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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跨境電商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澳深合經發通〔2024〕21 號)

   2024-07-15 1039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培育新常態下經濟發展新動能,推動實體經濟借助電子商務實現高質量發展,利用琴澳協同優勢資源,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跨境電商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試行)》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同意,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4年7月1日

第13/2024號經濟發展局規范性文件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跨境電商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打造跨境電商示范園區

第三章  構建跨境電商產業生態

第四章  推動電商企業集聚

第五章  加強電商人才培養

第六章  鼓勵電商活動舉辦

第七章  支持琴澳協同發展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培育新常態下經濟發展新動能,推動實體經濟借助電子商務實現高質量發展,利用琴澳協同優勢資源,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電商企業,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電子商務品牌經銷企業、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綜合型電子商務企業以及其他創新型電子商務企業;

其中“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是指通過自建平臺開展自營活動或者向第三方經營者提供平臺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企業,包括提供實物商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的自營平臺企業,或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企業,以及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餐飲外賣、教育、醫療、文化、旅游、體育、本地生活等服務產品的企業;

其中“電子商務品牌經銷企業”,是指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或通過非網站的其他互聯網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

其中“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是指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營銷(含直播)、技術、運營、數據、信用、咨詢、培訓、物流、金融支付、網紅孵化與運營、外貿綜合服務等電子商務相關服務的企業;

其中“綜合型電子商務企業”,是指同時開展上述兩種(含)以上經營活動的企業;

其中“其他創新型電子商務企業”,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其他類型經營活動的企業;

在合作區設立的企業,通過非網站的其他方式銷售商品給其澳門關聯公司,再由澳門關聯公司在電商平臺銷售商品,視同為電商企業。澳門關聯公司,是指在澳門依法設立,依法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或依法免稅,由合作區企業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區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與合作區企業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的公司;

(二)直播電商企業,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者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開展營銷的商業活動的企業,包括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電商銷售企業和直播電商服務企業;

(三)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在境內辦理商事登記,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跨境商品銷售或者為跨境商品銷售提供配套服務的企業,包括平臺型、交易型、服務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

(四)全資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或間接(不含代持)持股百分之一百的公司,包括母公司的一級、二級、三級全資子公司;

(五)世界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

(六)中國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

(七)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由全國工商聯發布的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榜單的企業;

(八)全國互聯網1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綜合實力前一百家企業榜單中的企業;

(九)全球獨角獸榜,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由胡潤研究院發布的全球獨角獸榜;

(十)電子商務示范基地,是指提出申請的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國家商務部最新評選及公示的電子商務示范基地;

(十一)全國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國家商務部依照《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試行)》《電子商務示范企業遴選(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申請、綜合評價、公示等工作程序最新評選及公示的全國電子商務示范企業;

(十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是符合條件且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定的專業園區,分為引領型示范園區和成長型示范園區;

(十三)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應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于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十四)規模(限額)以上企業,是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

(十五)海外倉,是指根據跨境電商業務需要,在境外設立,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收貨、儲存、出貨等訂單履約及增值服務的物流節點;

(十六)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是指以企業名義在天貓(淘寶)、京東、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紅書、騰訊視頻號、嗶哩嗶哩、唯品會、映客直播等主要直播平臺上建立經紀機構賬號,并為簽約主播提供市場策劃、供應鏈、孵化培訓等文化娛樂經紀人服務的企業和商務服務業企業;

(十七)直播電商基地,是指合作區內以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直播電商品牌企業、直播電商服務企業等為主體的產業集聚載體,載體需配備公共直播間、選品中心、辦公用房等,能滿足入駐企業產品展示、電商直播、專題培訓、沙龍互動、短視頻拍攝等基本業務需求;

(十八)主流電商平臺,是指天貓(淘寶)、京東、拼多多(Temu)、抖音(Tik Tok)、快手、美團、小紅書、騰訊、嗶哩嗶哩、唯品會、映客直播、希音(Shein)、亞馬遜(Amazon)、沃爾瑪(Walmart)、蝦皮(Shopee)、來贊達(Lazada)、易趣(eBay)、購物趣(Wish)、速賣通(AliExpress)、美客多(Mercado Libre)、阿里巴巴國際站(Alibaba);

