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
為切實加強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規范信息收集、發布行為,省工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了《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試行)》,經省工商局2011年第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局要高度重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明確專人,切實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各項制度規定,規范信息管理、發布行為,提高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上報和發布質量。
二、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要適時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業務培訓,指導所屬基層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試行)》,熟悉掌握各項信息審核報送程序和規定,提高基層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各級局要加強溝通協作,及時發現和反饋《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試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提高全省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整體水平,切實發揮好食品安全信息引導正確消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
附件: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試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規范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報送、通報和公布等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實施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省工商局負責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指導、分析、報送、公布和管理;市、縣級工商局負責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通報和公布。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應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報送、通報、公布及保存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報送、通報、公布及保存等管理工作,應遵循科學、準確、及時、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障消費者和食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二章 信息內容和收集
第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ǘ┮勒铡妒称钒踩ā穼嵤┦称妨魍ㄔS可的情況;
(三)食品質量抽樣檢測信息,包括抽檢的品種、批次、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以及不合格食品信息;
(四)通過有計劃、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含專項整治工作)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的進展情況、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五)消費者申訴舉報處理及經營者自律的有關信息;
?。┦称愤`法案件的立案、移交、查處情況,包括對涉案單位、案由、涉案品種及數量、貨值金額、處罰情況等進行匯總分析的信息;
(七)各級領導有關食品安全工作批示、指導落實情況的信息;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應當認真開展食品安全網絡輿情信息監測工作,通過瀏覽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網站和論壇,或利用搜索引擎搜索有關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析和處理。
第九條 食品安全網絡輿情信息監測重點是網絡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和其他訴求信息,以及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言論、要求、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信息通報和報告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必要時應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同時將會商情況報告當地政府。
獲知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緊急信息,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立即向上級工商機關和地方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獲知涉及自身監管職責的食品安全信息,無法判定是否屬于應當統一公布的信息時,應當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獲知的涉及其他轄區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通報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視情況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當地政府;涉及影響食品經營者、食品行業和社會穩定等重大信息,應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上報當地政府。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應當報告、通報、會商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四章 信息公布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由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負責人審核,并經本級機關主管領導簽字后公布。
對食品經營者、食品行業和社會穩定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須經本級工商機關主要領導審核后,報告上級工商機關和當地政府,由上級工商機關或當地政府依法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組織專家對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進行評估,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解釋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咨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不定期對下級機關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報告和通報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必要時可以糾正下級機關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發布。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異議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信息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異議者。
第五章 信息保存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妥善保存食品安全信息的原始數據、文本,以便隨時查詢或接受上級部門檢查。有條件的單位應將文本資料轉為電子資料存檔。
第二十二條 涉密食品安全信息的保存、備份應遵守《保密法》及相關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第六章 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其公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食品安全信息的;
?。ǘ﹤卧?、篡改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內容的;
?。ㄈ┚軋蠡蛘邔掖芜t報食品安全信息的;
(四)違規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ㄎ澹﹫笏?、通報或公布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ㄋ模┢渌呀浽斐蓢乐睾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