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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滬市監壟價 20220917號)

   2022-06-21 947
核心提示:適用范圍(一)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二)與抗擊疫情關系最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三)生產本條第(一)和(二)項商品所需的相關原輔材料。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各區發展改革委:

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資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強化和規范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規定,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違法行為情形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三)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四)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表現,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條款。

二、適用范圍

(一)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二)與抗擊疫情關系最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生產本條第(一)和(二)項商品所需的相關原輔材料。

三、漲幅認定標準

經營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銷售的相關商品超過以下規定進銷差價率的,屬于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一)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率超過2022年3月19日(含當日)前7天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最高進銷差價率的。

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進貨價格)/進貨價格。其中,“進貨價格”不包括經營者從事商品收購、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流通費用。

(二)確因運輸、人工等客觀原因,成本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率以實際成本為基礎,進行合理確定。

(三)2022年3月19日(含當日)前,未實際銷售過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的,進銷差價率參考同時期該經營者周邊(或同類)市場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的進銷差價率,進行合理確定。

經營者有本條第(二)或(三)項情形的,本交易場所銷售利潤率應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當日)前7天內的正常銷售利潤率,不得借疫情之機獲取不當超額利潤。

四、行政處罰幅度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其他

對于按照漲幅認定標準認定的哄抬價格行為,應當計算違法所得,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處理。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重點依法查處造謠惑眾、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少數違法經營者。要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滬市監壟價〔2022〕917號(2家).doc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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