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計量院:
為認真貫徹《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以下簡稱《規定》),加強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防護計量器具量值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國發〔1987〕31號),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 本指導意見所指的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是指依據《計量法》規定,列入市場監管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并用于安全防護的計量器具。
第二條 在山東省境內使用安全防護計量器具,以及對安全防護計量器具實施計量監督管理,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分級監管按照省安委會的具體要求進行。
第四條 安全防護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是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據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在用的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按照周期進行檢定。
使用單位應當使用檢定合格且在檢定有效期內的安全防護計量器具。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使用的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應當報當地縣(市、區)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不得漏報、瞞報。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備案器具的使用單位、器具名稱、規格型號、出廠編號、具體使用(安裝)位置等信息。使用單位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更換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備案,并對替換器具的備案信息進行注銷。
省市場監管局適時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安全防護計量器具備案平臺,由使用單位直接登陸平臺履行備案手續。
第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主動向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強制計量檢定,并及時將檢定日期、檢定有效期、承檢單位等信息錄入安全防護計量器具臺賬。
第七條 承擔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授權項目、范圍和檢定規程依法開展檢定工作,及時出具檢定結果,并對檢定結果負責。具備計量檢定資質的機構,不得無故拒絕使用單位提出的檢定申請。
承擔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根據各級計量行政部門的安排,做好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檢定數據、信息的錄入和管理。
第八條 各級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將之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工作支持。
各縣(市、區)級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安全防護計量器具備案的辦理,對備案的計量器具應當有計劃地加強監督抽查,及時掌握備案器具的檢定和變動情況,發現并查處違法行為。
各市級計量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轄區內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的監管工作,加強對本地備案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各級計量行政部門依據《規定》第九條確定的分工,對所負責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安全防護計量器具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糾正、查處不符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各級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采取計量比對、監督檢查等形式,對承擔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監督,確保其計量標準和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十條 計量檢定機構不依法開展檢定工作的,按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計量授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撤銷其檢定資質。
使用單位對所使用的安全防護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對計量器具是否屬于目錄內的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確有疑問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縣(市、區)級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技術甄別后確定,仍無法確定的應向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請示確定,直至請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第十二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定期對全省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監督管理工作和本指導意見的落實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