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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 “五職責任人”安全生產履責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應急字〔2024〕95號)

   2024-08-12 647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升企業關鍵責任人的安全責任意識,有效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駐魯企業和省屬企業(單位):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五職責任人”安全生產履責記分管理辦法》已經省應急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7月22日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五職責任人”安全生產履責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升企業關鍵責任人的安全責任意識,有效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企業)。

第三條 “五職責任人”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分管安全(安全總監)、生產、技術和設備的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以上若不是同一人且均參與企業管理的,應作為記分對象分別記分。

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和日常監督的責任;分管生產、技術、設備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直接負責。一人兼任多個崗位的,按崗位分別記分。

企業應當首次記分時向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告知“五職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學歷、職稱等基本信息。新任職或職務調整的“五職責任人”應自任職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屬地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條 “五職責任人”記分初始分值為12分,記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建企業記分從取得安全生產(使用)許可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五職責任人”記分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五職責任人”安全生產履責記分標準》(詳見附件)執行。

第六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記分制度,對“五職責任人”實行記分管理。企業每季度開展一次自評記分,可結合崗位責任制考核,也可單獨記分,形成記分檔案。上級公司每半年對子公司(分廠)“五職責任人”進行記分。“五職責任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調整的,該崗位分值接續累計。

原則上每年12月15日前,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送加分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記分臺賬。省應急廳負責每年對中央駐魯(二級)和省屬企業進行記分,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每年對管轄范圍內的企業記分一次,可結合執法檢查和各類督導檢查等方式進行。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梳理匯總記分結果應于次年1月5日前逐級報送至省應急廳。

第八條 記分結果分為“五職責任人”記分和企業記分。“五職責任人”記分逐項累計,企業的記分按比例加權計算(主要負責人60%、其他責任人各10%)。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記分結果,對“五職責任人”和企業實施分級管理。

第九條 記分結果分為3個層次,6分及以下、6分以上-10分以下、10分及以上。

第十條 “五職責任人”記分結果應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年度累計記分在10分及以上的,由各市應急管理部門通報表揚;連續兩年均在10分及以上的,在各級應急系統先進個人評選活動中優先推薦;在安全專家遴選時,予以優先考慮。

2.年度累計記分在6分及以下的,企業應加強各責任人的崗位安全知識培訓;取消其評選應急系統先進個人推薦資格;按分級監管原則,由相應應急管理部門對相應責任人進行通報或約談警示;連續兩年記分均為6分及以下的,向社會公示曝光,建議企業按照規定調整其工作崗位。

3.主要負責人一次性扣12分的,不再進行加分記分,應在相應層級主流媒體進行公開承諾。依法嚴格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企業記分結果應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年度累計記分在10分及以上的,減少執法檢查頻次,在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2.年度累計記分在6分及以下的,由所在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其發警示函,列為重點監管企業,加強監管;取消應急系統組織的各類評先評優資格;加大執法頻次,所在市應急管理部門應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執法檢查。

3.一次性扣12分的,依法采取行政處罰、停產停業整頓、提請關閉等措施,將企業列入重點幫扶對象,進行重點監管,啟動安全生產專項執法;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第十二條 企業應客觀真實記錄履責情況,存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上級公司記分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嚴重偏差的,對上級公司全省通報并責令其重新記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危險化學品企業“五職責任人”安全生產履責記分標準.docx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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