(十九)重點電商企業,是指與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簽訂招商引資相關協議且在合作區注冊項目公司的股東(持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上一年度營收不低于二十億元;

(二十)營業收入,是指經營主體在合作區的主營業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以納入合作區統計核算數據為準;

(二十一)澳門主播,是指澳門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在全國和海外主流電商直播平臺進行演播;

(二十二)電商專業人才,是指從事電子商務業務技術開發、運營管理、市場營銷、數據分析、直播、設計相關人才,以經濟發展局核定為準;

(二十三)青年人才,是指年齡在四十五周歲以下的青年人才;

(二十四)實質性運營,是指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范性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的企業。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二十五)經濟貢獻,是指企業每年增值收入、企業年度所得,以及購買境外企業提供的產品、服務及知識產權而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經濟貢獻總額,企業年度經濟貢獻按相應所屬期計算;

(二十六)帶貨銷售額,是指在國內外主流電商平臺進行直播帶貨期間,下單總金額減去商品退換貨周期內退貨訂單總金額的實際成交金額,為含稅年銷售額;

(二十七)本辦法所指金額均為人民幣;

(二十八)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投資額”“實際發生費用”“服務費用”“人工成本支出”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數據為準;

(二十九)本辦法所稱“不低于”“不少于”“不超過”“以上”“最高”,均包括本數。

第三條

適用條件

本辦法扶持資金的申請主體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主體為在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個人等;

(二)申請主體為企業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當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范性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且統計關系在合作區;

(三)申請主體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且不存在就同一項目或項目的部分內容向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進行多頭申請或者重復申請的情形。

申請主體在申請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請本辦法相關扶持:

(一)在“信用中國”平臺被列入失信名單;

(二)在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安全、稅務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事項屬《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中納入聽證適用范圍的。

第二章

打造跨境電商示范園區

第四條

申請認定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的基本條件

申請認定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的需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為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統計關系在合作區的獨立法人;

(二)園區物業權屬清晰明確,規劃科學合理,功能定位準確。基礎設施健全,配有公共跨境網絡專線,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具有科學規范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

(三)園區具備辦公場地、直播基地、公共飯堂、商業配套等設施,設備設施齊全;

(四)園區配備不少于二十人的專業招商及運營服務團隊,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運營和管理,已有規范的管理機制和制度,形成涵蓋招商推廣、企業服務、物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化運營管理體系。

第五條

申請跨境電商示范園區認定的條件

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每兩年組織評審委員會,對提出申請并且符合條件的園區進行評分及認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以下簡稱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分為引領型示范園區及成長型示范園區。

(一)申請認定為引領型示范園區在滿足基本條件的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園區總體建筑面積不低于五萬平方米,注冊在園區內且實質性運營的跨境電商企業(包括平臺型企業、交易型企業及服務型企業等)不少于三十家(以工商注冊地址為準),園區入駐電商企業總數五十家以上(其中澳資企業不少于十家),園區內從事電商產業并繳納社保且實際辦公的人數不低于八百人;

2、評審年度園區電商企業年營業收入合計不低于五十億元,年跨境電商交易額合計不低于十億元。跨境電商交易額以海關數據或跨境電商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數據認定為準;

3、園區經評審委員會依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跨境電商引領型示范園區評價標準》進行評分,綜合得分八十分以上。

(二)申請認定為成長型示范園區在滿足基本條件的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園區總體建筑面積不低于兩萬平方米,注冊在園區內且實質性運營的跨境電商企業(包括平臺型企業、交易型企業及服務型企業等)不少于十家(以工商注冊地址為準),園區入駐電商企業總數三十家以上(其中澳資企業不少于五家),園區內從事電商產業并繳納社保且實際辦公的人數不低于五百人;

2、評審年度園區電商企業年營業收入合計不低于三十億元,年跨境電商交易額合計不低于五億元,跨境電商交易額以海關數據或跨境電商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數據認定為準;

