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雙隨機 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

   2022-04-02 402
核心提示: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括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監督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和部門聯合檢查等活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雙隨機 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作依據)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構建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工作目標)2021年底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雙隨機、一公開”實施方案,進一步強化隨機抽查制度落實,不斷提高抽查工作規范化、標準化水平。2022年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計劃性檢查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不斷強化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信息公開,實現年度抽查結果100%公開。積極推動跨部門聯合監管,強化同其他監管部門檢查結果運用、共享、互認。到2025年,全區生態環境領域新型監管機制更加完善,實現智慧監管、綜合監管。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堅持目標導向。圍繞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生態環境監管活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減輕企業負擔。聚焦發現和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解決重復檢查、隨意監管、執法不公問題,推進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化、規范化。

(二)堅持計劃統籌。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設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區域發展實際情況,做好“雙隨機”抽查(以下簡稱隨機抽查)工作計劃,高效統籌監管執法活動,合理分類、科學配置監管執法資源,全面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

(三)堅持精準規范。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為抓手,不斷增強隨機抽查的精準性。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強化結果公示運用,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監管環境。

第四條(適用范圍)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括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監督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和部門聯合檢查等活動。

第五條(不適用情形)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轉辦交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突發環境事件、核安全檢查、數據分析或監測發現問題線索等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針對性檢查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兩庫一單”

第六條(檢查對象名錄庫)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日常監督和監管執法職責,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管理信息為基礎,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的檢查對象名錄庫。按照差異化管理原則,結合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將被檢查對象分為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一般監管對象。

(一)重點監管對象:由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本行政區環境承載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二)特殊監管對象: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存在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環境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信用評價等級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術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管對象。

(三)一般監管對象:除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外的其他監管對象。

第七條(檢查人員名錄庫)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本單位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的工作人員納入檢查人員名錄庫。建立輔助檢查人員名錄庫,吸收被委托(授權)單位和人員入庫,包括但不限于監測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專技人員。

第八條(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權責清單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制定完善本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內容主要包括被抽查對象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入河(湖)排污口設置管理情況、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碳排放情況、輻射安全項目管理情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報告(數據)質量、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遵守情況等。

(一)隨機抽查執法事項清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負責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隨機抽查執法事項清單》(以下《執法事項清單》),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根據《執法事項清單》,結合實際工作安排、上級主管部門抽查要求,制定本部門的隨機抽查執法事項清單。

(二)隨機抽查監管事項清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生態、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氣候、輻射安全、環評、排污許可、監測、應急等業務部門應根據權責清單,結合年度重點工作,制定本部門的隨機抽查監管事項清單。

第九條(動態管理)

(一)檢查對象名錄庫動態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分布區域、行業產業類型、項目建設情況、排放污染物類型、生產規模、生產周期特點、監控類型、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是否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等要素對檢查對象進行標識化管理。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機構對被檢查對象的存續變動、停工停產等信息進行修改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

(二)檢查人員名錄庫動態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檢查人員名錄庫和輔助檢查人員名錄庫應采取標識化管理,在明確姓名、單位、執法(工作)證號、職務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礎上,按所在區域、工作年限、業務專長、部門崗位等要素分類標注,并隨人員崗位變動情況動態調整。

(三)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動態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工作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本級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及時通過政府平臺和相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頻次與方式

第十條(隨機抽查頻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源數量、檢查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等,合理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一般監管對象的隨機抽查頻次。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應根據企業所劃分的監管類別對應抽查比例。

(一)重點監管對象最低抽查比例: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5%的重點監管對象進行抽查;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25%的重點監管對象進行抽查,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重點監管對象進行一遍檢查。

(二)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25%的特殊監管對象進行抽查;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50%的特殊監管對象進行抽查。

(三)一般監管對象最低抽查比例: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編在崗的執法人員數量:被抽查對象數量)確定一般監管對象被抽查數量;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每年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確定一般監管對象被抽查數量。

