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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吹哨人舉報處置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2024-03-08 417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鼓勵企業內部人員主動舉報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社會共治,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

經市局黨組研究決定,現將《食品安全吹哨人舉報處置工作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7月31日

食品安全吹哨人舉報處置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企業內部人員主動舉報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社會共治,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吹哨人舉報所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參與違法行為信息的接收、處理和對吹哨人的保護等工作。

第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官方網站公開接收舉報電話、郵寄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暢通,便于吹哨人舉報。

第四條 吹哨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尊重吹哨人對真實身份的隱匿。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接收吹哨人舉報信息。

第五條 吹哨人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其他部門的移轉相關案件線索,應當完整記錄接收情況。

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有關規定對吹哨人舉報的事項進行處理。經核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予以處理。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吹哨人相關事項予以保密,不得將吹哨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等泄露給被舉報企業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

對吹哨人舉報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信息公開、內部交流或者宣傳報道時,應當隱去與吹哨人相關的信息。

第八條 吹哨人實名舉報的,負責查處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吹哨人。

第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吹哨人是指涉嫌違法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知情人。

實名舉報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安全舉報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地區: 河南 焦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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