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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陜市監發〔2021〕500號)

   2021-12-06 384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行政機構,陜西省缺陷產品與產品傷害監測信息中心、陜西省缺陷產品風險監測中心:

《陜西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陜西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缺陷消費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費品召回工作體系、工作機制;

(二)開展缺陷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宣貫、業務培訓、消費者安全教育,及時發布消費品召回和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委托、指導省缺陷產品及產品傷害監測信息中心、省缺陷產品風險監測中心開展缺陷消費品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及認定評估等相關技術工作;

(四)依法查處全省違反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五)承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消費品召回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收集匯總并及時逐級上報本轄區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

(二)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或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配合開展缺陷消費品調查,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 承擔上級交辦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陜西省缺陷產品與產品傷害監測信息中心承擔以下職責:

(一)承擔全省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調查、分析研判工作,負責建立、管理和維護全省召回信息系統;

(二)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專家庫和消費品生產企業數據庫的建設及日常維護工作;

(三)開展缺陷消費品召回宣傳培訓工作;

(四)負責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召回管理中心的協調與溝通工作;

(五)承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陜西省缺陷產品風險監測中心承擔以下職責:

(一)承擔缺陷消費品檢測鑒定的技術支撐工作;

(二)開展缺陷消費品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技術專家或組建專家委員會開展缺陷消費品調查及認定評估等相關技術工作;

(四)指導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在國家缺陷消費品召回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報告召回計劃、召回新聞稿、召回總結等;

(五)承擔產品缺陷調查與認定中的產品風險評估工作以及召回措施有效性的分析與召回效果評估工作;

(六)開展產品安全風險與缺陷產品召回技術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七)承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生產者及其他經營者主體責任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安全負責,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條 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

第十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或在境外實施召回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四章 信息收集

第十一條 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和途徑:

(一)市場購樣檢測及風險監測研究;

(二)消費品監督抽查、執法檢查;

(三)消費者投訴、網絡輿情監測、電子商務平臺監測、媒體報道、信訪舉報;

(四)各級消保委(消協)受理投訴、調查、調解中發現的信息;

(五)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動提供;

(六)社會團體、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提供的缺陷信息;

(七)醫院、學校、商場等消費品質量安全傷害信息;

(八)國內外召回公告;

(九)其他來源。

第十二條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確定專人或指定機構收集消費品缺陷相關信息,并定期上報省缺陷產品與產品傷害監測信息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已經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

(二)突發區域性消費品質量安全事件或輿論爆發事件;

(三)可能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危及經濟社會發展安全、影響社會安定,或者受到境內外媒體廣泛關注的質量安全事件。

第十三條 消費品缺陷信息及技術分析程序如下:

(一)對收集的缺陷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判斷是否屬于消費品范疇以及是否屬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應確認涉嫌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具體生產者、品牌、型號/規格、批次/生產日期;

(二)根據初步確定的信息,開展市場購檢研判或者收集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根據研判結論或者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召集三名以上(單數)相關領域專家進行技術會商,對消費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對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產生損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圍進行評估并提出專家建議;

(四)技術會商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組織專家進行技術會商評估。

第五章 缺陷調查與認定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省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并告知其所在地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生產者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并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確實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

第十五條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或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委托其所在地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缺陷調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進入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組織相關技術機構和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約談生產者。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等。經缺陷調查消費品確實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六條生產者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材料,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缺陷認定,并將結果通知生產者。經認定消費品確實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七條生產者既不按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六章 召回實施

第十八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

第十九條 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應當自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召回計劃。

生產者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實施召回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通知其召回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召回計劃。

生產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自被責令召回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召回計劃。

第二十條 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費品范圍、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式;

(二)具體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負責機構、聯系方式、進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接到召回計劃報告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通過消費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生產者報告的召回計劃。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其他經營者應當在其門店、網站等經營場所公開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

第二十二條生產者應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召回階段性總結報告,并在完成召回計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報告。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召回記錄,召回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章 召回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核實、取證,發現生產者召回的消費品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的,應當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并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第二十四條 參與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對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查辦、督查督辦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召回缺陷消費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2年。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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