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萬盛經開區商務局:
根據《糧食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實施方案》(國糧辦儲﹝2016﹞367號)和《重慶市糧食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實施方案》(渝商務〔2017〕77號)的要求,現將《重慶市儲糧化學藥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3日
重慶市儲糧化學藥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糧食行業儲糧化學藥劑安全管理,保障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防止儲糧化學藥劑使用與管理中發生安全事故,根據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糧食行業從事儲糧化學藥劑使用管理的單位和有關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市商務委負責全市糧食行業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負責本轄區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企業是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負責。企業所屬使用儲糧化學藥劑的單位,是儲糧化學藥劑安全管理和規范使用的具體承擔者,對本單位儲糧化學藥劑的安全管理和規范使用負責。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五條 企業負責儲糧化學藥劑統一采購,集中管理,嚴禁對外出售儲糧化學藥劑。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儲糧化學藥劑。
第六條 采購的儲糧化學藥劑,應具有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完整包裝、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符合《農藥包裝通則》和《農藥乳油包裝》要求。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七條 采購儲糧化學藥劑原則上由供貨方負責運輸。
第八條 儲糧化學藥劑運輸,執行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及《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指定不少于2人押運,押運人員應了解藥劑的性能,攜帶有效防護用品,防止藥劑丟失、破損、遭受水濕、雨淋和陽光直射。
第五章 裝卸管理
第九條 儲糧化學藥劑裝卸人員應選擇身體健康,了解藥劑安全裝卸知識的成年人,穿防護服,佩戴手套和防護用具。
第十條 裝卸作業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裝卸,作業時輕拿輕放,藥箱、藥桶、藥瓶不能倒放,防止滾動、撞擊,保持包裝完好,多品種藥劑要分別碼放。作業時不準抽煙、喝酒和進食,不允許用手擦抹口腔、臉部和眼睛等,禁止赤膊作業。
第十一條 裝卸完畢,及時用肥皂洗凈面部和手部,用清水漱口,清洗防護用品。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二條 儲糧化學藥劑設置專用庫房儲存,庫房建在遠離辦公、居住區、水源地30米以外,標高應具有抗50年一遇的防洪的地方,具備通風良好、干燥、不漏雨、可避光等功能,達到防火、防盜、防雷、防爆、防潮和隔熱要求。
第十三條 存放的儲糧化學藥劑應有完好包裝和標志,分品種、分年限、分貨位擺放,貨位與貨位以及墻之間、留有安全間距,碼放不宜過高。倡導儲糧化學藥劑零庫存。
第十四條 庫房實施雙門雙鎖,安裝報警系統,門外設置警示標識,配備消防器材、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器及防護用具。
第十五條 庫房適時通風換氣,定期檢查安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嚴格儲糧化學藥劑出入庫制度,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定期盤點庫存實物。執行審批領用制度,原則上領用的儲糧化學藥劑一次用完,對確需連續使用儲糧化學藥劑的偏遠庫點、且不能及時退回庫房的,應當選擇安全的存放場所暫時保管,并指定專人看護。
第七章 報廢、散溢、包裝物和殘渣處理
第十七條 過期、無法識別品名、經國家資質單位檢測失效以及淘汰的儲糧化學藥劑按有關規定處理。過期的儲糧化學藥劑,經國家資質單位檢測確認仍有效,可降等降級合理使用。失效和淘汰的儲糧化學藥劑,應由環保部門認可的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或送回原生產廠處理。
