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湘市監發〔2022〕1 號,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準入門檻,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申報以下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一)市場主體名稱;(二)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三)房屋權屬情況;(四)房屋性質;(五)使用期限。
申請人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一般應當按縣(市/區)、街道(路、鄉、鎮)、小區(村)、門牌、房號申報,做到規范、明確。無門牌號的,應當注明參照物名稱(或對住所所處的具體位置進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二、對《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材料,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外,申請人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提交《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告知承諾書》后,免于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撤回告知承諾的,應當在登記機關作出登記決定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告知承諾撤回申請書》。撤回后可以按照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方式辦理。
三、申請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向登記機關提交《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修正)》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四、企業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市區的,可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企業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經營場所備案登記包括設立備案登記和撤銷備案登記。企業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登記的,應當根據企業類型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署并加蓋企業印章的《企業經營場所備案申請書》。屬于經營場所設立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經營場所證明符合告知承諾制要求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企業經營場所備案涉及修改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章程(合伙協議)或章程(合伙協議)的修正案。
企業跨縣市區行政管轄區變更住所,原備案的經營場所繼續保留的,應當作分支機構辦理登記;不再保留的,應當辦理撤銷經營場所備案。
企業提交的經營場所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記機關核發《企業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記機關核發《企業經營場所不予備案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企業經營場所備案信息錄入企業登記業務系統。
五、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各級登記機關要認真執行“一址多照”的登記條件,并根據市場主體申報的經營范圍,核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另有規定。
六、探索開展集群注冊應當立足促進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以本地各類園區內的電子商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企業以及小微企業為重點,以解決園區住所(經營場所)資源不足、促進園區特定產業集聚發展為導向,穩妥審慎開展。探索開展集群注冊的,登記機關要制定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明確實施范圍、適用對象、登記程序和監管措施,壓實商務秘書公司、托管企業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監管,有效防范監管風險。
七、屬于《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為自有房產但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自有房產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證明》。
八、各級登記機關要切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聯動,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強化住所(經營場所)監管。對投訴、舉報、抽查中發現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承諾不實或者提供虛假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的,要依法終止辦理登記、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九、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地登記機關在貫徹落實《規定》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聯 系 人:羅麗秋
聯系電話:0731-85693101、13687374870
郵 箱:hngszcfj@126.com
附件:1.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告知承諾書
2.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告知承諾撤回申請書
3.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證明
4.企業經營場所備案申請書
5.企業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
6.企業經營場所不予備案通知書
7.自有房產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證明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 經營場所 登記條件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湘市監注〔2022〕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