3、園區經評審委員會依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跨境電商成長型示范園區評價標準》進行評分,綜合得分八十分以上。

第六條

支持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發展

支持跨境電商示范園區可持續發展,對園區進行扶持:

(一)固定資產扶持。對經認定的引領型示范園區,按照園區建設主體申請年度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支出的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一億元;對經認定的成長型示范園區,按照園區建設主體申請年度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兩千萬元。

固定資產投資支出不含園區大型商業綜合體、酒店和公寓的投資支出,僅包括園區辦公(或具備辦公功能的場地)和相關必要的配套設施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建、征地拆遷費用。

(二)園區運營補貼。對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引領型示范園區,按照園區年度運營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的比例,連續兩年對園區進行運營補貼,每年最高兩千萬元。對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成長型示范園區,按照園區年度運營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的比例,連續兩年對園區進行運營補貼,每年最高五百萬元。

運營費包括園區運營成本、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化成本、公寓運營成本、食堂等公共配套成本。

(三)園區引進或培育優質企業獎勵。對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每引進或培育一家規模(限額)以上電商企業落戶園區,給予運營主體十萬元獎勵,合計每個園區獎勵最高五百萬元。

(四)園區高質量發展獎勵。對首次獲得國家商務部門認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園區,給予園區運營主體五百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為“引領型跨境電商產業園區”和“成長型跨境電商產業園區”的園區,分別給予園區運營主體三百萬元和一百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鼓勵創建直播電商基地

支持直播電商基地建設。支持集內容制作、視頻技術、直播場景、運營服務等于一體的多功能、多業態直播電商基地建設,鼓勵在合作區注冊的企業或者協會利用合作區現有的園區或樓宇打造直播電商基地,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直播電商基地運營主體,按照其投資支出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補貼,單個申請主體最高補貼三百萬元。

租金補貼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不受人均限制,按照實際面積進行補貼。同一申請主體,原則上最多只能申請兩個基地項目。申請補貼的投資支出范圍包括:合作區直播電商基地及澳門關聯基地的場地裝修、設備購置、基地運營、技術費用,不包含基地人工成本支出。

對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的建設或者運營主體在園區自建直播電商基地,原則上不再享受本項扶持。

對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設置直播電商基地,總面積不應超過園區整體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對經認定的直播電商基地運營主體在澳門設立關聯主體,租賃不少于兩百平方米場地開展直播、企業孵化、人才培訓等業務,對合作區運營主體的投資補貼按照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

支持基地爭取平臺賦能。對首次獲得國內外主流電商直播平臺授牌的“直播電商基地”,一次性給予五十萬元的獎勵,獲得多家平臺授權認定的不重復予以獎勵。

第八條

直播電商基地的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為直播電商基地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筑面積不低于兩千平方米,有至少十間可供使用的公共直播間;

(二)配套建設選品中心、培訓室、會議室、拍攝景觀區和網絡基礎設施等服務設施;

(三)至少十家在合作區注冊的直播相關企業(機構)在基地內經營或與基地合作,簽約的活躍主播不少于十人(至少兩名澳門主播);

(四)基地注冊企業合計月均營業收入不低于一千萬元人民幣;

(五)每年舉辦規模超過五十人的活動不少于四場,活動類型包括招商會、培訓會、產品推薦會、選品會等。

第三章

構建跨境電商產業生態

第九條

支持跨境電商服務商落地

鼓勵跨境電商服務商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數據服務、物流服務、金融服務、營銷服務等專業服務,促進跨境電商產業發展。對服務跨境電商企業不少于十家,年營業收入不低于兩千萬元的服務商,且每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按跨境電商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五給予資金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二百五十萬元。企業落戶首年不考核營業收入增長。

第十條

支持開展跨境電商線上線下零售模式

對在合作區建立具備海關監管條件的跨境電商O2O線下體驗店,給予租金補貼和一次性運營扶持。

按照合理使用場地原則,參照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且最高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給予租金補貼,對同一企業或者協會補貼面積最大不超過三千平方米,最多連續補貼二十四個月。

