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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泉政辦〔2024〕9號)

   2024-03-14 988
核心提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2月5日印發的《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規定》(泉政辦〔2017〕10號)同時廢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下同)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統一領導。市食安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受市食安委委托,會同市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并負責開展對市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

第五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評價、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主要考核要點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礎工作:主要包括制度機制建設、責任體系建設、能力建設、隊伍建設等。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主要包括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風險管理、打擊違法犯罪、產業發展、社會共治等。

(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主要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落實、基層監管單位監管責任落實等。

(四)食品安全狀況: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圍繞年度治理指標開展的評價性抽檢合格率等。

(五)即時性工作: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點專項工作,國務院食安委、省食安委、市食安委部署的新增專項工作完成情況。

(六)加分項:主要包括獲得上級有關部門表彰激勵、在食品安全工作領域形成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等。

(七)減分項:主要包括發生食品安全事件、被省食安辦考核扣分、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等。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六條  對市食安委成員單位重點考核組織領導、部門責任制落實、食品安全工作任務完成、部門協作配合等情況,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

對承擔監管職能的市食安委成員單位,主要考核要點如下:

(一)領導重視情況。主要包括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內容部署、工作機制建設和經費保障情況。

(二)落實部門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情況。主要包括落實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日常監管,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加強案件督查督辦,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隱患排查、應急處置、信息管理、宣傳教育等情況。

(三)食品安全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市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年度工作方案明確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以及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有關文件部署工作完成情況。

(四)部門協作配合情況。主要包括部門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市食安委、市食安辦布置工作情況;支持配合市食安辦開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情況;加強部門溝通協作,開展聯合執法、信息通報、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等工作情況。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對無直接監管職能的其他市食安委成員單位,主要考核要點如下:

(一)領導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二)積極支持配合市食安辦開展食品安全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市食安委、市食安辦布置的工作。

(三)落實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產業發展和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支持、配合、協調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工作情況。

第七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市食安辦每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并會同市效能辦明確納入績效考評的考核內容,在省食安辦發布當年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后1個月內印發執行。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重要舉措因在報送材料截止日期前未有結論等原因,造成未能在本年度內加、減分(或降級)的,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加、減分(或降級)。個別數據統計截止日期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

第八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開展,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主要程序如下: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

(二)年中督促。市食安辦根據工作需要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對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實地督促。

(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評價。市食安辦采取“四不兩直”方式,組織對各地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以及基層監管單位對主體責任落實的監督情況等進行評價。

(四)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市食安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測評,同時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圍繞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相關指標完成情況,對各地開展評價性抽檢(或運用省級評價性抽檢數據),綜合形成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五)年終自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并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六)年終評審。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

(七)綜合評議。市食安辦匯總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評價、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和年終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并報市食安委。

(八)結果通報。市食安委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委組織部、各縣(市、區)黨委和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黨工委。

第九條  對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一)對承擔監管職能的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由有關單位先開展自查自評,市食安辦再組織進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集中報送資料復核和現場考核兩種方式開展。集中報送資料復核由各單位按照考評要求,將有關資料收集匯總后統一報市食安辦復核。現場考核主要采取聽匯報、查資料、訪重點等方式開展。

(二)對無直接監管職能的其他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主要以自查自評為主,市食安辦復核。

(三)對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由市食安辦形成考核結果和考核報告,報市食安委審定后,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十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85分、排在前五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排在第六名及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得分<85分的為C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食品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對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考核結果分為 A、B、C三個等級。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 A級,<90分且≥70分者為 B級,<70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C級: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未及時有效處置所監管環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所監管環節的系統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所監管環節內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 2個月內連續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向市食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抄送市食安辦。市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地完成通報問題整改。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交由市委組織部,作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并作為績效考評和平安建設考核食品安全相關指標考評結果。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市食安辦及時對地方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為D級或者考核排名連續3年列最后1名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的,由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縣(市、區)食安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七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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