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農牧廳規〔2024〕3號)

   2024-04-08 584
核心提示:為了著力推動畜牧業綠色食品高質量發展,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中綠基〔2020〕149 號)等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各盟市農牧局:

為充分發揮內蒙古畜牧業發展優勢,著力打造產地優、質量好的優品牛羊肉,自治區農牧廳率先在全國啟動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建設。為推動基地試點建設規范運行,取得實效,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請有關盟市遵照執行。其他盟市可參照《辦法(試行)》,因地制宜開展本地區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建設。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4年4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著力推動畜牧業綠色食品高質量發展,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中綠基〔2020〕149 號)等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試行)所稱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特指在錫林郭勒盟開展的 1500 萬畝草場+50 萬只肉羊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和在通遼市開展的 500 萬畝玉米+50 萬頭肉牛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

第三條 基地試點建設

自治區農牧廳制定基地試點建設相關工作方案、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對基地試點建設、管理給予政策保障。通遼市、錫林郭勒盟農牧部門和試點旗縣農牧部門在自治區農牧廳的指導下開展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基地建設管理具體工作,組織制定標準和制度、開展質量檢測、技術服務、培訓、驗收、掛牌、動態管理、智慧管理等工作。指導試點基地與企業對接。通遼市、錫林郭勒盟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和試點旗縣農牧部門或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在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基地試點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標準化生產

試點旗縣農牧部門或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組織基地試點農牧戶按照綠色食品有關操作規程開展標準化種植、養殖。

(一)1500 萬畝草場+50 萬只肉羊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肉羊養殖執行《中東部農牧交錯帶綠色食品肉羊養殖規程》(LB/T157-2020)或《北方綠色食品天然放牧草原羊養殖規程》(待發布)。

(二)500 萬畝玉米+50 萬頭肉牛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

1. 玉米種植執行《東北地區綠色食品玉米生產操作規程》(LB/T009-2018)。

2. 青貯玉米種植執行《綠色食品青貯玉米生產操作規程》(LB/T106-2020)。

3.肉牛養殖執行《北方農牧交錯帶綠色食品肉牛養殖規程》(LB/T153-2020)或《北方放牧區綠色食品肉牛養殖規程》(LB/T155-2020)。

(三)投入品使用

執行《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2021)、《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472-2022)、《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394-2023)、《綠色食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471-2023)等。

第五條 生產過程管控

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導通遼市、錫林郭勒盟和試點旗縣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建立基地試點生產過程管控制度,基地試點所在旗縣農牧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1.玉米。種植戶花名冊(地塊、面積、對接養殖戶或養殖場)、投入品使用記錄。

2.肉羊肉牛。養殖戶花名冊(頭只數、草場面積、基地位置、對接企業)、投入品使用記錄。

3.基地試點內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生產記錄。

(二)投入品管理制度

1.在試點旗縣獸藥、農藥銷售門店設立綠色食品允許使用投入品銷售專區或定點投入品采購點并建立完整的入庫、銷售記錄。

2.實行允許使用肉牛肉羊養殖和玉米種植投入品公告制。在各基地試點行政村宣傳欄、銷售門店明示基地允許使用的獸藥、農藥清單及飼料使用準則。

3.綠色食品肉牛肉羊養殖操作規程、玉米種植規程要發放到每個種養殖戶手中、做到按標生產。

第六條 指導服務與培訓

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依托綠色食品檢查員,建立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技術推廣隊伍。每年至少對基地試點開展 1 次技術指導服務與培訓。

指導服務與培訓內容。根據基地試點建設要求,對基地試點各級管理人員、農技推廣人員、對接企業生產管理人員及基地內所有農牧民開展綠色食品知識、生產技術、基地建設管理制度專項培訓。培訓檔案完整保存。

第七條 日常檢查

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依托綠色食品檢查員,建立基地試點和對接企業日常檢查隊伍。每年至少對基地試點和對接企業開展 2 次檢查。

檢查內容。按照綠色食品相關規定對基地試點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基地相關制度執行情況、投入品使用情況、與企業對接情況、是否超范圍、記錄檔案是否規范、是否按要求進行培訓、公示等情況。