第十八條 液態儲糧化學藥劑散溢,應用鋸木屑、干土或粒狀吸附劑吸收清理。固態儲糧化學藥劑散溢,應及時清掃,包裝好置于藥劑庫指定位置并注明情況盡快施用或降等降級使用。散溢的儲糧化學藥劑高毒且量大時,應由環保部門認可的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或原生產廠處理。
第十九條 儲糧化學藥劑包裝物應集中封存,嚴禁它用。集中封存的包裝物返還給原生產廠回收利用,或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金屬包裝物無害化處理后作廢品處理;
(二)玻璃類包裝物毀壞后,在遠離水源和人畜居住區至少50m的僻靜地方深埋;
(三)其他包裝物,在遠離水源和人畜居住區至少50m的僻靜地方焚燒后深埋。
第二十條 熏蒸反應后儲糧化學藥劑殘渣,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儲糧化學藥劑殘渣無害化處理后在遠離水源50米以外偏僻的地方,采用挖坑深埋或放入殘渣處理池處理;藥桶、藥瓶按規定處理,嚴禁隨意亂扔、亂放或當廢品銷售。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熏蒸作業前,應制訂熏蒸方案,報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有心臟病、肝炎、肺病、貧血、皮膚病、皮膚破傷患者,懷孕期、哺乳期、月經期的婦女,未滿18周歲的少年,經醫生診斷認為不適合從事涉及有毒氣體或化學藥劑工作以及戴上防護用具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員,均不得參加熏蒸施藥作業。
第二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磷化氫環流熏蒸技術規程》、《糧油儲藏熏蒸劑使用準則》、《糧油儲藏防護劑使用準則》、《糧油儲藏磷化氫環流熏蒸裝備》、《糧油儲藏磷化氫發生器》、《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以及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四條 熏蒸作業的糧倉應當達到有效密閉,符合《磷化氫環流熏蒸技術規程》氣密性標準。禁止夜間或大風大雨天氣熏蒸作業或開倉散氣。
第二十五條 磷化氫熏蒸作業或進入熏蒸施藥后尚未散氣的糧倉內作業,必須佩戴隔離式呼吸防護用具。熏蒸作業必須由2人以上操作,并安排專人監護。
第二十六條 熏蒸期間,應在糧倉四周設立警戒線及警示標識。采用磷化氫或其他熏蒸劑熏蒸時,警戒線距離熏蒸倉房至少20m。
第二十七條 熏蒸作業24小時內,應有專人檢查施藥設備及管道。檢查采用有毒氣體檢測儀和報警儀等儀器設備的方法,嚴禁采用嗅覺等感官方式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熏蒸后開倉散氣,應當從倉房外部開啟門窗,先開啟下風方向的門窗,后開啟上風方向的門窗,并檢測周圍環境的有毒氣體濃度。
第二十九條 磷化鋁熏蒸,嚴防糧倉漏雨或帳幕內結露,嚴格控制單點施藥量。帳幕熏蒸,盛藥器皿上方應留有一定空間。整倉熏蒸,應將倉內金屬設施設備、儀表等遷移,不能移動的應涂抹機油或用塑料薄膜包扎密封。環流熏蒸,施藥前先開啟環流風機、再開啟施藥裝置,施藥和環流熏蒸中,對突發停電要有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熏蒸作業后,操作人員立即用肥皂徹底清洗手、臉并用清水漱口、洗澡,更換衣服、鞋襪。換下的污染衣物等在空曠無人的地方散氣清洗后,方可攜入室內。
第三十一條 應用儲糧化學防護劑時,按《農藥儲運、銷售和使用的防毒規程》、《糧油儲藏防護劑使用準則》等相關規定執行。除儲糧防護劑外,其他固態或液態藥劑均嚴禁與糧食和油料直接接觸。采用糧面上懸掛浸藥布條殺蟲法,施藥作業前應在糧面上鋪麻袋、草簾等,防止污染糧食。
第三十二條 布設防蟲線、施用儲糧防護劑和空倉、器材、工具殺蟲時(不含熏蒸),工作人員應穿工作服,戴風鏡、口罩(浸以5%—10%小蘇打溶液)、手套,嚴禁用手直接接觸藥劑。
第三十三條 熏蒸施藥人員在操作中如有頭昏、刺眼、流淚、咳嗽和有其它不適感覺時,應當立即停止工作,退出現場,到上風方向取下防護用具,脫去工作服,并適當休息。不準在有毒環境中勉強作業。
第三十四條 施用熏蒸劑時,施藥人員涉及有毒氣體環境下作業的時間每次應小于30分鐘,每人每天累計一般不超過1小時。施用儲糧防護劑或空倉、器材、工具殺蟲劑時,施藥人員每次工作時間應小于90分鐘,每人每天累計一般不超過3小時。
第三十五條 庫區采用毒殺方法滅鼠時,應使用由國家農藥管理部門批準登記的滅鼠藥。毒餌毒液應在室外或較寬敞的室內配制,戴防毒口罩,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劑或毒餌毒液。制成毒餌后藥色不明顯的,應有明顯標簽并加入警告色。滅鼠藥配制、使用等操作人員,工作結束后應洗凈手臉及裸露的皮膚。配制和施放滅鼠藥的場所,應設立警戒標識。
