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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授權的通知(新政辦發〔2009〕90號)

   2010-11-03 749
核心提示:  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

  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為保證餐飲業的食品安全,對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管仍按現行管理體制執行,待我區機構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移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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