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為保證餐飲業的食品安全,對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管仍按現行管理體制執行,待我區機構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移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為保證餐飲業的食品安全,對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管仍按現行管理體制執行,待我區機構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移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