若評估價高于實際租賃價格的,則以實際租賃價格為基數按照百分之八十進行補貼,免租期內不給予補貼。

重點電商企業投資建設的跨境電商O2O線下體驗店營業面積超過八百平方米、一千五百平方米,運營一年后,一次性給予八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的運營扶持。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品牌出海”及獨立站建設

對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一千萬元的跨境電商企業,在境外注冊自有商標,按照注冊費用的百分之八十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最高補貼五十萬元。

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開設獨立站業務,且上年度實現跨境電商交易額達到三千萬元人民幣,按獨立站搭建費用、云服務器、SaaS技術服務費、信息管理系統開發維護費、系統設備費等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最高補貼八十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租用海外倉

主營業務為出口的跨境電商企業,在境外租賃倉儲設施,為自身提供倉儲物流、庫存管理、退換貨和售后等服務,海外倉總面積達到一千平方米且跨境電商年交易額不低于五百萬美元,按照實際租賃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一百萬元。

跨境電商企業租賃使用第三方公共海外倉,且跨境電商年交易額不低于三百萬美元,按照實際租賃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五十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物流投保

對在澳門或者合作區保險機構投保的跨境電商企業,在倉儲物流中所產生的倉儲險、貨運單證險、運輸險投保保費,給予不超過實繳保費百分之二十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三十萬元。

第四章

推動電商企業集聚

第十四條

降低電商企業辦公成本

對在合作區租賃辦公場地的電商企業或者協會,參照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價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標準按不超過租金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且最高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對同一企業或者協會補貼面積不超過三千平方米,最多連續補貼二十四個月。對重點電商企業補貼面積最大可提高至一萬五千平方米。

若評估價高于實際租賃價格的,則以實際租賃價格為基數按照百分之八十進行補貼,免租期內不給予補貼。

辦公場地按照人均十五平方米的標準,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參加社會保險并實際辦公的人數核算。直播場地、選品中心以實際面積進行補貼,補貼面積合計不超過租賃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企業展廳和培訓場地(不含專業培訓機構)按照實際面積的百分之五十進行補貼,補貼面積合計不超過企業租賃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直播電商基地,由運營主體申請租金補貼,進駐直播電商基地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租金補貼。

經認定的電商培訓基地,按照實際面積進行補貼。

辦公場地需為業主直租、業主授權委托第三方機構管理、第三方機構統一租賃業主物業(園區)總建筑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場地進行自主招商和租賃,其他情況的轉租或者分租不享受本條規定的租金補貼。

第十五條

降低企業使用跨境網絡成本

對進駐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的電商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跨境網絡專線費用補貼:

對園區運營主體自用或者配套園區公共跨境網絡專線以及對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一億元、實地辦公人數不低于八十人的電商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八十進行補貼,每年最高五十萬元;

對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兩千萬元,實地辦公人數不低于三十人的電商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六十進行補貼,每年最高四十萬元;

對其他實地辦公人數不低于五人的電商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五十進行補貼,每年最高十萬元;

對申請年度營業收入超過十億元的電商企業,進駐合作區其他非認定的園區,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八十進行補貼,每年最高五十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電商企業購置物業

對落戶合作區、三個會計年度內企業營業收入合計超過一百億元的電商及相關配套企業,在合作區購置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自用辦公的,按購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補貼。每家企業累計獲得補貼金額最高兩千萬元,補貼資金按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三年發放。

第十七條

招引領軍型電商企業落戶

對落戶合作區的領軍型電商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對落戶合作區的世界500強企業的全資子公司,落戶首年或次年營業收入超過三十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于一億元的,給予一次性兩千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分兩年平均撥付;

(二)對落戶合作區的中國500強企業、中國民營500強企業、全國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全國互聯網100強企業、全球獨角獸榜的全資子公司,落戶首年或次年營業收入超過十五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于五千萬元的,給予一次性一千萬元獎勵,落戶首年或次年營業收入超過八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于三千萬元的,給予一次性六百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分兩年平均撥付;

