
40 | 檢測方法驗證 |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 無 | 市農業農村委 | 市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飼料檢驗機構 | 1.《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第五條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要求》(農業部公告第1867號,2017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申請人 | |
41 |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措施,以及保護范圍或建設控制地帶內文物保護方案編制 | 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市、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核報縣政府) | 市、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市、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市、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
42 | 文物保護單位遷移異地保護方案編制 | 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重建審批 | 市縣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拆除審批(核報市政府) | 市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43 | 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調查、勘察方案和搶救性發掘方案編制 | 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審批 | 無 | 市文化旅游委 | 考古發掘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 申請人 | |
44 | 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編制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無 | 市、區縣 衛生健康部門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3.《衛生部關于印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25號)附件2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規范》(GBZ/T 181—2006)4.1 | 申請人 | |
45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資產評估報告編制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 | 無 | 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 | 專業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 | 《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申請人 | |
46 |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無 | 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3.《衛生部關于印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25號)附件2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規范》(GBZ/T 181—2006)4.1 | 申請人 | |
47 | 輻射工作場所檢測報告編制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無 | 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條 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 申請人 | |
48 | 放射診療設備性能檢測報告編制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無 | 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條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 申請人 | |
49 | 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編制 |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審批 | 無 | 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 | 經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00項 3.《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條 4.《衛生部關于印發〈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110號)附件第五條、第十四條,附件1第三條 | 申請人 | |
50 | 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和檢驗報告編制 |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審批 | 無 | 市衛生健康委 | 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在批準的檢驗能力范圍內從事消毒產品檢驗活動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01項 3.《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條 4.《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14〕36號)第四條、第十一條 | 申請人 | |
51 | 飲用水供水單位檢測檢驗報告編制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無 | 區縣衛生健康部門 | 經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04項 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3號,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條 4.《衛生部全國愛衛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66號) | 申請人 | |
52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報告編制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 無 | 市衛生健康委 | 經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05項 2.《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5號)附件1第四條 | 申請人 | |
53 |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編制(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編制評價報告)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無 | 區縣衛生健康部門 | 經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 |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條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條 3.《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渝衛發〔2021〕4號)第五條 | 申請人 | |
54 | 非煤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報告編制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其他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具有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其他礦采選業,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安全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六十九條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條 3.《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55 |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具有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其他礦采選業,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條 3.《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2015年5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56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條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第二十五條 5.《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57 |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編制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 | 無 | 市應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 3.《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58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編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無 | 市應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八條第三款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59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評價報告編制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無 | 市應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第二款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條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60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報告編制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安全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第二款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條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61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第二款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第二十五條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條 5.《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許可 | 無 | 申請人 | ||||||
62 | 煙花爆竹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具有煙花爆竹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條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二十一條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八條 3.《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63 |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具有煙花爆竹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3.《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64 |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報告編制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具有煙花爆竹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3.《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65 |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驗收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具有煙花爆竹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條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二十二條 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二十一條 5.《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六條 6.《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 | 市應急局 | 具有煙花爆竹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 | ||||
66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報告編制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其他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具有金屬冶煉業安全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六十九條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十條 3.《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 | 申請人 | |
67 | 產品檢驗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無 | 市市場監管局 | 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 |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 2.《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實施細則的公告》(2018年第26號) | 申請人 | |
68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現場評審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無 | 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 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或考評組 | 1.《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 | 審批 部門 | |
69 |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驗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注冊資金驗資及其注冊資金變更驗資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無 | 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1996年12月25日、200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 申請人 | |
70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現場評審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無 | 市市場監管局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評員和特邀專家 | 1.《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條、第九條 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5號)第九條 | 審批 部門 | |