第十一條(隨機抽查方式)各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通過新疆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平臺,以系統抽取的方式確定被抽查對象名單和檢查人員;其他業務部門可以采取人工搖號、抽簽等方式。

(一)非定向隨機抽查。針對日常監管檢查,不提前設定范圍條件,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二)定向隨機抽查。在特定時段開展針對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的檢查時,可以按照被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具有的標識,在限定范圍內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匹配檢查人員,定向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制定計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部門確定的抽查比例,確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對象數量(家次),納入本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現場執法計劃),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于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對象名單。上級部門可從下級部門當年度已抽查的被檢查對象中,再次進行抽查檢查;下級部門在抽取被檢查對象時,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級抽查且未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的,可在隨機抽查時予以排除。在安排隨機抽查工作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按季或月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分級實施)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結合各類專項工作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可采取“市級統籌、縣級執行”模式即由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確定抽查對象和人員名單,分派至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檢查工作,抽查比例按縣(市、區)抽查比例執行。

第十四條(組織檢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生態、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氣候、輻射安全、環評、排污許可、監測、執法、應急等業務部門應按照以下程序實施隨機檢查工作:

(一)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向被檢查對象表明身份,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照既定檢查內容和工作流程開展檢查。現場發現違法行為的,監管工作人員要及時移交執法部門,執法人員應依法做好調查取證和證據固定工作,按程序報告并作出處理。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廉潔紀律、保密紀律,遵守被檢查對象安全防護等相關規定。

(二)非現場檢查。做好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信用監管、排污許可管理等制度機制的統籌銜接。在隨機抽查工作中,對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應采取非現場檢查,其中對重點監管對象,可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遠程視頻監控等系統開展非現場監管;對一般監管對象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對建設項目,可利用無人機、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對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經本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同志同意后,可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三)記錄結果。各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均需使用新疆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平臺完成,并填寫錄入相應執法檢查表單,實現現場執法和案件辦理全程實時留痕、全過程記錄。其他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工作流程可根據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全過程管理要求,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五條(聯合抽查)做好上下級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部門間監管執法工作銜接,實現在隨機抽查計劃期間內信息互通互聯,檢查結果互認,避免多頭監管、重復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所屬部門、機構對同一被檢查對象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應組織內部聯合抽查;需聯合其他監管部門對同一被檢查對象隨機抽查時,應按照跨部門隨機抽查的有關制度,開展聯合檢查。

第五章結果管理

第十六條(分類查處)在隨機抽查中,發現問題需責令改正的,由實施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發現檢查對象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立案查處;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按有關程序規定,及時移交處理。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依據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強化隨機抽查事前公開、事中公示和事后公開,按照地方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抽查計劃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按照檢查情況,檢查結果信息公開可采用“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作出責令改正等行政命令”“發現問題做出行政指導”“發現問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現問題作出行政強制決定”“發現問題作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發現問題,但是屬于其他部門監管,需要移送或通報”等簡要的方式進行表述。實施行政處罰的,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涉及保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開。隨機抽查信息公開工作應在隨機抽查任務完成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公開期限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信用管理)建立企業(單位)被檢查次數年度統計制度,將檢查結果納入檢查對象信用記錄,用以評估檢查效果和企業守法情況,科學調整檢查計劃、比例頻次及監管要求。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嚴格按照本單位檔案管理規定,將隨機抽查中形成的相關工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第六章監督評估

第二十條(績效考核)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情況納入年度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任務考核范圍。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構建和完善本地區考核獎懲機制,建立檢查人員年度檢查次數標記制度,其檢查表現和履職情況應作為評優評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稽查通報)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稽查工作,加強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落實情況的指導幫扶和監督檢查,宣傳亮點成效及典型案例,通報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責任追究)嚴格依據抽查事項清單和相關工作制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不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職責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應履行隨機抽查工作職責的檢查人員,按照檢查計劃,已經認真履行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進行檢查,但未超過規定時限,被檢查對象違法的,不應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在本實施細則實施期間,如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文件另有調整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自治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同時廢止。



 
地區: 新疆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