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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 (2024年修訂)》《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修訂)》解讀

   2024-09-05 497
核心提示:《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 (2024年修訂)》《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修訂)》解讀

一、修訂依據

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訂,以及省人大常委會對《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河北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制訂、修訂,為確保法律法規的嚴格、有效實施和公民權益的保護,確保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和適應性,結合執法工作實際,對《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冀農規〔2023〕5號,以下簡稱《適用規則》《基準》)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過程

6月初,著手對去年制定的《適用規則》《基準》進行修訂,組織我廳畜禽屠宰處、綜合執法局等18個相關處室及省漁政執法總隊,結合各自職能,針對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以及裁量權基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關鍵領域進行深入研究,提出調整意見。6月下旬,在廣泛收集和認真吸收各部門意見基礎上,進行了全面調整完善,形成修訂稿初稿。為確保修訂工作的廣泛參與,通過廳官方網站以及書面形式分別征求了省數政局、各市農業農村、行政審批部門、行業協會、相關企業、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在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審議稿,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三、修訂內容

《適用規則(2024年修訂)》共7章48條。一是第13條在原有基礎上增加“對當前違法行為不具備改正的客觀條件時,可以在《責令改正通知書》注明原因,不再設置復核時間,但當事人應當承諾改正違法行為”的內容,明確在違法行為客觀上無法立即改正時的處理方式,提高了規范性文件的靈活性,更貼合實際執法操作。二是新增了第15條,規定了“對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情節嚴重的處罰,應適用本自由裁量基準的具體裁量階次”的內容,有助于規范執法行為,確保執法效率和公正性。

《基準(2024年修訂)》中行政處罰共296項,行政許可共54項,行政強制共23項,行政檢查共8項,行政確認共6項。一是新增10項內容(行政處罰7項主項、行政許可3項子項),以填補2023年裁量權基準中的空白區域。二是對93項事項(行政處罰91項、行政檢查1項、行政確認1項)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和執法環境。三是刪除4項(行政處罰3項、行政強制1項)不再適用的事項,以保持裁量權基準的清晰性和有效性。四是對“不予處罰”與“不予行政處罰”兩種表述統一規范為“不予行政處罰”,消除了歧義,提升裁量權基準的明確性。《基準》的修訂內容不僅涉及法定依據、裁量幅度、適用條件等關鍵要素,還包括明確行政處罰事項是否需要公開等內容,用以確保執法透明度和公眾的知情權,更便于基層執法人員理解和具體操作。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4年修訂)》《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修訂)》的通知




 
地區: 河北
標簽: 裁量權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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