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社會監督,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省財政廳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鄂環發〔2021〕77號,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辦法》),充分發揮舉報獎勵的帶動和示范作用,著力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我省以長江大保護為主陣地,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鐵腕治污、嚴格執法的方向不變、力度不減,通過不斷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查處了大量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遏制了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的發生態勢。然而,隨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日益呈現出隱蔽化、專業化、團伙化等特點,執法難度進一步加大,迫切需要進一步創新手段,充分發動群眾力量擴大違法線索來源,持續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在總結我省《湖北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暫行辦法》(鄂環委〔2016〕6號)和《湖北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鄂環發〔2019〕22號)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訂了《舉報獎勵辦法》,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生態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
三、編制過程
在充分調研和醞釀的基礎上,2020年5月,起草了《舉報獎勵辦法》(初稿)。2020年6月-7月,征求了省生態環境廳內相關處室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21年4月,結合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行政處罰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對《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2021年6月,調度了全省2019年以來全省生態環保領域舉報獎勵實施情況,結合省財政廳的意見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形成了《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2021年8月,向全省17個市州的生態環境局廣泛征求意見,進行了第四次修改。2021年9月,就《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召開了專家論證評審會,結合評審意見進行了第五次修改。2021年10月,就《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發布公告,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并進行了第六次修改。2021年11月22日,省生態環境廳廳長辦公會原則審議通過《舉報獎勵辦法(送審稿)》。12月3日,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正式發布《舉報獎勵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內容
《舉報獎勵辦法》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工作原則和保障、適用條件和范圍、獎勵標準、實施程序、監督管理等。
一是明確了編制目的、工作原則和實施主體。
編制目的:制定《舉報獎勵辦法》主要是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生態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工作原則:明確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獎勵的原則。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舉報。
實施主體:明確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舉報獎勵的實施和管理工作。除依法必須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外,其他舉報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設區的市、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舉報獎勵部門原則上為依法查處被舉報事項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是明確了舉報途徑、舉報范圍和獎勵標準、獎勵形式等。
舉報途徑:明確舉報人可以用電話、網絡、來信來訪等方式,通過以下途徑提交舉報信息:
(一)電話舉報: 12369、12345;
(二)網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公眾號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
(三)來信來訪舉報: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舉報范圍和獎勵標準:結合2019年以來全省生態環保領域投訴違法行為的類型、查實率等數據,根據舉報人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情形線索價值及配合程度,設定了“三類三等”獎勵,即將我省日常執法、舉報受理中常見的舉報事項分為重大舉報事項、較大舉報事項和一般舉報事項三類,將舉報人對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貢獻程度分為第一等貢獻、第二等貢獻和第三等類貢獻,獎勵標準結合舉報事項和貢獻程度分別設定。同時配合我省正面清單制度的實施,明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其違法行為經查證屬于一般舉報事項的,比照較大舉報事項的獎勵標準實施;屬于較大舉報事項違法情形的,比照重大舉報事項的獎勵標準實施。”
獎勵金額:《舉報獎勵辦法》立足于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前述“三類三等”的標準分別設定了獎勵金額,最低500元,最高5萬元,累計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加大對于舉報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線索、有效避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等的舉報人的獎勵,最高可一次性獎勵金額10萬元;為便于實施操作,獎勵金額設定均為定額獎勵。同時,考慮到省內各地經濟水平差異,明確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對于重大舉報事項,對照貢獻等級,按照不低于本條確定獎勵金額80%的標準設定數額。”
獎勵形式: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采用發放生活消費票券等形式發放獎金。除物質獎勵外,鼓勵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場、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三是明確了舉報獎勵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實施規定。明確了“受理—審查—立案查處—獎勵決定—發放獎勵”的基本工作流程,同時對于多人舉報、再次舉報、委托領取獎勵、延期領取獎勵等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是明確了不獎勵的情形。列舉了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不實不清的、尚在整改期或已被立案查處的、舉報人系從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或其近親屬處獲取線索等五種不予實施獎勵的情形。
五是明確了對舉報獎勵工作實施的監督管理。明確規定了對舉報人異議的處理機制,要求建立專門臺賬,同時對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以及惡意舉報人作出了懲戒規定。
六是其他規定。明確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細化或調整舉報獎勵事項分類,對舉報獎勵的條件、形式、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五、生效時間
《舉報獎勵辦法》自202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