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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的政策解讀

   2024-08-21 857
核心提示:為助推川渝市場監管法治一體化建設,按照《川渝市場監管合作2024年“四重”任務清單》要求,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關于印發〈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的通知》。為便于社會公眾理解本文件,現解讀如下。

為助推川渝市場監管法治一體化建設,按照《川渝市場監管合作2024年“四重”任務清單》要求,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關于印發〈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為便于社會公眾理解本文件,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推進行政執法“異地同標”“同案同罰”,助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市場監管法治一體化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按照《川渝市場監管合作2024年“四重”任務清單》要求,共同探索制定川渝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二、制定依據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二)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三)部門規章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四)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中發〔2022〕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化全方位全鏈條監管協作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市場一體化發展方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26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川渝市場監管合作2024年“四重”任務清單的通知》(渝市監辦發〔2024〕7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提出適用的指導意見和要求

一是明確適用原則。強調合法行政、依法審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三原則。二是明確判定標準。規定了“違法行為輕微”“初次違法”“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輕微”等適用條件的判定標準。三是明確適用方法。提出調查取證、行政處理決定、資料歸檔和沖突適用等要求。

(二)具體化、清單化規定不予處罰事項

《不予處罰清單》涵蓋了注冊登記類、廣告類、價格類、市場秩序類、知識產權類、產品質量類、認證認可類、食品安全類等9個市場監管領域的43項不予處罰事項。

四、問題解答

(一)《不予處罰清單》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清單》是對本條法律規定的具體化、細化,經營主體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的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適用條件的,原則上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哪些情形不得適用《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

當事人存在《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

1.觸及“三品一特”安全底線,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

2.當事人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3.存在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如何判定“違法行為輕微”?

《不予處罰清單》已對違法行為是否輕微進行了明確、具體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不予處罰清單》的規定不明確、需要進一步判定的,應當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違法行為單一,當事人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案值金額較小,涉案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相關標準,未造成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

(四)如何判定“初次違法”?

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執法辦案系統等方式,未發現當事人三年內有同一領域(根據《不予處罰清單》中標注的領域區分)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五)如何判定“及時改正”?

1.當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

(1)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改正的;

(2)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后、作出擬處罰決定前改正的。

2.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或者當事人通過整改使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認定為“改正”。

3.責令改正未改正的不能認定為及時改正。

(六)如何判定“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輕微”?

《不予處罰清單》已對違法行為是否輕微進行了明確、具體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不予處罰清單》的規定不明確、需要進一步判定的,應當結合違法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損害或者影響程度及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一般情況下,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但未造成特定對象任何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特定對象較輕程度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但當事人與特定對象已經達成和解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較輕程度的社會影響,但當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七)先前印發的《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是否仍然有效?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此前分別印發的《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規定與此次聯合印發的《不予處罰清單》不一致的,以此次聯合印發的《不予處罰清單》為準。先前印發的《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仍然有效。

(八)對于未列入《不予處罰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情形應如何處理?

對未列入《不予處罰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相關法規: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4〕75號)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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