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標準化研究院、省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
《黑龍江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局第31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黑龍江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煙草制品、機動車、特種設備和煙花爆竹等消費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規定的,以及生產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專用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體系和機制;
(二)匯總市(地)、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和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報送信息及其他信息,依法統一對外發布全省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
(三)組織、指導市(地)、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全省消費品安全宣傳教育、召回業務培訓及相關技術研討;
(五)委托、指導省市場監管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等技術機構開展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及認定評估等相關技術工作;
(六)承擔市場監管總局交辦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地)市場監管局,按照省市場監管局工作部署和要求,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召回相關材料審核、召回實施與監督、召回效果評估等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指導本轄區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的消費品進行缺陷調查;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按要求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工作情況和工作信息;
(六)承擔上級市場監管部門交辦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按照省、市(地)市場監管局工作部署和要求,承擔以下職責:
(一)收集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缺陷信息并及時上報所屬市(地)市場監管局;
(二)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任務,受市(地)市場監管局委托向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送達調查分析通知,配合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的消費品進行缺陷調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按要求向所屬市(地)市場監管局報送工作情況和工作信息;
(五)承擔上級交辦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設在省標準化研究院,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和指導,承擔以下職責:
(一)承擔全省缺陷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調查和分析研判工作,負責本省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網絡平臺建設及日常管理;
(二)承擔本省缺陷消費品召回專家庫的維護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開展消費品缺陷技術調查及認定、召回計劃及效果評估等召回監管技術性工作;
(四)組織、指導各市(地)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開展召回監管技術性工作;
(五)開展消費品安全宣傳教育;
(六)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其他相關技術性工作。
第七條 各市(地)市場監管局應參照省局模式設立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調查、分析研判和報送工作,以及消費品缺陷技術調查、召回相關材料審核、召回效果評估等召回監管技術性工作;
(二)開展消費品缺陷風險的研究分析工作;
(三)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其他相關技術性工作。
第三章 信息收集分析
第八條 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可以通過以下渠道收集:
(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動報告;
(二)網絡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
(三)市場購樣檢測;
(四)各級消費者協會在受理投訴、調查、調解中發現;
(五)醫院、學校、商場等消費品質量安全傷害監測信息;
(六)消費品監督抽查、執法檢查;
(七)國內外召回信息公告;
(八)上級市場監管部門通知和外省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九)其他相關渠道。
第九條 市(地)、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匯總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并逐級上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直接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一)已經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
(二)突發消費品質量安全事件,影響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并呈擴大態勢的;
(三)可能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危及經濟社會發展安全、影響社會安定,或者受到境內外媒體廣泛關注的;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召回的。
第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質量發展處及其他處室在缺陷消費品召回與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案件查辦、投訴舉報、標準實施與監督等方面,實行信息通報與會商工作機制。市(地)、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應對照執行。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直接或委托市(地)市場監管局,按以下程序開展信息分析工作:
(一)對收集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分析是否屬于該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初步確定危害性和影響程度;
(二)根據初步分析結果,針對消費品安全性能開展購檢研判或者收集消費品涉嫌存在缺陷的相關證據;
(三)根據研判結論或者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召集3名以上(單數)相關領域專家進行技術會商,對消費品是否存在缺陷進行評估并提出專家建議。
市(地)市場監管局技術會商存在重大爭議時,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進一步研判建議。
第四章 缺陷調查確認
第十二條 分析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其結果為建議由生產者實施召回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建議形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向生產者送達《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附件1)和《缺陷消費品召回相關事宜告知書》(附件2),隨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專家意見書,要求生產者立即開展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生產者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召回。
第十四條 生產者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屬地市(地)市場監管局提交《生產者調查分析報告》(附件3),在報告中說明不存在缺陷的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市(地)市場監管局接到《生產者調查分析報告》后,要及時上報省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可采取以下方式,判定生產者調查分析結果是否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
(一)委托承檢機構或者相關技術機構對生產者調查分析結果進行分析研究;
(二)組織生產者、承檢機構或者相關技術機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會商;
(三)其他相關方式。
第十六條 生產者未按要求開展調查分析或者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省市場監管局應直接或委托市(地)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范圍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八條 缺陷調查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進入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
(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三)組織相關技術機構和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
(四)必要時可以約談生產者。
第十九條 開展缺陷調查時,調查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調查事由,送達《消費品缺陷調查通知書》(附件4)及被調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相關證據;
(二)根據調查需要,要求生產者提供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
(三)根據調查需要,要求生產者提供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和專用設備等;
(四)與生產者進行消費品缺陷的技術交流及確認;
(五)填寫《消費品缺陷調查登記表》(附件5);
(六)與缺陷調查有關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經缺陷調查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屬地市(地)市場監管局應當向生產者發出《缺陷消費品召回通知書》(附件6)和《缺陷消費品召回相關事宜告知書》,通知生產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召回。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對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缺陷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缺陷消費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接到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審核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缺陷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生產者:
(一)組織相關技術機構或者專家對生產者提供的相關材料以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缺陷認定;
(二)組織相關技術機構或者專家采用檢驗、檢測、鑒定或論證的方式進行缺陷認定;
(三)組織專家、承檢機構或者相關技術機構、生產者召開缺陷技術論證會進行缺陷認定;
(四)其他可以有效進行缺陷認定的方式。
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召回。
第五章 召回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生產者應當按以下程序實施召回:
(一)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
(二)在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市(地)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缺陷消費品召回計劃》(附件7)、《缺陷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附件8)《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附件9),同時通過國家缺陷消費品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召回計劃及相關材料;
(三)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缺陷消費品召回計劃》《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其他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開相關召回信息;
(四)在完成召回計劃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缺陷消費品召回總結》(附件10),提供停止生產、銷售和公布召回信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照片、網頁截圖)并加蓋公章。若召回實施周期超過3個月,應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3個月向屬地市(地)市場監管局提交《缺陷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附件11)。
第二十三條 屬地市(地)市場監管局應對生產者提交的《缺陷消費品召回計劃》《缺陷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缺陷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缺陷消費品召回總結》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及時報省市場監管局;對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生產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四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對生產者實施召回情況進行抽查,填報《缺陷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12)。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生產者是否及時發布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
(二)生產者通知經營者停止銷售的情況;
(三)生產者對已召回的缺陷消費品采取的處理措施。
發現生產者召回的消費品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應當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生產者既不按照市場監管部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對缺陷調查結果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后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的,逐級上報至市場監管總局,報請市場監管總局依法責令召回。
第二十六條 市(地)、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在缺陷消費品召回中的違法行為,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依據《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
2.缺陷消費品召回相關事宜告知書
3.生產者調查分析報告
4.消費品缺陷調查通知書
5.消費品缺陷調查登記表
6.缺陷消費品召回通知書
7.缺陷消費品召回計劃
8.缺陷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
9.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
10.缺陷消費品召回總結
11.缺陷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
12.缺陷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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