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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解讀

   2021-08-30 549
核心提示:《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是《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上位法。近年,上述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了修訂,同時,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變化,原《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鄂糧規〔2016〕4號)5年有效期屆滿,因此,有必要進行相應修改和重新發布。

問:出臺《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是出于什么需要?

答:《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是《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上位法。近年,上述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了修訂,同時,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變化,原《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鄂糧規〔2016〕4號)5年有效期屆滿,因此,有必要進行相應修改和重新發布。

問:新修訂的《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與舊的辦法有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進一步強化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安全主體責任。《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承儲企業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地方儲備糧儲存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二是增加近年倉儲管理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辦法》第六條規定:地方儲備糧應優先儲存在能實現準低溫儲糧的國有中心糧庫標準儲備倉房;第二十九條增加了運用國有糧庫信息化系統提升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水平等內容;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對庫區、倉房及相關設施提出了當前倉儲管理工作的一些新要求,如“一規定兩守則”、綠色儲糧、減少儲糧藥劑使用等內容。

三是明確了地方儲備糧損耗、雜質有關規定。《辦法》第二十二條對糧油儲存損耗定額進行了明確,且省、市、縣執行統一標準,市縣不再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條對水分雜質減量的核銷計算和處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四是細化倉儲管理各環節要求。主要包括入庫前必須進行空倉驗收,倉號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保管賬存檔期不低于6年,倉儲設施應按要求備案,細化裝糧限要求等。

問:《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是作為規范性文件出臺的,是否執行了有關規定?

答: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及備案審查工作要求,我們通過政務網站意見征集欄發布《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7月15日至8月16日),并同步將《辦法》發送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直屬企業。共收到意見建議13條,并部分采納吸收。本次修訂,不涉密,不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或減少其權益。《辦法》(送審稿)已于8月17日通過合法性、廉潔性審查以及風險性評估,并于近期通過法制監督平臺向省司法廳進行了報備。《辦法》的制發過程符合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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