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不予處罰清單》的修訂背景?
2022年,我局首次制定《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明確111項不予處罰事項,建立了我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清單制度,對規范全省系統執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較多,原來部分免罰事項法律依據已廢止或修訂。為更好落實《行政處罰法》立法精神,落實包容審慎監管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在吸收借鑒北京、廣東、浙江等發達省份和廣西、云南、四川、重慶等周邊省、市好做法好經驗基礎上,我們對省局2022年不罰清單的內容進行更新擴充,形成了2024年版《不予處罰清單》。
二、《不予處罰清單》的修訂內容?
《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4 年版)》共有不罰事項136項,涉及商事登記、知識產權、網絡交易、產品質量、廣告監管、價格監管、計量監管等多方面處罰條款。本次具體修訂情況為:一是對2022年版《不予處罰清單》所列相關實體法中規定應先行責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給與處罰的不予處罰事項統一歸并在印發通知中予以明確,不再在清單中單獨標列。二是刪減《個體工商戶條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2022年后已廢止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三是根據2022年后新出臺的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新,新增、細化了網絡交易、產品質量、計量監管等不予處罰事項109項。
三、《不予處罰清單》的實施要求?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全面貫徹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依法嚴格規范執行不予處罰規定,既防止濫施行政處罰行為,也防止應罰而不罰,確保不予處罰清單制度落到實處、見到實效。對于清單內的違法行為,符合適用條件的原則上應適用;除清單所列情形之外,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實體法中規定應當沒收違法商品或沒收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規定應先行責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給予行政處罰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未經責令改正(整改)程序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不予處罰清單》的適用條件?
《不予處罰清單》是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具體化,其適用必須同時滿足“首次違法”、“及時改正”和“危害后果輕微”三個適用條件。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予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應當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等規定進行認定,不得違法突破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
五、不予處罰后如何跟進監管?
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督促經營主體加強自律意識,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應結合違法情節、危害程度等,嚴格依法處罰,做到寬嚴相濟,不斷優化我省法治化營商環境。
六、《不予處罰清單》是否會繼續更新?
《不予處罰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動態調整。各地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反饋,以便下一輪調整時予以吸收完善,更好服務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