第九章 事故處置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編制儲糧化學藥劑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一旦發生泄漏、丟失、水淹、燃爆、人員中毒等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企業立即啟動《儲糧化學藥劑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積極搶救,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并按相關規定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
第三十七條 發生儲糧化學藥劑中毒事故時,應及時搶救。職業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按《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職業性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職業急性磷化氫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和《職業性急性擬除蟲菊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發生磷化鋁燃爆事故時,應當采用干沙覆蓋或干粉滅火器滅火,嚴禁用水澆。
第十章 相關要求
第三十九條 儲糧化學藥劑的使用劑量,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嚴禁超劑量使用,避免年度內重復熏蒸。
第四十條 對于已經進入糧倉內(囤、垛)的鼠類,要用捕殺或器械方式除治,不準采用毒餌毒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是職業衛生責任主體,依法履行主體責任,應當定期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建立有毒有害職業健康保健津貼和考核機制,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編制本辦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591號)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5號)
《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LS 1212—2008)
《糧油儲藏技術規范》(GB/T 29890-2013)
《磷化氫環流熏蒸技術規程》(LS/T 1201—2002)
《糧油儲藏熏蒸劑使用準則》(GB/T 22497—2008)
《糧油儲藏防護劑使用準則》(GB/T 22498—2008)
《糧油儲藏磷化氫環流熏蒸裝備》(GB/T 17913—2008)
《糧油儲藏磷化氫發生器》(GB/T 22495—2008)
《農藥儲運、銷售和使用的防毒規程》(GB 12475—2006)
《農藥包裝通則》(GB 3796—2006)
《農藥乳油包裝》(GB 4838—2000)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7806—1987)
《職業性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7794—1987)
《職業急性磷化氫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7797—1987)
《職業性急性擬除蟲菊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11510—1989)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辦報廢化學藥劑處置工作的通知》(國糧辦展〔2009〕230號)
《關于加強磷化氫熏蒸作業管理的通知》(國糧展〔2011〕204號)
《關于暫停使用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的通知》(國糧辦展〔2012〕90號)
第四十三條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辦法。
儲糧化學藥劑:是指在糧食儲藏中,用于防治危害糧食、倉房和儲糧設備設施的害蟲、螨類和有害生物、微生物的化學藥劑以及糧油檢驗所使用的化學藥劑。
熏蒸劑:是指在特定的溫度和壓力下,能夠形成足夠的氣態濃度致死儲糧有害生物的化學藥劑。
儲糧防護劑:是指通過觸殺、胃毒、忌避等方式防治儲糧有害生物的高效低毒、且持效期較長的化學藥劑。也稱儲糧保護劑、谷物保護劑。
滅鼠藥劑:是指用于毒殺有害嚙齒動物的化學藥劑,一般指胃腸毒劑,不包括滅鼠熏殺劑。
空倉消毒劑:是指用于倉房、倉儲器材、設備殺蟲、防蟲(包括布設防蟲線等)的化學藥劑。
若上述術語和定義因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相關規定發生修改變動的,以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相關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市商務委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執行,由市商務委負責解釋。