(三)對落戶合作區的其他龍頭電商企業,落戶首年或次年營業收入超過十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于五千萬元的,給予一次性六百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分兩年平均撥付。

企業獲得本項獎勵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其他落戶獎勵。

第十八條

吸引潛力型電商企業落戶

對落戶合作區后,獲得投資機構單輪超過一千萬元投資的電商企業,經認定后按照機構投資額的百分之五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三百萬元獎勵。

企業獲得本項獎勵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其他落戶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電商企業高質量發展

對首次獲得國家商務部門認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企業,給予三百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廣東省商務部門認定“龍頭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和“成長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企業,分別給予兩百萬元和一百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條

支持電商行業協會發展

對于由合作區重點電商企業發起、在合作區成立的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電商行業協會,為合作區企業提供相關服務以及助力電商產業集聚發展,在合作區舉辦產業活動,且活動參與單位不少于三十家,參與人數不少于七十人,按照每場五萬元的標準,連續兩年每年給予最高一百萬元扶持。

第二十一條

鼓勵直播電商發展

引進頭部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對在落戶當年入選國內外主流電商平臺銷售額排名前五的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首次落戶合作區,營業收入超過五千萬元,一次性給予兩百萬元開辦獎勵。

支持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發展壯大。按照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簽約主播當年帶貨銷售額對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予以運營扶持,簽約主播當年給合作區或澳門注冊的企業實際帶貨,超過帶貨銷售額五千萬元的部分,每增加一千萬元,給予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五萬元扶持,單個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每年累計最高可獲得兩百萬元扶持。

鼓勵優秀主播為琴澳企業帶貨。對在合作區就業六個月以上(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聘用協議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滿六個月),擁有單個主流電商平臺粉絲量五十萬以上,為合作區或澳門注冊的企業年帶貨銷售額首次超過五千萬元的優秀主播,給予一次性獎勵五十萬元。

第二十二條

推動直播電商供應鏈拓展

推動品牌商與直播電商企業合作,引導具備資源整合能力的電商企業開設選品中心。

在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內建設能夠整合設計、生產、服務、管理、營銷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產品的供應鏈(選品中心)項目,按企業實際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補助,最高三百萬元。

實際投資額包括設備購置、管理平臺開發、數字化改造升級、信息資源購置費用,不包括設施建設、土地購置費用。

第五章

加強電商人才培養

第二十三條

打造電商培訓基地

鼓勵企業與澳門及內地各大高校合作,支持社會培訓機構、電商企業、行業協會、主流電商平臺、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等開展電子商務、跨境電商、直播電商產業相關培訓,全面加強電商人才隊伍建設。

通過企業申請,認定不超過五個規范的電商培訓基地,每年實行考核退出機制。每個培訓基地需配備至少三百平方米固定教學場所和軟硬件設施,運營主體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設置系統化和專業化的培訓課程。

對年度線下培訓不少于十期,每期培訓不少于四十學時且年累計培訓不少于八百人,每年公益培訓不少于四場的電商培訓基地,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扶持五十萬元。

為澳門青年人才提供專項培訓。經認定的電商培訓基地,組織開展針對澳門青年人才的電子商務、跨境電商、直播電商產業相關線下培訓,按照培訓費的百分之八十且不超過四千元每人進行核算,對運營主體進行補貼,每年給予運營主體最高一百五十萬元。參加培訓的澳門青年人才必須完成全部培訓課程、通過考試并獲得機構頒發的證書且不能重復進行補貼。

培訓費為課程設置的實際費用,包括授課費、資料費和證書費,不包含差旅、住宿、餐飲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吸引青年人才參加培訓

對參加培訓的青年人才進行補貼。經合作區認定的電商培訓基地,為青年人才提供電子商務、跨境電商和直播電商產業相關線下培訓,在青年人才完成全部培訓課程、通過考試并獲得基地頒發的證書后,若其入職在合作區注冊的企業,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含)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聘用協議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滿六個月,按照培訓費的百分之五十且最高兩千五百元每人對青年人才進行補貼。若青年人才為澳門居民或者葡語國家、東南亞國家等外籍人員,按照培訓費的百分之八十且最高四千元每人對青年人才進行補貼。

