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
現將《河北省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河北省財政廳
2024年4月25日
河北省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防范化解風險隱患,堅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河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舉報人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河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以及通過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約等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且屬于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舉報人是指通過12325等熱線電話、政府網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的自然人。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查辦、誰獎勵,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愿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 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第五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按程序納入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年度預算,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七條 實施舉報獎勵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三)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四)經由舉報線索調查發現新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法主體的,不予追加獎勵;
(五)上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線索查實處理情況進行獎勵。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
(五)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序的;
(六)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進行的舉報;
(七)違約行為的相對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八)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案件舉報獎勵由本部門負責發放,按照“一案一獎”原則,實施一次性資金獎勵。綜合舉報線索質量、違法違規情節、行政處罰種類、罰款金額、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獎勵分為四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舉報線索提供的舉報對象明確,舉報內容詳實清晰,舉證材料證據完整確鑿;舉報事項與查證的違法違規事實相符,適用《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條且情節嚴重,并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給予頂格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二級舉報獎勵:舉報線索提供的舉報對象明確,舉報內容詳實清晰,舉證材料證據完整確鑿;舉報事項與查證的違法違規事實相符,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度且情節嚴重,給予警告并處罰款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三級舉報獎勵:舉報線索提供的舉報對象明確,舉報內容清晰,舉證材料證據充分;舉報事項與查證的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度,給予警告并處罰款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四級舉報獎勵:舉報線索提供的舉報對象明確,舉報內容清晰,提供了有效證據;舉報事項與查證的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十條 一級至四級舉報獎勵等級分別按不同標準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款金額的2%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
(四)屬于四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1500元。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 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負責查處舉報線索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啟動獎勵程序,填寫《河北省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1),并于啟動獎勵程序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發《河北省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告知書》(附件2),并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適當形式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告知日期分別以通知書發出的郵戳或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發出日期為準。
舉報人放棄獎勵或者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效的,終止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四條 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并自行進行內部分配。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嚴肅財經紀律。
舉報獎勵資金發放后,發現存在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等相關信息。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的宣傳力度,拓寬舉報渠道,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部門舉報電話、網上舉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政策性糧食監管的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