根據《糧食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實施方案》(國糧辦儲﹝2016﹞367號)和《重慶市糧食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實施方案》(渝商務〔2017〕77號)的要求,現將《重慶市儲糧化學藥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3日
重慶市儲糧化學藥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糧食行業儲糧化學藥劑安全管理,保障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防止儲糧化學藥劑使用與管理中發生安全事故,根據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糧食行業從事儲糧化學藥劑使用管理的單位和有關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市商務委負責全市糧食行業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負責本轄區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企業是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負責。企業所屬使用儲糧化學藥劑的單位,是儲糧化學藥劑安全管理和規范使用的具體承擔者,對本單位儲糧化學藥劑的安全管理和規范使用負責。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五條 企業負責儲糧化學藥劑統一采購,集中管理,嚴禁對外出售儲糧化學藥劑。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儲糧化學藥劑。
第六條 采購的儲糧化學藥劑,應具有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完整包裝、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符合《農藥包裝通則》和《農藥乳油包裝》要求。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七條 采購儲糧化學藥劑原則上由供貨方負責運輸。
第八條 儲糧化學藥劑運輸,執行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及《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指定不少于2人押運,押運人員應了解藥劑的性能,攜帶有效防護用品,防止藥劑丟失、破損、遭受水濕、雨淋和陽光直射。
第五章 裝卸管理
第九條 儲糧化學藥劑裝卸人員應選擇身體健康,了解藥劑安全裝卸知識的成年人,穿防護服,佩戴手套和防護用具。
第十條 裝卸作業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裝卸,作業時輕拿輕放,藥箱、藥桶、藥瓶不能倒放,防止滾動、撞擊,保持包裝完好,多品種藥劑要分別碼放。作業時不準抽煙、喝酒和進食,不允許用手擦抹口腔、臉部和眼睛等,禁止赤膊作業。
第十一條 裝卸完畢,及時用肥皂洗凈面部和手部,用清水漱口,清洗防護用品。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二條 儲糧化學藥劑設置專用庫房儲存,庫房建在遠離辦公、居住區、水源地30米以外,標高應具有抗50年一遇的防洪的地方,具備通風良好、干燥、不漏雨、可避光等功能,達到防火、防盜、防雷、防爆、防潮和隔熱要求。
第十三條 存放的儲糧化學藥劑應有完好包裝和標志,分品種、分年限、分貨位擺放,貨位與貨位以及墻之間、留有安全間距,碼放不宜過高。倡導儲糧化學藥劑零庫存。
第十四條 庫房實施雙門雙鎖,安裝報警系統,門外設置警示標識,配備消防器材、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器及防護用具。
第十五條 庫房適時通風換氣,定期檢查安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嚴格儲糧化學藥劑出入庫制度,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定期盤點庫存實物。執行審批領用制度,原則上領用的儲糧化學藥劑一次用完,對確需連續使用儲糧化學藥劑的偏遠庫點、且不能及時退回庫房的,應當選擇安全的存放場所暫時保管,并指定專人看護。
第七章 報廢、散溢、包裝物和殘渣處理
第十七條 過期、無法識別品名、經國家資質單位檢測失效以及淘汰的儲糧化學藥劑按有關規定處理。過期的儲糧化學藥劑,經國家資質單位檢測確認仍有效,可降等降級合理使用。失效和淘汰的儲糧化學藥劑,應由環保部門認可的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或送回原生產廠處理。
第十八條 液態儲糧化學藥劑散溢,應用鋸木屑、干土或粒狀吸附劑吸收清理。固態儲糧化學藥劑散溢,應及時清掃,包裝好置于藥劑庫指定位置并注明情況盡快施用或降等降級使用。散溢的儲糧化學藥劑高毒且量大時,應由環保部門認可的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或原生產廠處理。
