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于2022年3月30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2年3月3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備案
第三章審查
第四章處理
第五章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維護國家法治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稱人大常委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我市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及時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采取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專項審查和移送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做到統一受理、分工負責、依法審查。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統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處理、信息化建設及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稱相關專工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相關工作。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官方網站公開。
第六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通過備案數據共享、審查建議移送、審查標準協同、疑難問題會商、工作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等有關工作部門的銜接聯動和協作。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人大常委會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
第八條人大常委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暢通審查渠道,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廣泛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人大常委會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參與備案審查工作,開展審查論證、課題研究和業務培訓等。
第二章 備案
第九條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各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各檢察分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區縣(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報送備案時,制定機關應當報送一式兩份的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備案說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相關格式標準和要求。
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二條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十三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相關專工委。涉及多個相關專工委的,應當同時分送。
第十五條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通過公報和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查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問題的,應當提出研究意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發現前款問題的,應當提出研究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合法情形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與法律、法規、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的;
(三)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責任的;
(四)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的;
(五)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明顯不適當情形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文件制定目的與手段明顯不匹配的;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
(四)同一規范性文件或者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并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依職權對備案登記的所有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一般應當在備案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
相關專工委應當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同步開展審查,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相關專工委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審查結束后,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以下稱審查建議人)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負責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審查建議的接收和登記。
審查建議應當寫明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建議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審查建議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告知審查建議人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審查建議人不予登記。
第二十二條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處理,必要時,分送相關專工委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可以通過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了解審查建議人、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和文件制定及實施情況。
對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應當在十日內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審查建議人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移送審查建議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經初步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此前就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過審查,對建議審查的內容已有審查結論;
(三)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四)其他不需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審查建議人對審查結論有異議,補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認為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啟動審查程序。
第二十五條人大常委會可以對下列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五)在開展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過程中發現特定領域文件可能存在共性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專工委開展審查研究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參與審查,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專項審查報告,報送主任會議。
第二十六條對有關機關通過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移送人大常委會的規范性文件,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專工委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時,應當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向制定機關了解有關情況,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或者補充材料;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并要求制定機關派員列席,回答詢問。
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研,也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在審查研究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報請主任會議決定。
第四章 處理
第三十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相關專工委審查后,均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專工委采取召開座談會、情況通報會或者書面形式等方式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
第三十一條經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就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情形取得一致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或者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并按照書面處理計劃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
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建議制定機關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報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后轉制定機關。主任會議審議時,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后,六十日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處理意見。
制定機關依照前兩款規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后,應當書面反饋辦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后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和書面審查意見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委會會議提出撤銷被審查規范性文件的議案。
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經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存在重大過錯的制定機關及其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問題,但是存在其他傾向性問題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函告制定機關,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時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條文序號錯誤;
(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事項不明確;
(四)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市人大相關專工委,相關專工委應當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地方性法規不一致,但是有部門規章或者其他國務院上位文件作依據的;
(二)屬于黨委政府重大改革決策類的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與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
(三)其他涉及地方性法規的情形。
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問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第三十七條經審查研究,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情形,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完成處理程序,審查終結。
第三十八條對審查建議人提出的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審查終結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查結論反饋審查建議人,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對特定領域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主任會議審議意見形成處置意見轉交制定機關辦理,處置意見應當包括處置方式、責任單位和處置期限等。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處置意見辦理并反饋結果。
第四十條對通過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移送至人大常委會的規范性文件,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將審查結果反饋移送機關和制定機關。
第四十一條制定機關存在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提供有關情況說明或者補充材料、反饋審查意見辦理結果等情形的,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負責人作出說明,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和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同一件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意見不一致時,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推動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與規范管理,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運用,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建立完善全市統一、互聯互通、功能完備、操作便捷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
市人大常委會統一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建設,確保電子報備、在線審查、查詢統計等基本功能有效運行,實現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全流程電子化和規范化。
第四十五條人大常委會在官方網站設置審查建議在線提交窗口,接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
第四十六條建立健全業務協同、查詢便捷、動態管理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
市人大常委會統一開展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建設,建立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核準、維護和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的相關數據。
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其他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核準和更新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的相關數據,確保入庫數據準確、完整、及時和可用。
第四十七條人大常委會和其他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加大各類規范性文件數據的共享力度,協調解決數據共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等有關單位應當做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地方性法規數據庫和市行政規范性文件數據庫等有關數據庫的數據提取和端口對接等工作,確保數據同步共享。
第四十八條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并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