71 | 計量器具型式評價試驗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無 | 市市場監管局 | 取得相應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實驗室資質的技術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2.《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4號)第十條 | 審批 部門 | |
72 |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 強檢計量器具檢定 | 無 | 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 取得強制檢定授權資質的計量技術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 審批 部門 | |
73 | 典當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時,提供法人股東的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典當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時,提供典當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無 | 市金融監管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一條、第十八條 | 申請人 | |
74 | 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時,股東和融資擔保公司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編制 | 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審批 | 市金融監管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3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
75 | 設立權益類、合約類交易的交易場所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編制 | 從事權益類、合約類交易的交易場所設立、變更、終止審核 | 無 | 市金融監管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 | 申請人 | |
76 |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增資時,資金到位后提供小額貸款公司的驗資報告 | 小額貸款公司(含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核 | 小額貸款公司(含分支機構)設立審核 | 市金融監管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8〕239號) | 申請人 | |
小額貸款公司(含分支機構)變更審核 | ||||||||
77 |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時,提供法人股東的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設立時,提供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 小額貸款公司(含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核 | 小額貸款公司(含分支機構)設立審核 | 市金融監管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8〕239號) | 申請人 | |
小額貸款公司(含分支機構)變更審核 | ||||||||
78 | 設立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的小貸公司時提供網絡貸款業務系統安全評估報告 | 小額貸款公司(含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核 | 小額貸款公司(含分支機構)設立審核 | 市金融監管局 | 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信息系統測評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 申請人 | |
79 | 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時法律意見書出具 | 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審批 | 市金融監管局 | 律師事務所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3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 | 申請人 | |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
80 | 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檢驗報告 | 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 | 無 | 市藥監局 | 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 |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申請人 | |
81 | 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檢驗報告 | 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 | 無 | 市藥監局 | 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 |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 申請人 | |
82 |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市氣象局 | 具有防雷裝置設計評價能力的機構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 2.《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附件第70項 3.《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九條 | 審批 部門 | |
83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市氣象局 | 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 2.《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附件第95項 3.《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十四條 | 審批 部門 | |
84 |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 無 | 市地震局 | 具備承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條件和技術人員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2.《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3號,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條 3.《重慶市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七條 4.《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3號)第三條第二款 | 申請人 | |
85 | 安全設施設計報告編制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其他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重慶煤監局 |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6號,2015年6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條 | 申請人 | |
86 | 安全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重慶煤監局 | 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 |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2017年3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 申請人 | |
87 | 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的檢測檢驗合格報告編制 | 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重慶煤監局 | 具備資質的煤礦礦用產品檢測檢驗機構 |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2017年3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 申請人 | |
88 | 管道保護方案 | 石油天然氣管道受限制區域施工保護方案許可 | 無 | 市能源局、各區縣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 具有石油天然氣管道設計或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 | 審批 部門 | |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 審批 部門 | ||||||
89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評估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無 | 市發展改革委 | 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 2.《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第二十三條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第八條 4.《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節能評估審查是否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的復函》 | 審批 部門 | |
90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外商投資項目適用的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項目投資總額以及用匯額等進行確認,根據需要征求意見或開展評估 |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審批 | 無 | 市發展改革委 | 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 | 1.《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優化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通知》(發改外資〔2021〕368號)第三條 | 審批 部門 | |
91 | 核準報告評估 | 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權限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審核 | 市發展改革委 | 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九條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第二十六條 3.《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渝府發〔2017〕31號)第二十四條 | 審批 部門 | |
跨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項目審核 | ||||||||
跨現狀或規劃為四級及以上、一級以下(不含一級)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 | ||||||||
需跨區縣(自治縣)配置水資源、調節價格的城市供水項目核準 | ||||||||
除需跨區縣(自治縣)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需市級財政平衡處理費的污水處理項目和需跨區縣配置水資源、調節價格的城市供水項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項目核準 | ||||||||
鐵礦、有色礦山開發項目審核 | ||||||||
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審核 | ||||||||
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和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審核 | ||||||||
稀土深加工項目審核 | ||||||||
黃金采選礦項目審核 | ||||||||
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審核 | ||||||||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審核 | ||||||||
需市級財政平衡處理費的污水處理項目核準 | ||||||||
非特大型主題公園項目審核 | ||||||||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項目審核 | ||||||||
市屬事業單位實施的職業學歷教育新建和擴建項目以及未列入建設發展規劃的其他社會事業項目(不含維修改造類項目)核準 | ||||||||
涉及開荒的農業項目審核(核報市政府) | ||||||||
不涉及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大型水庫和中型水庫項目核準 | ||||||||
跨流域的水系連通工程項目、跨區縣(自治縣)水資源配置工程項目和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干流上及區縣(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堤防工程項目核準 | ||||||||
不涉及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除大型水庫、中型水庫項目以外的其余水庫項目核準 | ||||||||
除跨流域的水系連通工程項目、跨區縣(自治縣)水資源配置工程項目和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干流上及區縣(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堤防工程項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項目核準 | ||||||||
新建(含增建)列入國家批準的有關規劃的非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鐵路項目審核 | ||||||||
新建(含增建)地方城際鐵路項目、企業鐵路專用線項目和其余新建(含增建)鐵路項目審核 | ||||||||
國家高速公路網和公路的普通國道網項目、地方高速公路項目審核 | ||||||||
國家批準的有關規劃中的非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審核 | ||||||||
跨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審核 | ||||||||
跨現狀或規劃為四級及以上、一級以下(不含一級)通航段的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 | ||||||||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審核 | ||||||||
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審核 | ||||||||
內河航運的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審核 | ||||||||
內河航運的千噸級及以上的獨立船閘項目、非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的航電樞紐項目以及其他在長江、嘉陵江、烏江上的通航建筑物項目核準 | ||||||||
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審核 | ||||||||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審核 | ||||||||
有軌電車項目核準 | ||||||||
除國家高速公路網和公路的普通國道網項目、地方高速公路項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項目核準 | ||||||||
除國家批準的有關規劃中的項目和跨現狀或規劃為四級及以上通航段項目以外的其余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 | ||||||||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下獨立船閘項目、千噸級以下航電樞紐項目和在除長江、嘉陵江、烏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設的通航建筑物項目核準 | ||||||||
除跨現狀或規劃為四級及以上通航段項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 | ||||||||
非市屬事業單位實施的職業學歷教育新建和擴建項目以及區縣屬事業單位實施的未列入建設發展規劃的其他社會事業項目(不含維修改造類項目)核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