第十九條 儲糧化學藥劑包裝物應集中封存,嚴禁它用。集中封存的包裝物返還給原生產廠回收利用,或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金屬包裝物無害化處理后作廢品處理;
(二)玻璃類包裝物毀壞后,在遠離水源和人畜居住區至少50m的僻靜地方深埋;
(三)其他包裝物,在遠離水源和人畜居住區至少50m的僻靜地方焚燒后深埋。
第二十條 熏蒸反應后儲糧化學藥劑殘渣,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儲糧化學藥劑殘渣無害化處理后在遠離水源50米以外偏僻的地方,采用挖坑深埋或放入殘渣處理池處理;藥桶、藥瓶按規定處理,嚴禁隨意亂扔、亂放或當廢品銷售。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熏蒸作業前,應制訂熏蒸方案,報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有心臟病、肝炎、肺病、貧血、皮膚病、皮膚破傷患者,懷孕期、哺乳期、月經期的婦女,未滿18周歲的少年,經醫生診斷認為不適合從事涉及有毒氣體或化學藥劑工作以及戴上防護用具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員,均不得參加熏蒸施藥作業。
第二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磷化氫環流熏蒸技術規程》、《糧油儲藏熏蒸劑使用準則》、《糧油儲藏防護劑使用準則》、《糧油儲藏磷化氫環流熏蒸裝備》、《糧油儲藏磷化氫發生器》、《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以及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四條 熏蒸作業的糧倉應當達到有效密閉,符合《磷化氫環流熏蒸技術規程》氣密性標準。禁止夜間或大風大雨天氣熏蒸作業或開倉散氣。
第二十五條 磷化氫熏蒸作業或進入熏蒸施藥后尚未散氣的糧倉內作業,必須佩戴隔離式呼吸防護用具。熏蒸作業必須由2人以上操作,并安排專人監護。
第二十六條 熏蒸期間,應在糧倉四周設立警戒線及警示標識。采用磷化氫或其他熏蒸劑熏蒸時,警戒線距離熏蒸倉房至少20m。
第二十七條 熏蒸作業24小時內,應有專人檢查施藥設備及管道。檢查采用有毒氣體檢測儀和報警儀等儀器設備的方法,嚴禁采用嗅覺等感官方式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熏蒸后開倉散氣,應當從倉房外部開啟門窗,先開啟下風方向的門窗,后開啟上風方向的門窗,并檢測周圍環境的有毒氣體濃度。
第二十九條 磷化鋁熏蒸,嚴防糧倉漏雨或帳幕內結露,嚴格控制單點施藥量。帳幕熏蒸,盛藥器皿上方應留有一定空間。整倉熏蒸,應將倉內金屬設施設備、儀表等遷移,不能移動的應涂抹機油或用塑料薄膜包扎密封。環流熏蒸,施藥前先開啟環流風機、再開啟施藥裝置,施藥和環流熏蒸中,對突發停電要有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熏蒸作業后,操作人員立即用肥皂徹底清洗手、臉并用清水漱口、洗澡,更換衣服、鞋襪。換下的污染衣物等在空曠無人的地方散氣清洗后,方可攜入室內。
第三十一條 應用儲糧化學防護劑時,按《農藥儲運、銷售和使用的防毒規程》、《糧油儲藏防護劑使用準則》等相關規定執行。除儲糧防護劑外,其他固態或液態藥劑均嚴禁與糧食和油料直接接觸。采用糧面上懸掛浸藥布條殺蟲法,施藥作業前應在糧面上鋪麻袋、草簾等,防止污染糧食。
第三十二條 布設防蟲線、施用儲糧防護劑和空倉、器材、工具殺蟲時(不含熏蒸),工作人員應穿工作服,戴風鏡、口罩(浸以5%—10%小蘇打溶液)、手套,嚴禁用手直接接觸藥劑。
第三十三條 熏蒸施藥人員在操作中如有頭昏、刺眼、流淚、咳嗽和有其它不適感覺時,應當立即停止工作,退出現場,到上風方向取下防護用具,脫去工作服,并適當休息。不準在有毒環境中勉強作業。
第三十四條 施用熏蒸劑時,施藥人員涉及有毒氣體環境下作業的時間每次應小于30分鐘,每人每天累計一般不超過1小時。施用儲糧防護劑或空倉、器材、工具殺蟲劑時,施藥人員每次工作時間應小于90分鐘,每人每天累計一般不超過3小時。
第三十五條 庫區采用毒殺方法滅鼠時,應使用由國家農藥管理部門批準登記的滅鼠藥。毒餌毒液應在室外或較寬敞的室內配制,戴防毒口罩,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劑或毒餌毒液。制成毒餌后藥色不明顯的,應有明顯標簽并加入警告色。滅鼠藥配制、使用等操作人員,工作結束后應洗凈手臉及裸露的皮膚。配制和施放滅鼠藥的場所,應設立警戒標識。
第九章 事故處置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編制儲糧化學藥劑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一旦發生泄漏、丟失、水淹、燃爆、人員中毒等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企業立即啟動《儲糧化學藥劑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積極搶救,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并按相關規定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
