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健全完善我市消費品召回工作機制,提高我市消費品召回工作規范化水平,依據總局第19號令《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委組織制定了《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經我委2021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完善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消費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消費品的范圍及缺陷的定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質量安全負責。缺陷消費品召回是生產者的法定義務。
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
生產者應當對確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立即實施召回,其他經營者應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四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市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費品召回工作體系、工作機制;
(二)組織、指導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市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調查、召回相關材料審核、召回實施情況監督、召回效果評估等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向社會公布本市消費品缺陷及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
(五)委托、指導天津市產品風險監控和缺陷產品管理中心開展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及認定評估等相關技術工作;
(六)組織開展全市消費品安全宣傳教育、召回業務培訓及相關技術研討;
(七)承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收集、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缺陷信息并及時上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受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調查分析、缺陷調查、召回通知等文書的送達,召回相關材料審核,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等工作;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召回情況進行核實和取證;
(四)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承擔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天津市產品風險監控和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受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與指導承擔以下職責:
(一)承擔本市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調查、分析研判工作;
(二)承擔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專家庫的日常管理;
(三)開展消費品缺陷調查及認定、召回計劃及召回實施情況監督效果評估等召回監管技術性工作;
(四)開展消費品安全宣傳教育;
(五)承擔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消費品召回相關的其他技術性工作。
第七條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確定專人收集消費品缺陷相關信息,并定期上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已經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
(二)突發區域性消費品質量安全事件或輿論爆發事件。
第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質量發展處與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在產品召回、監督抽查、風險監測、案件查辦、投訴舉報處置、標準實施與監督、網絡監管、消費維權、強制性認證監管等方面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通報與會商機制。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參照執行。
第九條消費品缺陷信息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集:
(一)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主動提供;
(二)網絡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舉報、相關熱線電話;
(三)市場購樣檢測及研究;
(四)消保機構在受理投訴、調查、調解中發現;
(五)消費品質量安全傷害監測點發現;
(六)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執法檢查、案件查辦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
(七)市場監管總局交辦的線索,國家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缺陷線索信息共享平臺發布;
(八)國內外召回信息公告;
(九)其他渠道獲取。
第十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天津市產品風險監控和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對消費品缺陷信息分析研判,程序如下:
(一)對收集的消費品缺陷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判斷是否屬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初步確定危害性和影響程度;
(二)根據初步確定的信息,針對安全性能開展購檢研判或者收集消費品涉嫌缺陷的相關證據;
(三)根據研判結論或者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召集相關領域專家進行技術會商,對消費品是否存在缺陷進行評估并提出專家建議;
(四)技術會商存在重大爭議時,應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進一步研判建議。
第十一條經分析研判評估為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費品,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下達《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附件1),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收到《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起3個工作日內,將《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隨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專家意見書送達生產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指導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并督促生產者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調查分析結果,確認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二條經調查分析,生產者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并主動實施召回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向生產者提供《消費品召回事項告知書》(附件2),告知具體程序如下:
(一)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并通知其他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
(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缺陷消費品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消費品召回計劃》(附件3)、《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附件4)、《消費品召回新聞稿》(附件5);
(三)生產者應自召回計劃審核通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信息,告知消費者消費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并應當通過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咨詢。其他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開相關召回信息;
(四)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3個月通過國家缺陷消費品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附件6);在完成召回計劃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消費品召回總結》(附件7);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天津市產品風險監控和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對生產者提交的《消費品召回計劃》《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消費品召回總結》及相關材料等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者應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三條經生產者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應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生產者調查分析報告》(附件8),列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生產者提交材料是否完備、證據是否充分進行審核。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委托天津市產品風險監控和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對生產者調查分析結果進行分析研究,也可以組織相關方進行技術會談,或者以其他方式審核相關材料,確定是否啟動缺陷調查。
第十四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的;
(二)經評估認為生產者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
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范圍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缺陷調查。
第十五條缺陷調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
(一)進入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
(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三)委托相關技術機構和專家對取得的調查資料和實驗檢測結果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
(四)必要時可約談生產者。
第十六條對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時,調查人員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告知調查事由,向生產者送達《消費品缺陷調查通知書》(附件9)及被調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相關證據;
(二)根據調查需要,可以要求生產者提供同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消費品;
(三)要求生產者提供調查所需資料和專用設備等;
(四)與生產者開展消費品缺陷的技術交流及確認;
(五)填寫《消費品缺陷調查登記表》(附件10)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十七條經缺陷調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向生產者下達《消費品召回通知書》(附件11)、《消費品召回事項告知書》,告知生產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實施召回。
生產者對缺陷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消費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審查相關材料,必要時組織天津市產品風險監控和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或者相關專家采用檢驗、檢測、鑒定或者論證等方式再次進行缺陷判定,并將《消費品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12)通知生產者。
第十八條生產者既不按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生產者仍未實施召回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其實施召回。
第十九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及時向社會公示生產者報告的召回計劃并發布消費品召回新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時公布消費提示信息,提醒消費者注意規避缺陷傷害和降低安全風險:
(一)無法追溯到生產者;
(二)責令召回拒不召回;
(三)其他不能實施召回的情形。
第二十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工作實際,對生產者實施召回情況進行抽查,填寫《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檢查記錄表》(附件13)反饋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生產者召回計劃完成情況;
(二)生產者是否及時發布消費品召回信息;
(三)生產者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銷售的情況;
(四)生產者對已召回的消費品采取的處理措施。
發現生產者召回消費品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應當報告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第二十一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在消費品召回中的違法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生產者按照《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召回缺陷消費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
2.消費品召回事項告知書
3.消費品召回計劃
4.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
5.消費品召回新聞稿
6.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
7.消費品召回總結
8.生產者調查分析報告
9.消費品缺陷調查通知書
10.消費品缺陷調查登記表
11.消費品召回通知書
12.消費品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
13.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檢查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