培訓費為課程設置的實際費用,包括授課費、資料費和證書費,不包含差旅、住宿、餐飲等費用。

每位青年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青年人才培訓補貼及澳門青年人才專項培訓,澳門青年人才可任意擇一進行享受。

第二十五條

促進青年人才轉化

青年人才獲得經合作區認定的電商培訓基地頒發的證書且在合作區首次就業六個月以上(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聘用協議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滿六個月),按照五千元每人的標準對用人單位進行獎勵。招聘符合條件的澳門和外籍電商青年人才,可按照一萬元每人的標準執行。每家企業每年最高可獲得二十萬元。

第二十六條

支持電商專業人才引進

對進駐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的規模(限額)以上電商企業的高級管理和運營人員進行限額獎勵。

要求高級管理和運營人員與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含)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聘用協議并在合作區實地辦公,根據其對企業發展的貢獻程度,按照上年度計稅工資薪金總額每年給予獎勵。對上述年薪五十萬元(含)以上的高級管理和運營人員,給予五萬元獎勵。

同一企業申請享受該條獎勵的高級管理和運營人員人數不超過企業員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且當年累計不超過十人。

第二十七條

完善電商人才生活保障

對進駐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的電商企業和協會等聘用電商專業人才在合作區工作,對本科以下(不含本科)電商專業人才給予公寓租金補貼,按照每人六萬元分三年等額發放。

申請人應當在合作區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且截止到當筆補貼申請結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

首次申請本條補貼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六個月以上,申請第二筆須連續繳納二十四個月以上,申請第三筆須連續繳納三十六個月以上。

享受豁免繳納內地社會保險的境外人才或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合作區繳納社會保險的境內人才只需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

其他符合條件的學士、碩士、博士等人才,按照《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若干措施》及配套文件執行。

第六章

鼓勵電商活動舉辦

第二十八條

支持電商特色活動

對落戶合作區且年營收不低于兩億元的直播行業權威機構、主流電商平臺、電商企業、網絡直播經紀機構(MCN機構)、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在橫琴、澳門或者珠海以“一會展兩地”“一會展三地”形式舉辦規模不少于五百人的全國性電商節、選品會等特色行業活動,按照活動實際支出的百分之五十,給予符合條件的主辦方最高三百萬元活動經費支持。

活動實際支出包括住宿費、交通費、宣傳推廣費、活動執行費等,不含宴請和酒水費用。每個企業每年只可申請一次補貼。

如活動類型屬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定義范疇的,按照該扶持辦法的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九條

支持在琴澳舉辦直播節

對進駐經認定的合作區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的電商企業或者協會,聯合主流電商平臺在合作區或澳門以線上線下相結合形式舉辦不超過三天的直播節活動,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選品貨盤來自澳門企業的產品且商品交易總額(GMV)不低于一千萬元,按照每個活動最高五十萬元進行扶持。每個申請主體每年最多申請兩次。

第七章

支持琴澳協同發展

第三十條

澳資企業支持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澳資企業,按照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有關扶持。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資金來源

本辦法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區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

第三十二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外,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

本辦法與合作區出臺的(或承接原橫琴新區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申請主體可以采取“擇優不重復”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三十三條

申請流程

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每年安排集中受理企業申請(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請通知為準)。申請主體應當按時按要求申請,未按要求申請視為自動放棄。

合作區經濟發展局進行審核并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進行撥付。

第三十四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并承擔所提交項目申請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申請主體應當退回全部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操作指南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制定操作指南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實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未支付完畢的,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附件:1.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跨境電商引領型示范園區評價標準

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跨境電商成長型示范園區評價標準

相關附件:

  附件1: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跨境電商引領型示范園區評價標準.docx

  附件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跨境電商成長型示范園區評價標準.docx

   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跨境電商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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