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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2022-05-20 49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北京市《關于開展北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要求,我局探索在市場監管領域采用柔性監管新方式,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北京市《關于開展北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要求,我局探索在市場監管領域采用柔性監管新方式,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執法實踐,制定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的通知》,以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不予強制清單》),在全市市場監管系統適用。

二、制定和執行《不予強制清單》主要考慮哪些原則?

(一)合法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適當性原則。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審慎原則。結合《不予強制清單》內容,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強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四)教育和強制相結合原則。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要通過提出整改要求、約談負責人等方式對市場主體進行教育,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不予強制清單》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不予強制清單》共計12項,涉及商標、廣告、企業監督管理、計量、專利、價格、食品等7個業務領域,以及《廣告法》《商標法》《價格法》等8部法律法規規范。共分為二種情形,一是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即依據《行政強制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以及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二是不得適用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四、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不予強制清單》規定了10種情形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一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共9項。在綜合考量違法行為情節及社會危害的基礎上,結合各業務領域執法特點,選取了7個業務領域,并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強制措施、適用條件及涉及的法規規范進行了明確。如:在食品安全領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屬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也根據各業務領域執法情況,確定了部分領域不能適用的特殊情形。如: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如經營活動涉及許可事項且未取得許可的,不屬于可以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據違法事實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二是對于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共1項。《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鑒于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通常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對于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仍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哪些情形不得適用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共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未及時采取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害擴大的補救措施的;二是當事人拒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旨在督促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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