第三十七條 發生儲糧化學藥劑中毒事故時,應及時搶救。職業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按《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職業性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職業急性磷化氫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和《職業性急性擬除蟲菊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發生磷化鋁燃爆事故時,應當采用干沙覆蓋或干粉滅火器滅火,嚴禁用水澆。
第十章 相關要求
第三十九條 儲糧化學藥劑的使用劑量,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嚴禁超劑量使用,避免年度內重復熏蒸。
第四十條 對于已經進入糧倉內(囤、垛)的鼠類,要用捕殺或器械方式除治,不準采用毒餌毒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是職業衛生責任主體,依法履行主體責任,應當定期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建立有毒有害職業健康保健津貼和考核機制,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編制本辦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591號)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5號)
《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LS 1212—2008)
《糧油儲藏技術規范》(GB/T 29890-2013)
《磷化氫環流熏蒸技術規程》(LS/T 1201—2002)
《糧油儲藏熏蒸劑使用準則》(GB/T 22497—2008)
《糧油儲藏防護劑使用準則》(GB/T 22498—2008)
《糧油儲藏磷化氫環流熏蒸裝備》(GB/T 17913—2008)
《糧油儲藏磷化氫發生器》(GB/T 22495—2008)
《農藥儲運、銷售和使用的防毒規程》(GB 12475—2006)
《農藥包裝通則》(GB 3796—2006)
《農藥乳油包裝》(GB 4838—2000)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7806—1987)
《職業性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7794—1987)
《職業急性磷化氫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7797—1987)
《職業性急性擬除蟲菊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 11510—1989)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辦報廢化學藥劑處置工作的通知》(國糧辦展〔2009〕230號)
《關于加強磷化氫熏蒸作業管理的通知》(國糧展〔2011〕204號)
《關于暫停使用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的通知》(國糧辦展〔2012〕90號)
第四十三條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辦法。
儲糧化學藥劑:是指在糧食儲藏中,用于防治危害糧食、倉房和儲糧設備設施的害蟲、螨類和有害生物、微生物的化學藥劑以及糧油檢驗所使用的化學藥劑。
熏蒸劑:是指在特定的溫度和壓力下,能夠形成足夠的氣態濃度致死儲糧有害生物的化學藥劑。
儲糧防護劑:是指通過觸殺、胃毒、忌避等方式防治儲糧有害生物的高效低毒、且持效期較長的化學藥劑。也稱儲糧保護劑、谷物保護劑。
滅鼠藥劑:是指用于毒殺有害嚙齒動物的化學藥劑,一般指胃腸毒劑,不包括滅鼠熏殺劑。
空倉消毒劑:是指用于倉房、倉儲器材、設備殺蟲、防蟲(包括布設防蟲線等)的化學藥劑。
若上述術語和定義因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相關規定發生修改變動的,以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相關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市商務委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執行,由市商務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