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缺陷產品召回作為一項國際通行的產品安全監管制度,是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消費品安全的重要工作。2019年11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頒布了《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19號令)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制定《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是結合我市實際全面貫徹落實《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需要,是健全完善我市消費品召回工作機制,提高我市消費品召回工作規范化水平的需要,是明確我市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和消費品召回具體操作的程序和規范的需要,是推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需要。
(二)可行性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發布后,立即組織開展消費品召回相關工作,一是邀請總局召回中心專家來津授課,宣貫《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和《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二是成立了由50名專家組成的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專家庫,加強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支撐。三是依據購檢線索和監督抽查信息,啟動了對本市缺陷消費品生產企業的召回程序。在前期開展各項工作的基礎上,并吸收借鑒兄弟省市的先進經驗,為制定《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
二、《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和制度
(一)主要內容
《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共22條。第一條和第二條,對制定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消費品的范圍及缺陷的定義做出了規定;第三條規定了生產者責任;第四條到第六條,明確了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召回技術機構的各項職責;第七條規定了區級市場監管部門立即上報信息的兩種情形;第八條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通報與會商機制;第九條明確了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的九種渠道;第十條規定了消費品缺陷信息分析研判的程序;第十一條到第十三條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啟動調查分析程序,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程序,生產者異議的處置;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的條件,缺陷調查的方式,開展缺陷調查的工作內容,生產者異議的處置;第十八條規定了責令召回的實施條件和實施主體;第十九條規定了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發布召回信息及發布消費警示信息的情形;第二十條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及生產者其他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明確了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二)主要制度
一是明確了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市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機構的各項職責。
二是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相關業務處室和直屬單位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通報與會商機制。
三是對缺陷信息的研判、通知生產者實施調查分析、缺陷調查、通知召回、生產者異議處理、責令召回、實施情況檢查等召回過程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四是《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附件中給出了各項文檔模板,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基礎上,增加了《消費品召回事項告知書》《消費品缺陷調查登記表》《消費品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檢查記錄表》等格式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