第八條 質量檢測

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自治區農牧廳的統籌安排,負責組織實施基地試點的環境和產品質量安全檢測。

(一)環境監測

1.監測時間。基地試點四至范圍內環境每 3 年監測 1 次。

2.監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空氣質量安全監測。

3.監測參數。按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的要求。

4.環境監測需要由具有資質的機構承擔。

(二)產品質量安全監測

1.監測時間。基地試點范圍內的玉米、牛羊肉每年檢測至少1 次。

2.監測參數。玉米重點檢測農藥殘留情況;牛羊肉重點檢測包括但不限于β受體激動劑類違禁物質、抗生素等獸藥殘留情況。

3.產品監測需要由具有資質的機構承擔。

4.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以合適形式進行公布。

第九條 品質評價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對基地試點范圍內的牛羊肉開展品質檢測,授權對接企業使用牛羊肉特征性品質數據。

第十條 基地與企業對接

(一)確定對接企業。通遼市、錫林郭勒盟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落實與基地試點對接的牛羊肉生產加工企業,并指導開展綠色食品認證相關工作。

(二)制定對接協議。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組織起草對接協議,通遼市、錫林郭勒盟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協議進行優化完善。

(三)簽訂對接協議。通遼市、錫林郭勒盟和試點旗縣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開展對接協議簽訂等工作。

第十一條 驗收和掛牌

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組織基地試點驗收。

(一)初驗。通遼市、錫林郭勒盟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照本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對基地試點落實情況進行初驗,形成初驗報告。

(二)核驗。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照初驗報告開展實地或書面核驗,形成核驗報告。

(三)公示。依據核驗報告,自治區農牧廳將試點基地、對接企業和農牧戶等有關信息在農牧廳門戶網站公示 7 個工作日。

(四)掛牌。公示期滿無異議,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為基地試點掛“內蒙古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字樣牌匾,為對接企業掛“內蒙古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對接企業”字樣牌匾(樣式見附件)。

第十二條 宣傳推廣

(一)開展宣傳。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對基地試點進行宣傳,提高基地試點知名度和影響力。鼓勵試點盟市、旗縣農牧局開展相應宣傳。

(二)推動分等分級。自治區農牧廳鼓勵、指導對接企業使用品質評價數據對牛羊肉產品進行分等分級銷售。

(三)推動利益聯結。自治區農牧廳引導對接企業在實現產品溢價的前提下,推動基地試點肉牛肉羊優質優價。

第十三條 動態管理

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組織開展基地試點和對接企業動態管理相關工作,通遼市、錫林郭勒盟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每年 11 月底形成核查報告,報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核后,提交自治區農牧廳備案。一旦發生以下情形的,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提出整改或取消基地試點資格,撤銷相應牌匾的建議,由自治區農牧廳發布公告取消相應資格。

(一)有下列情形的,基地試點或對接企業進行整改,整改期限 3 個月,不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予以撤銷資格。

1.產品檢測常規藥物超標的;

2.相關制度不健全,制度未有效落實的;

3.生產記錄不完整,未歸檔管理的;

4.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的,撤銷基地試點或對接企業資格。

1.未按照綠色食品生產相關操作規程進行生產的;

2.發生重大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3.產地環境檢測中發現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

4.產品被檢出禁限用藥物的;

5.農牧戶或對接企業被檢出違禁物質或參與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的;

6.農牧戶或對接企業主動提出不再參與創建的;

7.其他需要取消創建資格的情形。

第十四條 取消基地試點資格的農牧戶和對接企業,不得使用“內蒙古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和“內蒙古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對接企業”牌匾。不得以此為內容開展相關宣傳推廣。

第十五條 智慧管理

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將“內蒙古自治區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相關信息納入“內蒙古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大數據智慧管理與服務平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通遼市、錫林郭勒盟農牧部門指導試點旗縣將基地試點農牧戶和對接企業納入大數據平臺進行智慧管理。

第十六條 牛羊屠宰、疫病防控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試行)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內蒙古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樣式).pdf

內蒙古畜牧業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試點)對接企業(樣式).pdf




 
地區: 內蒙古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