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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江府辦〔2022〕2號 JMFG2022003)

   2022-04-02 991
核心提示:為加強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十六屆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江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江門市本級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和全市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特征的文件屬規范性文件:

(一)行政機關在轉發文件時一并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補充意見,并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通知、意見等;

(二)行政機關為實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按照公文規范和程序制定且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項的工作規程、辦事流程、辦事指南等;

(三)行政機關就有關請示進行批復,并抄送本市其他行政機關要求遵照執行,內容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

(四)對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的決定。

第五條    下列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一)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對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三)僅公示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四)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但該權利義務不具有確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工作意見、部署、方案、規劃和發展綱要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已經明確制定程序的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六)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內容的摘錄、匯編;

(七)涉密文件;

(八)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并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市縣兩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審查)工作,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監督工作。

第七條    市級各部門應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明確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發布和監督管理責任,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

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領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江門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實行清單制,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機構改革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本級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以下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檢查;

(六)證明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其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范”“意見”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章     編制計劃

第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實行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應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門發布的市本級年度政府規范性文件申報通知要求申報項目,并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據、必要性、需解決的問題及擬設立的主要措施作出說明,原則上需附上項目初稿。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并編制年度制定計劃,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

第十八條    年度制定計劃中的項目,起草部門應及時完成文件起草工作,并在年度制定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報審。不能按時報審的,應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理由,經同意可以暫緩報審,暫緩的同時應明確報審時間,一般應在當年度內報審,報審時間在下一年度的,自動列入下一年度制定計劃;年內未報審且未按規定申請暫緩的,不自動列入下一年度制定計劃。

未列入年度制定計劃的項目,市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審核。因上級文件要求或實際工作需要,確需以政府名義發布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理由及擬報審時間,經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增列入當年年度制定計劃。

第四章     起  草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由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起草;涉及多個部門職能或需要多部門共同執行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主要實施部門為牽頭起草部門(以下統稱起草單位),也可由部門協商確定或政府指定。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并對擬規定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

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機關的意見。

起草單位對相關機關提出的意見應當書面回復,對不予采納的,需說明理由;存在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協調。

第二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或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起草單位應自行或委托有關窗口服務單位在窗口服務場所通過設置布告欄或者電子屏等征求意見;內容主要規范行業管理事項,且管理范圍明確、管理對象較為穩定的,起草單位應通過座談會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征求行業協會、商會及代表性企業的意見;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起草單位還應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開展咨詢論證。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征求意見后,規范性文件的實體內容發生重大修改的,起草單位應當重新征求意見。

第二十六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部門的外聘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再由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草案。

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主體是否適格;

(三)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

(五)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禁止性規定;

(六)是否與同級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一致或銜接;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宜由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未經外聘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及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法且未按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意見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部門辦公會議審議。

第五章     審核和審查

第二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前送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再行發布。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查);發現存在明顯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起草單位送審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審查)的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及注釋稿;

(三)起草說明;

(四)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的材料;

(五)外聘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

(六)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

(七)履行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程序的材料;

(八)部門辦公會議紀要;

(九)制定依據文本;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應通過“江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核管理平臺”(以下統稱管理平臺)報送審核(審查),文件的登記、補充、退回、復核、出具審核(審查)意見及統一編號、備案等環節均應在管理平臺操作。

第三十二條    送審材料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對文件名稱、送審機關等事項進行統一登記,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并出具審核(審查)意見;不符合規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要求送審機關限期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的,送審機關應當在補正后重新報審。

審核(審查)期間發現依據不足確需補充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書面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起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審查)時限內。

第三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送審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提出審核(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或者有關機關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后退回送審機關;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提出暫緩制定的審核(審查)意見;

(四)草案主要內容照抄照搬上級文件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后退回送審機關,必要時提出不同意發布的審核(審查)意見;

(五)草案規范性存在嚴重缺陷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后退回送審機關,必要時提出重新起草的審核(審查)意見。

規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問題,市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要求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研究確定。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探索性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送審機關原則上應當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門的審核(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退回修改的,應及時將修改完善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復核。

規范性文件草案退回修改期間,市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與送審機關的溝通,對于緊急的規范性文件,市司法行政部門的審核(審查)與送審機關的修改可同步進行。

第三十六條    對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送審機關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理由,與市司法行政部門協商或者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

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特殊情況下未完全采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辦公機構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后,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六章     發  布

第三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九條    《江門市人民政府公報》、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江門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載體,其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制定機關應當同時在其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新聞媒體刊登規范性文件或者發布消息。

未在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未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在規定載體上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公示該文件無效。

第四十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統一編號,作為區別于一般行政公文的標識,在其文本首頁右上角標注統一編號,字體為三號黑體字。

統一編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行政區域加文件類別的漢語拼音縮寫,政府規范性文件縮寫為JMFG,部門規范性文件縮寫為JMBG;第二部分為文件發布年份,以阿拉伯數字進行標識;第三部分為文件登記序號,每年從001號起計登。

第四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辦公機構負責統一編號、統一發布。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編號并出具統一編號函,制定機關在收到該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形成正式文件,向市政府辦公機構提請統一發布。

第四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提請統一發布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及電子文本;

(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

(三)市司法行政部門的審核(復核)意見;

(四)規范性文件的解讀文本和圖解等解讀資料;

(五)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紀要。

部門規范性文件提請統一發布時,除需提供前款(一)至(四)項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統一編號函;

(二)征求意見時相關單位的反饋意見;

(三)按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實施日期。一般情況下,實施日期與發布日期應當間隔30日以上,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后不立即實施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等情形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按照規定需要作政策解讀或者翻譯的,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級規范性文件發布后,送審機關應同步在管理平臺中錄入文件信息。

第七章     備案審查

第四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依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政府辦公機構負責。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縣(市、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縣(市、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通過管理平臺報送備案,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制定依據;

(五)規范性文件已公開發布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且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備案登記,否則不予備案登記;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但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暫緩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四十九條    審查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制定機關限期說明有關情況,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也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五十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者其他明顯不當情形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備案審查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60日內書面答復處理結果。逾期不答復或者拒不改正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五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

第五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

第五十三條    評估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報告,作為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規范性文件評估可以采用文獻研究、抽樣調查、網絡調查、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專家咨詢、案卷評查、相關立規比較分析等多種方法進行。

第五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廢止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七條以及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程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

第五十六條    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且不作修改的政府規范性文件,主要實施部門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形成草案,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政府辦公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發布。

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且不作修改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政府辦公機構提請重新發布,政府辦公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發布。

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重新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在提請發布的同時通過管理平臺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備案,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評估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所形成的材料;

(四)簡易修改的需提交修改說明。

市司法行政部門發現重新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自報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處理結果,逾期不答復或拒不改正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第九章     監  督

第五十八條    市縣兩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同級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進行通報。

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部門和下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進行個案指導,或者直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第五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范性文件內容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并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核(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規定制定本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印發江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江府辦〔2009〕107號)以及《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辦法>的通知》(江府辦函〔2017〕251號)同時廢止。



 
地區: 廣東 江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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